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12-19
  5. [成文日期] 2022-12-19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2022〕15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12-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15期(總第795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字號:        

京技管〔2022〕155號

工委、管委會各機構,駐區各職能機構,各重點國有企業:

  經工委、管委會同意,現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12月19日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投資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創新鏈與資本鏈深度融合,完善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投融資體系及科技創新服務體系,鼓勵創新資本投早、投小、投科技,有效服務産業結構轉型升級,高品質推進國際科技創新中心“三城一區”主平臺建設,特設立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根據《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加快推進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打造高精尖産業主陣地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科創資金),是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以財政資金出資方式設立的政策性扶持資金,主要採用股權投資模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搭建招商引資平臺,支援區內科創型企業拔節成長,吸引優質企業在經開區落地發展,助力經開區高品質發展。

  第二條 科創資金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政府引導、科學決策、支援創新、促進發展”的原則運作,遵循契約精神和市場規則。

  第三條 科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  管理架構及職責分工

  第四條 管委會負責審議科創資金的發展戰略規劃,審定基本管理制度,對科創資金投資運作有關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科技創新局作為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篩選科創資金投資項目,對科創資金的運營管理進行督導。財政審計局負責科創資金的撥付。北京亦莊國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亦莊國投)為科創資金的代持機構,履行科創資金出資人職責;北京亦莊國際産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科創資金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科創資金管理機構),負責科創資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科創資金設立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採用“一事一議”的方式,負責評估審議項目投資方案及技術情況,出具評估意見。評審會原則上由7名委員組成,其中科技創新局、亦莊國投各委派1名委員,聘請行業專家4名、財務專家1名;對由其他部門推薦的項目,由項目推薦單位委派1名委員,行業專家聘請數減少至3名。評審會審議的項目由評審會委員根據項目情況一人一票進行表決,獲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六條 管委會主要有以下職責:

  (一)審查批准科創資金的實施細則; 

  (二)按照“三重一大”決策程式審議並批准投資建議和投資方案; 

  (三)對本實施細則約定的,涉及科創資金投資金額、特殊退出方案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七條 科技創新局作為業務主管部門,主要有以下職責:

  (一)制定科技創新資金的實施細則;

  (二)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申報和執行;

  (三)徵集和匯總科創資金投資項目,建立並管理項目儲備庫;

  (四)組織召開項目評審會;

  (五)督促科創資金管理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六)監督科創資金管理機構執行管委會決議;

  (七)其他科技創新資金相關事項。

  第八條 財政審計局作為科創資金監督機構,主要有以下職責:

  (一)負責統籌科創資金的撥付和收益上繳管理;

  (二)負責對科創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九條 亦莊國投作為科創資金代持機構,行使科技創新資金出資人義務,促進政策目標實現,保障出資權益,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 亦莊産投作為科創資金管理機構,主要有以下職責:

  (一)組織對擬投資項目開展初篩評分、盡職調查、開展投資談判、擬定投資方案等;

  (二)實施經批准的投資方案,簽署投資協議,要求被投項目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核心團隊成員對應退還金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建立項目投後管理機制,做好項目投後管理,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監督、指導被投資企業運作;

  (四)按時編制科創資金運營情況報告,定期彙報項目投資管理情況及其他重大情況;對出現重大風險的項目,應及時向科技創新局進行報告;

  (五)完成其他投資運作相關工作。

第三章  資金運作管理及退出

  第十一條 科創資金可通過直投形式或“以賽代評”形式支援符合經開區定位和相關産業政策、産業投資導向的科技創新型企業。

  第十二條 科創資金可用於支援企業進行科技創新、技術研發、項目攻關以及提升創新能力,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産、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産品、非保本型理財産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産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三條 採用直投形式時,科創資金對單個項目的投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30%。對於重大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給予投資支援。

  第十四條 申請科創資金的企業原則上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經開區重點支援的産業發展方向,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

  (二)企業為具有較強創新能力、高成長潛力或擁有核心技術與自主知識産權的科技型、創新型企業;

  (三)企業須為公司制法人,並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企業或企業子公司在經開區進行工商註冊、經營納稅;

  2.企業或企業子公司已簽署入區協議或擬簽署入區協議並於出資前完成入區協議簽署。

  (四)企業須承諾獲得投資或支援後,其在經開區內的主體在約定期限內不遷離經開區,不通過任何形式將經開區投資項目的産值、稅收轉移至區外;

  (五)項目實施企業中以無形資産作價入股所佔的比例不得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0%。

  第十五條 符合以下標準的企業,可通過“以賽代評”免除前期評審及盡職調查環節,遵循“從高、從優、不重復”原則,按以下投資標準給予支援:

  (一)參加由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國家部委主辦的科技類大賽獲獎的企業,獲一等獎的擬支援金額為1000萬元、獲二等獎的擬支援金額為500萬元、獲三等獎的擬支援金額為300萬元;

  (二)參加由北京市發改委、市科委、市經信局等市級部門主辦的科技類大賽獲獎的企業,獲一等獎的擬支援金額為500萬元、獲二等獎的擬支援金額為300萬元、獲三等獎的擬支援金額為100萬元;

  (三)對承擔國家或北京市“揭榜挂帥”項目的企業,根據國撥經費或市級經費額度,按照1:1比例給予支援,最高投資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對賽事最高獎項為特等獎或其他的,比照上述支援標準,視為一等獎給予支援,其他檔次逐檔退坡支援。符合以上標準的科技類大賽及揭榜挂帥項目清單實施動態管理,由科技創新局提請管委會決策後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建立重點項目優先支援機制,對以下項目,在申請直投形式支援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投資支援:

  (一)獨角獸、單項冠軍、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等資質企業;

  (二)擁有相關領域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示範工程(技術)中心等科研平臺的創新型企業;

  (三)“雙一流”建設高校,或與經開區簽訂合作協議的重點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四)經開區重點産業佈局戰略性項目、上市後備輔導項目;

  (五)符合第十五條“以賽代評”規定的企業;

  (六)承擔北京市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等任務的重點項目;

  (七)上一年度獲知名投資機構投資的企業。

  知名投資機構名單實施動態管理,由科技創新局提請管委會決策後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建立項目儲備機制,動態儲備具有科技創新性、高成長潛力或擁有核心技術與自主知識産權的科創型項目。各部門可根據企業發展資金需求,向科技創新局推薦項目,並出具推薦意見函。鼓勵國有企業、産業園區向科技創新局推薦本行業、本領域的優秀項目。科創資金投資項目的推薦單位應在投後管理階段共同為企業提供服務,並關注企業運營情況,與科創資金管理機構及時溝通企業資訊。

  第十八條 科創資金股權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式如下:

  (一)企業申報。符合第十四條標準的企業向科技創新局提交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並承諾材料的真實性;

  (二)初步審核。科技創新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完整性審核及資訊核查,經核實無重大問題後可直接開展初篩評分工作;

  (三)篩選評分。由科創資金管理機構對申報主體進行初篩評分,將初篩結果報送科技創新局,對通過初篩的項目可推進盡職調查工作;

  (四)盡職調查及投資方案制定。由科創資金管理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工作,對通過盡調的項目擬定投資方案,報請評審會審議。投資方案應包含科創資金的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條件、項目目標、退出方式等內容;

  (五)投資審議。由評審委員會對項目投資方案及技術情況進行評估審議,並出具投資意見;

  (六)方案審定。按照管委會“三重一大”決策流程,對經科創資金評審會審議的投資方案進行審定;對符合第十五條規定的項目,可免於上述環節,經審定通過即可給予投資支援; 

  (七)社會公示。經審定通過的合作項目在經開區官方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中發現問題的,一經核實,終止投資程式;

  (八)方案實施。由科創資金管理機構按照審定通過的投資方案實施,履行協議簽署、出資等工作。

  第十九條 科創資金以企業上一輪市場化股權融資的投後估值或本輪市場化股權融資的投前估值作為被投資企業價值,投資後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不超過30%,且不能成為被投資企業單獨或並列的第一大出資人。科創資金出資比例不高於企業規劃項目投資總額中自籌部分到位比例,且不高於企業註冊資本實繳比例。企業自籌資金包括:

  (一)企業實繳註冊資本;

  (二)通過決策前兩年至通過決策後兩年企業獲得的機構股權投資款;

  (三)企業投入到項目專戶上的資金。

  自決策之日起1年內,若企業未達到首次出資要求,科創資金取消合作;若企業自籌資金不足,可按比例分兩期出資,自首次出資一年後未能達到二次出資條件的,科創資金取消剩餘部分出資。

  第二十條 科創資金由代持機構在出資額度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但不實際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後續融資時,代持機構除享有原協議項下的回購權和法定的股東權利以外,不再要求其他特殊權利。

  第二十一條 科創資金支援項目可通過回購、上市或股權轉讓、清算等方式完成退出,退出收益根據支援期限的不同進行核算。在5年投資期內,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並提出回購的企業,科創資金管理機構有義務配合企業完成股權回購。回購價格為:獲得資金1年(含)內,被投資企業申請科創資金全部或部分退出的,退出價格為退出股權對應的科創資金原始投資金額;超過1年,不足3年(含)申請全部或部分退出的,退出價格為退出股權對應的科創資金原始投資金額本息之和,利率為退出時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單利);超過3年,不足5年(含)申請全部或部分退出的,退出價格為退出股權對應的科創資金原始投資金額本息之和,利率為退出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5年期利率(LPR)(單利)。其餘退出條款由科創資金管理機構按其規定與企業進行約定。科創資金已支援並未退出的項目或企業,原則上不再支援。

  第二十二條 自代持機構向被支援企業繳付首期實繳出資之日起,若被支援企業發現重大風險的,則代持機構應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彙報,對於被支援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且經代持機構發出提示函半年內未能糾正的,代持機構有權要求退出被支援企業:

  (一)被支援企業未將專項資金用於申報項目;

  (二)被支援企業將納稅主體、經營主體搬出經開區,或將專項資金所支援項目的産值、稅收通過設立子公司、關聯交易等方式轉移至區外;

  (三)被支援企業連續兩次未按期提交報告,且經代持機構書面催收仍未提交報告的被支援企業;

  (四)被支援企業出現在重大經營風險;

  (五)被支援企業主營業務與投資時發生嚴重偏離;

  (六)被支援企業、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成為失信被執行人,或違反與企業經營相關的法律、法規或協議約定;

  (七)被支援企業主要資産或者被支援企業股權被行政、司法機關查封或被勒令停止營業超過一個月;

  (八)被支援企業、控股股東或實控人受到與企業經營相關行政處罰;

  (九)經代持機構合理判斷的其他重大影響被投資企業持續經營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對於5年內未能實現科創資金退出,以及其他科創資金管理機構按照本實施細則要求企業退還科創資金的情形,科創資金管理機構應與企業及實控人共同簽署退出協議,並報科技創新局備案。如企業未能按退出協議約定還款,科創資金管理機構應採取法律措施追究相關方的法律責任,企業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核心團隊成員對應退還金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若涉及協議和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科創資金管理機構應上報科技創新局,由科技創新局按照管委會“三重一大”決策流程履行上會程式。

  第二十四條 若被支援企業擬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或擬申請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可事先與代持機構進行協商,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按照協議約定的退出價格從被支援企業中退出或保留股權。若選擇保留持有被支援企業股權,代持機構可以按照掛牌或上市法律法規的要求,保留持有全部或部分被支援企業股權,並在上市前終止相應的特殊股東權利。在被支援企業掛牌或上市後按照新三板或境內外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和市場價格適時退出。

  第二十五條 科創資金投資項目完成退出後,對歸屬於政府的出資額和收益,代持機構應于年度審計後,按照審計結果及時上報財政審計局。

第四章  預算管理及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科創資金來源於經開區財政資金,規模為每年4億元,由科技創新局每年向財政審計局申請資金,由財政審計局向代持機構撥付資金。

  第二十七條 科創資金投出後,由財政審計局適時安排對科創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相應審計費用從科創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對未能完成首次出資或二次出資的項目,科創資金管理機構應通知合作企業、申報主體取消投資,並向科技創新局、財政審計局報告。按照財政審計局要求,將相應未使用的資金退還財政。對通過決策後企業自願放棄投資支援的項目,科創資金管理機構應向科技創新局備案,由科技創新局向管委會書面説明情況。

  第二十九條 科創資金完成出資後,科技創新局指導並協助科創資金管理機構根據被投項目訴求,對接各類資源,促進企業發展。具體措施包括政務、産業鏈、金融服務資源的對接,培訓會議及管理諮詢等。

  第三十條 科創資金管理機構根據簽訂的法律文件履行股東職責。被投資企業定期向科創資金管理機構提交階段性報告,包括每季度財務報表、半年度運營報告及年度運營報告,運營報告應包括企業基本資訊、財務狀況、技術創新情況、市場情況、發展戰略、投資資金使用情況、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訴訟仲裁案件、企業上市計劃等。

  第三十一條 被投資企業出現弄虛作假、騙取科創資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轉移等行為,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並記入科創資金失信名單,三年內科創資金不再與其合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科創資金管理機構向科技創新局和財政審計局定期報告科創資金投資運作情況,定期報告分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每季度結束後30日內,管理機構須向科技創新局和財政審計局報送科創資金運作情況報告,包括投資運作、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等情況。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管理機構須向科技創新局和財政審計局提交科創資金年度運作情況報告、經審計的科創資金年度會計報告。

第五章  盡職免責及容錯機制

  第三十三條 在科創資金運營管理中,相關部門及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行業自律要求和職業道德規範,履職盡責,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對相關機構和個人責任不作負向評價:

  (一)積極貫徹落實政府決策部署,在科創資金運作過程中,因國家政策調整或者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變化,工作未達預期效果的;

  (二)按照政府部門決策部署,依法依規進行投資,嚴格遵循投資決策流程,由於客觀情勢變化、行業風險、企業經營不善等客觀原因發生虧損的;

  (三)按照政府部門決策部署,在全國無先例可循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確而發生偏差,發生市場(經營)風險,因先行先試而出現失誤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四)因國際政治變化、貿易爭端等外部風險及不可抗力導致的失敗,而發生虧損的;

  (五)因投資符合第十五條規定項目而發生虧損的;

  (六)經管委會認定的其他情況。

  前款所稱的不作負向評價,具體包括:

  (一)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可以在考核上不作負向評價或者經認定後不納入經營業績考核範圍;

  (二)提拔任用、交流輪崗、職級職稱晉陞不受影響;

  (三)評優評先不受影響;

  (四)對出現偏差或者失誤的人員不作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需對相關機構及個人進行處理:

  (一)違反法律法規、黨紀黨規和國資監管制度的禁止性規定,或者雖然沒有違反規定但不符合中央、北京市、經開區決策部署精神,或者違反國家産業政策和北京市産業佈局規劃;

  (二)不符合規定決策程式,未嚴格遵循投資決策程式,存在違反相關制度和業務流程的情形;

  (三)謀取個人私利,假公濟私為自己、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謀取不正當利益;明知故犯或者與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實施細則發佈後,被投資企業應按照本實施細則進行管理運作。自印發之日前經管委會審定合作的被投資企業,其中已經以法律合同形式約定的事項,可繼續執行至合同期滿,新合同的擬定以及後續管理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發佈後,《北京經濟技術經開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實施細則》(京技管〔2020〕69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