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規自發〔2022〕372號
各分局、登記中心:
為充分發揮破産制度作用,切實解決企業退出難問題,根據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4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産程式中依法履職若干措施的通知》(京發改規〔2022〕1號)的規定,現將破産企業辦理不動産登記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破産企業辦理首次登記的
房地産開發企業進入破産程式時未辦理首次登記的,允許管理人代表破産企業代繳相關費用並完善相關手續後,申請辦理首次登記。
二、破産企業辦理轉移登記的
(一)一般性破産企業轉移過戶的
管理人可以按照國家及本市不動産登記的有關要求,辦理不動産轉移登記。
1.管理人未能接管破産企業印鑒、資料的。
管理人未能接管破産企業印鑒、資料的,允許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産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權屬發生轉移的合同、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企業原不動産權屬證書等文件申請辦理不動産轉移登記。
管理人無法提供破産企業原不動産權屬證書或相關資訊的,管理人可持相關材料通過“首都之窗”、“北京市不動産登記領域網上辦事服務平臺”、市區兩級政務服務中心或不動産登記中心查詢不動産權屬。原不動産權屬證書,由不動産登記中心在辦理轉移登記時同步公告作廢。
2.破産處置要求。
企業進入破産程式,主體資格將滅失的,允許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産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以及不動産權屬發生轉移(拍賣成交確認書或買賣合同等)等材料辦理轉移登記。破産企業處置住宅房産的,應當按照本市房地産調控政策辦理。
(二)房地産開發企業轉移過戶的
房地産開發企業辦理首次登記後進入破産程式的,管理人應協助購房人辦理不動産權屬轉移登記。
1.購房人認定。
管理人未能接管完整的房屋交易資料,購房人經法院確權或管理人核查確認並加蓋管理人印章的,可以辦理不動産權屬證書。
2.單方辦理。
管理人向購房人住所書面送達、在不動産所在小區張貼或媒體發佈公告等多種方式仍不能通知到購房人辦理不動産權屬轉移登記的,允許管理人持購房款已結清的書面説明、自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調查的預現售合同備案清單(含備案合同編號、購房人資訊)以及前述公告文件,向不動産登記中心備案。預現售合同備案記載的購房人後續可單方申請辦理不動産權屬轉移登記。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