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養老發〔2023〕183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團區委:
為貫徹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大力發展互助養老和志願服務,擴大養老服務社會參與,現將《北京市養老志願服務“京彩時光”工作規範(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共青團北京市委員會
2023年8月2日
北京市養老志願服務“京彩時光”工作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誌願服務促進條例》《北京市誌願者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養老志願服務“京彩時光”是在養老志願服務領域開展的一種互助養老服務模式,旨在弘揚養老志願服務精神,擴大養老服務社會參與。
本規範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養老志願服務“京彩時光”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 養老志願服務“京彩時光”秉承“今天存時間,明天換服務”的精神,依託全市統一的養老志願服務“京彩時光”資訊平臺(以下簡稱“京彩時光”資訊平臺)記錄和存儲服務時間,用於兌換養老志願服務。
“京彩時光”資訊平臺的數據資訊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納入“志願北京”資訊平臺,實現養老志願服務資訊共用交換和合理使用,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大數據支撐。
第四條 年滿60周歲的本市常住居民可註冊成為養老志願服務“京彩時光”服務對象。
本市優先為養老服務機構內老年人,以及居家高齡空巢(含“雙老”家庭)、高齡獨居、重度或中度失能失智、重度或中度殘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和經濟困難且行動不便老年人,以及持有時間幣的老年人(以上統稱“京彩時光優先服務對象”)提供養老志願服務。
第五條 年滿18周歲、熱心公益事業、身心健康的本市常住居民均可註冊成為養老服務志願者。鼓勵和支援未滿18周歲的在校學生,在其監護人為申請者的帶領下參與養老志願服務。
第六條 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負責養老志願服務“京彩時光”的供需對接、活動組織、服務時間確認及活動評價等工作。依法登記的志願服務組織和養老服務機構可申請成為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
第二章 服務對象
第七條 符合服務對象條件的老年人,可通過“京彩時光”資訊平臺就近向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提交註冊申請,或向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提供註冊所需個人資訊。服務對象申請人應通過“京彩時光”資訊平臺簽署養老志願服務知情同意書。
第八條 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對服務對象申請人進行認證。
第九條 服務對象可根據個人實際,按照有關條件要求向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提出養老志願服務需求;按照服務約定接受養老志願服務;依法依規享有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服務對象應保證服務需求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與養老服務志願者溝通服務需求,配合組織方及養老服務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尊重養老服務志願者的人格尊嚴和個人隱私;依法依規履行其他應盡義務。
第十一條 服務對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停止其使用“京彩時光”資訊平臺賬號:惡意不履行服務對象義務、干擾養老志願服務活動;偽造、虛報身份、服務需求資訊;被養老服務志願者投訴且經核實影響惡劣等。
第三章 養老服務志願者
第十二條 符合養老服務志願者基本條件的人員,應當通過“京彩時光”資訊平臺提交註冊申請進行實名認證,簽署服務約定,明確服務專長、服務內容等。其中,提供專業類服務(健康科普、心理健康服務、法律援助、防範金融詐騙等)的養老服務志願者,應在申請時提交專業服務資質材料。
第十三條 養老服務志願者有權獲得有關養老志願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資訊,了解養老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獲得開展養老志願服務活動必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獲得開展養老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要求志願服務組織方無償、如實、及時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請求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解決在養老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困難;因從事志願服務導致本人人身、財産損害時,依法獲得救濟和補償;對志願服務組織方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依法依規享有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養老服務志願者應履行養老志願服務協議約定的義務,服從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相關任務安排,提供養老志願服務前接受必要的培訓,依照相關規範參與養老志願服務活動;規範使用志願服務標誌;保守在養老志願服務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私密或者依法受保護的其他資訊;尊重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依法依規履行其他應盡義務。
第十五條 養老服務志願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停止其使用“京彩時光”資訊平臺賬號:惡意不履行養老服務志願者義務、干擾養老志願服務活動;偽造、虛報身份、資質、服務資訊;被服務對象投訴且經核實影響惡劣;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志願服務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組織或單位可通過“京彩時光”資訊平臺,提交組織名稱、服務所在地、聯繫方式、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人資質等基本資訊,申請成為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
第十七條 “京彩時光”資訊平臺對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進行認證,重點核驗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的法人資質、信用記錄等資訊。
第十八條 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可依照相關規定招募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志願者並開展培訓、管理等工作;認證和管理服務對象;就近收集、發佈養老志願服務需求;組織開展養老志願服務活動,並對養老志願服務進行服務評價;依法依規享有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關於養老志願服務的培訓;維護養老服務志願者和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等保障條件;開展服務風險評估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確保養老志願服務記錄真實性、評價客觀性;依法依規履行其他應盡義務。
第二十條 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若有《北京市誌願服務促進條例》第五章所述相關違法違規情形的,可停止其使用“京彩時光”資訊平臺賬號。
第五章 養老志願服務“京彩時光”資訊平臺
第二十一條 “京彩時光”資訊平臺為本市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養老服務志願者和服務對象提供註冊、認證、需求發佈、供需對接、服務記錄、訴求反映,以及時間幣存儲、結算及流轉等支援功能。
第二十二條 養老志願服務“京彩時光”將時間幣作為兌換養老志願服務等的憑證。時間幣具有存儲、兌換、贈與等功能屬性,可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跨區兌換養老志願服務。
“京彩時光”資訊平臺按照“1個小時養老志願服務等於1個時間幣”的原則,根據服務結束後確認的服務時長自動結算時間幣並記錄存儲。
第二十三條 養老服務志願者可通過提供養老志願服務獲取時間幣;服務對象可通過父母、子女、配偶贈與獲取時間幣。
第二十四條 持有時間幣的養老服務志願者等,達到60周歲且有服務需求時可兌換養老志願服務,但不可兌換實物或貨幣。
第六章 養老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需求申請。養老志願服務需求應通過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發起。服務需求原則上應為服務清單包含的服務項目(服務清單詳見附件),但不得包含應由養老服務機構等自身應承擔的服務職責或事項,或應由老年人贍養人或扶養人承擔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需求確認與發佈。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負責對個人對其發起的服務需求進行確認,重點核驗服務需求資訊的完整性、真實性、風險性等。服務需求經確認後經“京彩時光”資訊平臺發佈。
第二十七條 供需匹配。
(一)服務匹配可由養老服務志願者依託“京彩時光”資訊平臺主動響應接單(即“個人接單”),也可由“京彩時光”資訊平臺根據供需雙方設定的服務時間、服務項目自動匹配且經養老服務志願者確認(即“系統派單”)。系統派單遵循就近就便原則。
(二)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也可依託“京彩時光”資訊平臺,針對服務需求,就近協調養老服務志願者進行服務匹配,且經養老服務志願者確認。
(三)服務匹配成功後,“京彩時光”資訊平臺向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養老服務志願者、服務對象三方發送匹配資訊。
第二十八條 服務開展。
(一)養老服務志願者在到達服務地點後,通過“京彩時光”資訊平臺記錄實時位置並掃描服務對象二維碼簽到。
(二)服務結束後,養老服務志願者應通過“京彩時光”資訊平臺記錄實時位置並掃描服務對象二維碼進行服務簽出。
(三)因“京彩時光”資訊平臺發生故障、暫不具備線上記錄功能,以及老年人使用智慧手機困難等原因未進行線上簽到、簽出的,可由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工作人員核實確認後協助維護服務簽到、簽出時間。
第二十九條 服務確認。養老服務志願者完成服務簽出後,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對服務進行確認。若服務結束後7日內仍未確認的,“京彩時光”資訊平臺將自動確認服務結束。
第三十條 服務資訊記錄。“京彩時光”資訊平臺自動將實際服務時長計入養老服務志願者累計服務時長,並按照規則自動結算時間幣。
第三十一條 服務評價。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服務對象和養老服務志願者可結合實際,對服務情況按照量化分值(0至5分)進行評價。
第三十二條 服務監督。各區民政部門應對本區養老志願服務“京彩時光”開展情況加強監督管理。對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應按照《志願服務條例》《北京市誌願服務促進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爭議解決。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養老服務志願者、服務對象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或民事糾紛的,可以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志願服務行業組織、人民調解組織予以調解,也可以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
第七章 保障機制
第三十四條 各區應結合實際,將購買養老志願服務“京彩時光”第三方運營服務等必要工作經費納入年度區級財政預算,列入區民政局部門預算安排。各區可通過社會捐贈、募集等方式籌集運營服務啟動經費。
第三十五條 對於通過養老志願服務“京彩時光”存儲服務時間的養老服務志願者,經認定後其時間幣(不含他人贈與的時間幣)達到2000個以上的,在參加居家養老照護支援計劃時,鼓勵相關企業給予其相應的服務價格折扣優惠。
各區民政部門可結合實際建立本區養老志願服務“京彩時光”激勵機制,對養老服務志願者開展激勵,弘揚志願服務精神。
第三十六條 在養老志願服務“京彩時光”實施過程中,養老志願服務組織方應加強事前預防、事中應急、事後處置等工作,最大程度防範化解風險隱患,及時有效解決矛盾糾紛。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範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範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團市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