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4. [實施日期] 2022-11-21
  5. [成文日期] 2022-11-14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發〔2022〕1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11-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2期(總第782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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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發〔2022〕17號

  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50號)精神,現就階段性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符合《關於擴大階段性緩繳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辦法的通告》(京人社發〔2022〕4號)規定申請條件的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可以自願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應繳納部分。參保單位緩繳期間,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

  二、階段性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政策到期後,參保單位可以申請在2023年底前採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參保單位需要申請分期或逐月補繳的,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模組中選擇“申請延長緩繳補繳期限”,參保單位應恪守誠信,同意協議後即申請成功。

  四、企業按照政策規定緩繳、補繳期間在社保繳費查詢中顯示企業為正常繳費狀態。參保單位緩繳期間,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的,職工個人繳費狀態為正常繳費。

  五、職工申領養老保險待遇、辦理關係轉移等業務的,參保單位應為其補齊緩繳的養老保險費。申請緩繳的參保單位依法登出的,應在登出前繳納緩繳的費款。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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