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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4-03-01
  5. [成文日期] 2004-02-10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4〕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4-02-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於鼓勵和吸引優秀文化體育人才來京創業工作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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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關於鼓勵和吸引優秀文化體育人才來京創業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該《暫行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日 

  北京市關於鼓勵和吸引優秀文化體育人才來京創業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

  為充分發揮首都的文化中心功能,鼓勵優秀文化體育人才來京創業工作,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優秀文化體育人才包括文化、藝術、體育類的專業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第二條 積極鼓勵本市各企業事業單位吸引在國內外文化體育領域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較高專業水準、取得較多成果且有相當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優秀人才來京創業工作。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來京創業工作的優秀文化體育人才,適用於本暫行規定。

  (一)國際、國內文化藝術名人、名家和民族傳統藝術專家、體育明星。

  (二)業績、能力突出,獲得同行業公認的國際、國家、省(部)級重大獎項的專業人才。

  (三)曾就職於世界知名的文化藝術傳媒或體育團體,從事專業工作或活動,並取得突出成績的海內外人才。

  (四)具有較深專業造詣、同行業公認的製作策劃、編輯出版和體育科研人才。

  (五)熟悉文化體育産業、有良好開發創意及項目、通曉國際文化體育市場運作慣例和資本運營規則的優秀文化體育經營管理人才。

  (六)文化、藝術、體育方面綜合素質高、發展潛力大、有良好發展前景和培養前途的優秀中青年人才。

  第四條 營造文化體育事業和文化體育産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和氛圍,鼓勵優秀文化體育人才採取以下靈活多樣的方式來京創業工作:

  (一)創辦各類文化體育團體或公司。 

  (二)舉辦文化體育事業類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開展文化體育交流、項目合作或承擔具體項目、任務的組織策劃。

  (四)在本市所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文化體育群眾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任職或兼職。

  (五)擔任各類文化體育機構的聯繫會員、名譽職務、顧問等。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禁止的其他從業方式。

  第五條 來京從事文化體育事業和文化體育産業的優秀文化體育人才,經市級文化體育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定後,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人才引進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需要辦理人才引進的,可由聘用單位申請,按照現行人事管理程式辦理。

  需要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事局關於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3〕29號)有關規定,由聘用單位或者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機構向聘用單位註冊地或其住所所在地區、縣人事局申請辦理。

  第六條 領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優秀文化體育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對本市文化體育事業和文化體育産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市政府設立的優秀文化體育人才專項發展資金給予重點獎勵和支援。

  (二)聘用單位可根據貢獻大小,以合同的形式確定優秀文化體育人才的工資,提供住房及租房補貼;對從業早、淘汰快、藝術青春(運動生命)短等部分特殊專業的優秀文化體育人才,可以合同的形式提供轉業保障金。

  (三)國際、國內文化藝術名人、名家和民族傳統藝術專家、體育明星,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經有關部門同意,其在京購房購車時可享受本市購房購車有關獎勵政策。

  (四)可參加本市有關人才、專家獎勵項目的評選。

  (五)可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不受專業技術職稱職數的限制,有突出貢獻或從事特殊專業的可申請破格評審。

  (六)可將人事檔案以單位或個人名義存放在本市有流動檔案管理職能的人才仲介服務機構,並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優秀文化體育人才可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並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八)外國(籍)優秀文化體育人才可辦理外國人居留手續及獲得出入境便利。

  第七條 市人事局負責本暫行規定的組織實施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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