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中共北京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北京市民政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12-25
  6. [發文字號] 京社領辦發〔2020〕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1-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19期(總第703期)

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共北京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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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領辦發〔2020〕7號

各區委、區政府,各區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市有關單位: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共北京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25日  


北京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標準

  為了規範本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加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提高社區精細化管理和精準化服務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京辦發〔2011〕26號),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新時代街道工作的意見》(京發〔2019〕4號)“優化調整街道社區規模”的要求,制定本標準。

  一、總體要求

  (一)社區民主自治。注重體現群眾性組織的政治屬性,便於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開展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活動,促進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二)社區服務精準。注重配置優質公共服務資源,便於及時了解社區居民需求,組織義工隊伍、志願服務和社區專業社會組織,就近為社區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公益服務和便利服務,促進服務居民精細化、社區服務精準化。

  (三)社區治理優化。注重發揮社區治理多方主體功能,便於及時掌握社區人、地、事、物、組織、設施,構建社區黨建引領的多方協商治理體系,有利化解潛在社會矛盾,增強社區居民幸福感、促進社區精簡高效。

  (四)社區文化認同。注重建設社區美好家園,便利統籌社區居民個性化要求,組織開展鄰里相助等社區活動,傳承發展社區地域文化,促進形成社區治理共同體。

  二、設立標準

  (一)四界清晰。一般以道路為邊界,圖形簡單完整,管轄區域相對規整,原則上不得由不接壤的跨區域組成,確有需要的,可以暫為代管。

  (二)規模適宜。原則上居住區相對獨立或相對集中,綜合考慮地域面積適中、社區成員單位分佈等要素。以社區內住宅套數作為基本標準,一般在2000戶6000人左右,不超過3000戶9000人。

  (三)配套齊全。辦公駐地地址明確。落實基本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要求,在本社區內相對集中的配備一處不少於350平方米的地上、採光和通風良好的社區管理服務用房。同時要合理配置養老、助殘、文化、體育、衛生、就業、警務等公共服務設施,並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

  (四)人員配備。社區工作者按照每110戶至150戶居民配置1人的標準配備,且一個社區不得少於9人,社區黨員人數較多的,可以適當增加人數。崗位設置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三、標準實施

  (一)設立程式。街道(鄉鎮)根據擬設社區所在地域地名、人文歷史和居民認同等因素綜合研提社區居民委員會名稱,並制定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方案,報區民政局審查;區民政局協調區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公安等部門實地踏勘並提出審查意見。街道(鄉鎮)向區政府報請設立請示和方案,區政府做出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決定,並報市民政局備案。新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街道(鄉鎮)應依法及時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區民政局及時發放《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二)撤銷和規模調整。社區居民委員會管轄區域內,居住區全部拆遷,已沒有居民居住的,應撤銷社區居民委員會建制,其戶籍人口納入相鄰或相應社區提供相關服務。

  部隊、院校、大型企業家屬區獨立設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保持相對穩定。對條件成熟的社區,超過3000戶以上居住分散且管理負荷過重,原則上應進行規模調整;少於500戶且有條件可併入鄰近社區的,原則上應進行合併。社區存在四界不清、區塊分割不接壤、區域交叉重疊、有管理空白點等情形的,應進行規模調整或設立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撤銷和規模調整的,按照設立程式進行,並及時辦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的登出和變更手續。

  (三)保障運作。各區民政局要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名稱評審設定制度,由各方面代表組成評審小組,提出社區名稱的評審意見。

  社區管理服務用房面積、設置在地上、採光通風、集中設置等沒有達到相應標準的,街道(鄉鎮)可以通過置換、租賃、購買等方式解決,使其具備辦公、服務、議事、活動場地等功能。

  街道(鄉鎮)應按規定配齊社區工作者。落實財政預算資金,保障社區運轉各項費用。

  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撤銷、規模調整中涉及服務居民事項,應向居民公開服務流程,為社區居民辦事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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