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退役軍人局、財政局:
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1〕36號)和本市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和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等待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下同)的殘疾撫恤金標準(見附件1)。
二、提高在鄉殘疾軍人定期生活補助標準(見附件2)。
三、提高烈士遺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和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帶精神病回鄉退伍軍人、部分參戰參試軍隊退役人員、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補助標準(見附件3)。
四、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調至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50元。
五、調整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自主就業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為10萬元,其中服現役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自主就業退役軍士、直招軍士等補助標準,仍按照現行文件規定的比例和要求執行。
六、調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為發放時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60%,進一取整,最高不高於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每人平均消費支出。如遇特殊情況,維持上一年度發放標準。赴新疆地區服役的按1.5 倍標準發放,赴西藏地區服役的按2倍標準發放。
七、調整後的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和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從2021年起執行(撫恤補助自2021年8月1日起執行),全市統一標準,目前高於全市標準的,可維持現有水準,暫不調整。
八、2021年期間撫恤補助關係遷移的優撫對象,遷出區負責發放當年的撫恤補助。對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其定期撫恤補助的發放,根據有關規定,按標準最高的一類發給。
九、2021年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所需增量資金,由當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解決,不足部分由各區財政負擔,自2022年起,納入各區財政預算(另有規定的除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所需資金由各區財政負擔。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由中央財政每年按每人平均1萬元標準補助,其餘所需資金由各區財政負擔。
望各區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確保撫恤、補助和優待金髮放足額、及時、準確。
附件: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2.在鄉殘疾軍人定期生活補助標準表
3.在鄉復員軍人、烈士遺屬等優撫對象定期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表
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