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資字〔2022〕2號
各相關單位:
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十四五”期間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和《關於“十四五”期間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文件要求,為做好我市外資研發中心採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核部門
我市外資研發中心享受進口設備免稅政策資格審核認定工作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北京海關、北京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審核部門)負責。
二、資格條件
享受“十四五”期間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800萬美元。
(二)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80人。
(三)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2000萬元。
(四)上述(一)(二)(三)項中,有關定義如下:
1.“投資總額”是指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回執所載明的金額。
2.“研發總投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産,包括即將投入並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産(應提交已採購資産清單和即將採購資産的合同清單)。
3.“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是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專職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準。
4.“設備”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採購國産設備的原值一併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並於當年內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適用本通知的上述進口設備範圍為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所列商品。
三、申請材料
外資研發中心採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申請須符合本通知規定,並將以下加蓋企業公章的申報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
(一)外資研發中心採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的申請書原件(內容包括:外資研發中心基本情況、研發活動情況、符合申報條件的説明等,見附件1);
(二)外資研發中心採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表原件(見附件2);
(三)外資研發中心最近一次的驗資報告及上一年度審計報告複印件;外資研發中心為非獨立法人的,應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最近一次驗資報告、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産清單原件(見附件3)及相關購置發票或合同複印件;
(四)外資研發中心累計購置設備匯總表原件(見附件4)和清單,及相對應的單據複印件,包括: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專用繳款書(進口設備提供)、購置發票、購置合同(指已經簽訂合同、並且于申報資格認定當年年底前交貨的國産及進口設備購置合同)。在所附單據的右上角標注數字編號,該數字編號應與《累計購置設備匯總表》中的設備名稱的序號相對應;
(五)外資研發中心關於已經簽訂購置進口設備合同、並且設備將於申報資格認定當年年底前交貨的承諾函原件(見附件5);
(六)外資研發中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原件(包括姓名、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約日期、勞動合同期限、聯繫方式等,見附件6);
提交勞動合同中註明研發人員的職位、年限、簽約時間、單位公章和研發人員本人的簽名(社保繳納證明中的人名順序和勞動合同順序應與附件6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順序一致);
(七)企業研發總投入和研發經費支出的專項審計報告原件。
四、審核流程
(一)外資研發中心將申請材料報市商務局(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2層A區綜合窗口)。
(二)市商務局受理並初步審核同意後,牽頭召開審核部門聯席會議,對外資研發中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研發中心名單。
(三)經審核,對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由審核部門以公告形式聯合發佈(在市商務局網站予以發佈),並將名單抄報商務部(外資司)、財政部(關稅司)、海關總署(關稅徵管司)、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備案。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由市商務局根據聯席會議決定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並説明理由。
(四)上述公告或審核意見,應在審核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之內做出,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五、監督和管理
(一)對於財關稅〔2021〕24號文規定的已徵應免稅款,依外資研發中心申請准予退還。其中,已徵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應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十四五”期間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見財關稅〔2021〕24號文附件3),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手續。
(二)外資研發中心可向海關提出申請,選擇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主動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外資研發中心發生名稱、經營範圍變更等情形的,應于財關稅〔2021〕23號文的有效期限內,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説明報送市商務局。市商務局按照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審核流程,核定變更後的外資研發中心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註明變更登記日期。核定結果由市商務局函告北京海關(核定結果較多時,每年至少分兩批函告),抄送市財政局和北京市稅務局,並報送商務部。
(四)外資研發中心應按有關規定使用免稅進口商品,如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商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財關稅〔2021〕23號文剩餘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五)外資研發中心如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由市商務局查實後函告北京海關,自函告之日起,該外資研發中心在財關稅〔2021〕23號文剩餘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已經市政府賦權,承接市商務局“牽頭組織對外資研發中心採購設備免退稅資格進行審核認定”職權的有關機構,可參照此《通知》執行,在公告發佈後,及時將核定名單抄送市商務局備案。
本通知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聯繫人:外資管理處 葉衛東;聯繫電話:55579289)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海關
北京市稅務局
2022年2月10日
- 公報PDF
- 附件1:外資研發中心採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申請書
- 附件2:外資研發中心採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表
- 附件3:非獨立法人研發中心研發投入資産清單
- 附件4:外資研發中心累計購置設備匯總表
- 附件5:外資研發中心關於已經簽訂購置合同的進口設備將於申報資格認定當年年底前交貨的承諾函
- 附件6:外資研發中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