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駕培發〔2022〕9號
各交通局、各運輸管理分局,駕培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8號)精神和《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於印發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的通知》(交運發〔2022〕36號)要求,2020年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印發《北京市小型汽車學時管理規則(試行)》(京交駕培發〔2020〕9號),經試行,現結合實際進行修訂完善,制定《北京市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時管理規則》並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22年4月6日
北京市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時管理規則
為深入貫徹落實機動車駕駛培訓有關法規規範,進一步規範駕駛培訓經營活動,提升培訓品質和服務水準,維護培訓市場秩序,保護駕駛培訓各方合法權益,在前期試行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第51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8號)、《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於印發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的通知》(交運發〔2022〕36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公佈〈機動車駕駛員計時培訓系統平臺技術規範〉等兩項技術規範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6年第17號)。
二、適用範圍及審核流程
(一)適用範圍:已取得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許可證件或已備案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業務(簡稱許可或備案)的駕培機構已安裝並使用車載計時終端的C1、C2、C5、C6車型教練車開展基礎和場地駕駛(簡稱科目二)、道路駕駛(簡稱科目三)培訓。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簡稱科目一),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簡稱科目四)的培訓按照課堂教學或遠端網路教學等方式完成計時。
其他車型的學時管理規則另行制定。
(二)審核流程:駕培機構通過“駕駛人計時培訓管理系統”(簡稱計時系統)上傳學員培訓記錄及學時數據至“北京市駕駛培訓監管服務平臺”(簡稱監管平臺),各交通局、各運輸管理分局等部門(簡稱各區管理部門)對學員培訓記錄、分鐘學時數據等進行審核,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計為有效學時。
三、規則要求
(一)數據要求
已許可或備案的駕培機構,其教練員、教練車數據資訊在“北京交通智慧政務網上辦事平臺”完成備案登記,且狀態為“在崗”或“運營”。
(二)學時安排及教學要求
1.學時及培訓里程,按照《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大綱》規定執行。
2.教學要求
(1)模擬器數量:科目二、科目三實際訓練使用的模擬器數量不得超出許可或備案數量。
(2)訓練科目:教練車應明確其訓練科目,培訓使用時需與該學員當前訓練科目保持一致。駕培機構變更教練車訓練科目的,經計時系統提交監管平臺登記。
用於科目三訓練的,有機動車商業保險的教練車,由駕培機構經計時系統提交保險單至監管平臺。
(3)訓練區域:駕培機構應設定電子圍欄教學區域,報所在區管理部門審核,學員培訓應在經審核劃定的電子圍欄範圍內進行。
(4)車載攝像設備:教練車應當安裝車載攝像設備,拍攝範圍應覆蓋前後排座椅,並可以拍攝到學員及教練員正面照片。學員簽到簽退時各拍攝1張照片,訓練過程中每15分鐘拍攝1張照片,照片上傳監管平臺。
(5)簽到:同一訓練時段,教練員、學員應當在同一部教練車進行簽到。
(三)分鐘學時判定規則
以下情形分鐘學時判定為無效:
1.實車培訓過程中連續10分鐘車輛速度為零,自第10分鐘起至車輛速度不為零的時間範圍內的學時。
2.禁訓日期範圍內産生的學時。
3.超出電子圍欄範圍的學時。
4.培訓過程中,車載攝像設備定時拍攝並上傳照片,如拍攝時間間隔大於15分鐘且連續2張以上(含)照片缺失的學時。
5.學員有效分鐘學時每天累計超過4學時的部分。
(四)異常情況處理要求
1.實際已開展訓練,因計時設備或系統異常造成個別學員應計學時未記錄上傳的,由駕培機構及時聯繫計時廠商並提供相關材料,計時廠商核實無誤的,在1個工作日內對應計學時進行數據維護,並將相關資料(附件1)上傳監管平臺,資料保留3年備查。各區管理部門應對補傳學時情況進行監督。
2.因突發情況,造成大批(10名及以上)學員應計學時未記錄上傳的,由駕培機構于1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附件2、3)並附有關材料。經核實確需補學時的,由區管理部門于接到駕培機構申請2個工作日內通知計時廠商,計時廠商接到通知後1個工作日內進行數據維護,並將相關材料(附件2、3)上傳監管平臺,資料保存3年備查。
3.計時廠商應建立異常數據日常處理和節假日服務應急預案,明確處理流程,確保計時培訓學時數據及時、準確、穩定上傳監管平臺。監管平臺運維單位應完善事後檢查自動記錄功能,確保異常學時數據及時準確記錄。
四、監督管理
(一)駕培機構要嚴格按照本規則要求,規範完成計時培訓,確保培訓品質。
(二)各區管理部門要對駕培機構計時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五、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小型汽車學時管理規則(試行)的通知》(京交駕培發〔2020〕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