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1-19
  5. [成文日期] 2023-01-11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23〕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1-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10期(總第790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由部分重點功能區管理機構和區政府有關部門行使一批市級行政權力等事項的決定

字號:        

京政發〔2023〕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支援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農業中關村核心區等高品質發展,市政府決定,由部分重點功能區管理機構和區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各承接主體)行使一批市級行政權力、辦理部分公共服務事項,具體內容如下:

  一、由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通州區政府有關部門在北京城市副中心規劃範圍及拓展區(不含亦莊新城通州部分)約812平方公里區域內行使100項市級行政權力,辦理1項公共服務事項;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大興)管理委員會和朝陽區、海澱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政府有關部門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範圍119.68平方公里區域內行使95項市級行政權力;由平谷區政府有關部門在峪口鎮約64.5平方公里區域內行使58項市級行政權力。(詳見附件)

  二、各承接主體要優化辦理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確保相關事項接得住、管得好、辦得快。要加強審批與監管銜接,制定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風險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切實提高監管效能。

  三、市有關部門要根據賦權情況,及時調整權力清單和政務服務事項清單,修訂辦事指南。要加強指導,及時組織業務培訓,確保相關行政權力等事項調整到位。要加強監督,研究處理職權交接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

  四、各承接主體、市有關部門要在本決定印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的調整工作。

  附件:1.由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和通州區政府有關部門行使的市級行政權力等事項目錄(共101項)

  2.由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部分組團管理機構和所在區政府有關部門行使的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目錄(共95項)

  3.由平谷區政府有關部門行使的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目錄(共58項)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