京政容發〔2012〕8號
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照明服務水準,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第4號令)、《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京政辦發〔2008〕2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北京城市照明實際,我委編制了《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同時,要注意總結經驗,創新方法,不斷提高我市城市照明管理規範化、法制化水準。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實施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第4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的各項規定,進一步加強本市城市照明的管理,提升首都城市照明品質和服務水準,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京政辦發[2008]27號)和《北京城市道路照明發展指導意見(試行)》(京政容發[2010]136號),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遵循“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的發展理念,以保障道路照明、適度完善景觀照明為基礎,以提升城市照明安全、節能、高效運作、服務及管理能力和水準為目標,注重城市照明規劃、建設、運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結合目前城市照明面臨的重點難點問題,明確相關要求和法律職責,規範建設、運作和管理秩序,推動北京城市照明科學、有序、規範發展。
二、主要工作
(一)提高規劃控制能力。
1.市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城市照明專項規劃,並根據專項規劃編制區域城市照明控制規劃及重點地區城市照明詳細規劃,根據工作實際組織實施。
重點地區包括:長安街及其延長線沿線;中軸線(即永定門城樓至奧運中心區北端)沿線;二環路、三環路、四環路、高速路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2.區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及區域城市照明控制規劃,編制本轄區城市照明詳細規劃,並經市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實施。
3.市區兩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及詳細規劃,實施城市照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4.城市照明規劃編制單位應具備照明、規劃專業資質。
5.編制城市照明規劃,應當根據區域特色,合理佈局、總體協調,處理好道路照明和景觀照明的關係,落實節能、環保及安全要求,調整過度照明和不均衡照明,統籌城鄉照明,實現照明層次優化、控制管理有力、科學協調發展。
6.經批准的城市照明規劃應公佈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審查批准。
7.本市城市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運作和管理城市照明設施。
(二)加強景觀照明行政許可工作。
1.市、區(縣)兩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開展景觀照明行政許可工作。
2.本市景觀照明行政許可範圍分市、區兩級。其中,市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批准的範圍如下:長安街及其延長線(西起五棵松橋東至四惠橋)沿線;中軸線(南起永定門城樓北至奧運中心區北端)沿線;二環路、北三環路、北四環路、東四環路(四元橋至四惠橋)和機場高速路;中南海周邊地區、釣魚臺周邊地區、正義路和臺基廠路沿線;金融街和北京商務中心區;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區(縣)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批准的範圍為本區縣行政區域內,除市級審查批准範圍以外的其他區域。
3.本市景觀照明建設方案應當按照相關行政許可要求,經市或者區、縣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4.在景觀照明行政許可工作中,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全面實施專家論證制度。
(三)規範城市照明建設工作。
1.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2.城市照明設計方案應當依據城市照明規劃,符合所在區域的需求,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並體現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和節約能源的要求。
3.從事城市照明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範,應充分考慮居民生活、交通安全、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和文物保護等因素,並徵求相關管理部門意見,滿足環保、節能和安全等要求。
4.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作為必要審查內容納入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或者道路配套工程項目批准、方案審查、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等事項,根據《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聯動工作辦法》(京政容發[2011]77號),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與城市道路及其配套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確保新建、改建和擴建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裝燈率達到100%。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5.城市照明設施在設置時應充分考慮眩光影響,避免對群眾的正常生産、生活以及生態環境、古建築帶來不利影響。
(四)提升城市照明節能水準。
1.市區兩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照明規劃,制定照明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
2.城市照明所用的光源、燈具、配電線路等設備的技術指標應滿足相關節能等技術標準。在新建道路照明中禁止使用多光源無控光器的低效燈具,在景觀照明中嚴禁使用強力探照燈和大功率泛光燈等産品。
3.城市照明所用的光源、燈具、配電線路等設備的技術指標應滿足相關節能等技術標準。在新建道路照明中禁止使用多光源無控光器的低效燈具,在景觀照明中嚴禁使用強力探照燈和大功率泛光燈等産品。
4.城市照明的建設單位和運作維護管理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分區、分時、分級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堅持並推進“半夜燈”等節能控制方式。
5.各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支援照明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學技術水準。探索合同能源管理等先進節能管理方式,推廣高效、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産品應用。
6.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宣貫節能計劃、措施、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提高城市照明節能水準。
(五)提升城市照明運作維護和服務水準。
1.市區兩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標準規範,加強監督管理,開展運作維護培訓宣傳工作,提升本市城市照明行業的運作、維護水準。
2.城市照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單位應按照國家、地方及行業有關技術規範,實施城市照明設施的日常維護與管理工作,確保城市照明設施運作狀態安全、良好。發現在所管轄的城市照明設施上擅自搭挂、敷設線纜及其他設施,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清除,不能清除的應當及時向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道路照明主幹道的亮燈率應達到98%,次幹道、支路的亮燈率應達到96%,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率應達到95%;景觀照明設施亮燈率應達到99%,景觀照明設施的完好率應達到90%。
3.城市照明設施的開啟應滿足城市運作、百姓出行和首都重要活動需要。開燈時間由市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道路照明應在綜合考慮地理位置、季節變化等因素的基礎上,實施人性化開關燈;景觀照明應根據相關法規規定開關,並根據首都重要活動需要,合理安排臨時開關時間及等級。
4.城市照明運作維護單位應逐步推進照明智慧化控制建設,科學規範控制照明開關。在雨、雪、霧等異常天氣和保障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時,能夠及時開關設施,滿足照明需要。
5.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運作維護管理單位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應急工作體系,制定應急工作預案,落實應急責任制;在用電緊張時,確保城市道路照明等功能照明的正常運作,適度關閉景觀照明設施。
6.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單位應當定期對照明燈具進行清掃,改善照明效果,保證照明設施美觀整潔。
7.在城市照明設計時,應當充分考慮避免樹木生長産生的遮擋影響。市區兩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園林綠化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妥善解決道路照明與樹木生長的矛盾。
8.市區兩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及運作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落實群眾來電、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搭建便民服務平臺,健全服務反饋機制,提高城市照明的群眾滿意度。
(六)保護城市照明設施。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作的行為。
2.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挂、設置宣傳品、廣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敷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作的行為。
3.因道路改造等原因需要拆除、遷移道路照明設施,施工單位應配合道路照明運作維護單位,採取臨時照明等有效措施,確保道路照明各項指標滿足標準規範要求,同時將施工情況及保障措施報市區兩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
三、監督管理要求
1.市區兩級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以推進城市綠色照明為重點,強化節能管理,抓好規劃、建設、運作及維護等環節,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加強城市照明運作維護單位日常工作監督管理,完善城市照明設施臺帳建設,保證城市照明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作。
2.市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區(縣)城市照明節能工作進行考核。
3.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工作實際,對在城市照明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4.違反本實施意見的,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