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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12-29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20〕2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1-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6期(總第690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北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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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20〕2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關於加快推進北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29日  


關於加快推進北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

  為進一步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強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動首都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重要講話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深化改革開放、堅持首善標準,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降低監管成本,全面構建貫穿市場主體全生命週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後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首都高品質發展。

  (二)建設目標

  到2022年,基本形成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和治理機制,信用監管政策制度和標準體系比較完備,信用數據共用機制日臻完善,信用監管科技化、智慧化水準顯著提升,信用監管方式在重點行業和領域得到充分應用,在提升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水準、降低監管和治理成本、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提高社會治理能力等方面成效顯著,社會誠信意識普遍提升。

  二、重點任務

  (一)夯實信用建設基礎

  1.完善信用資訊歸集機制。依託市大數據平臺,加快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二期建設,完善全市統一的信用聯合獎懲資訊管理系統,實現與各行業業務系統的嵌入式對接。基於大數據目錄區塊鏈,制訂全市統一的信用資訊採集和分類管理標準,編制《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目錄》。完善與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社會組織等各類社會主體的信用資訊共用合作機制,促進公共信用資訊和社會信用資訊融合互動。

  2.全面建立信用資訊記錄。各有關部門在辦理註冊登記、進行資質審核、開展日常監管、提供公共服務等過程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及時、準確、全面記錄市場主體信用行為,特別是將失信記錄建檔留痕,形成完整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建立信用資訊異議處理機制,由資訊提供單位對異議資訊進行核實,經核實有誤的資訊應及時更正或撤銷。在保護公共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公開信用資訊。

  3.優化信用資訊社會化服務。進一步優化完善“信用中國(北京)”網站、市企業信用資訊網,為信用服務機構、社會公眾提供信用資訊查詢服務,不斷豐富服務方式,拓寬服務渠道,重點披露失信被執行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商品品質等資訊。依託市大數據平臺,進一步完善市企業信用資訊網的企業信用資訊歸集、共用機制,拓展信用資訊服務場景,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便利的企業信用資訊服務。

  4.建立健全信用資訊自願註冊制度。在“信用中國(北京)”網站和市企業信用資訊網開發市場主體信用資訊自願註冊功能,研究制定鼓勵市場主體自願註冊信用資訊的激勵措施。各有關部門應引導市場主體自願註冊資質證照、市場經營、合同履約、社會公益等信用資訊;市場主體應對資訊真實性作出公開承諾,並授權網站對相關資訊進行整合、共用與應用。

  (二)創新事前環節信用監管

  5.建立健全政務服務事項信用承諾制度。在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以外的行業、領域,推行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告知承諾制,編制《告知承諾事項清單》,對清單中的事項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辦理條件、標準、技術要求、所需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並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後果後,有關部門依據告知承諾書直接作出同意決定。建立行政許可容缺受理機制,各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於申請人信用狀況較好、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但書面承諾在7個工作日內提供的,應先行受理。各類違諾失信行為資訊應當納入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依據。

  6.推動自律性信用承諾制度建設。支援行業協會商會和社會組織建立健全行業內信用承諾制度,積極引導市場主體主動作出綜合信用承諾或産品服務品質等專項承諾,並將簽署的信用承諾書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7.建立完善經營者準入前誠信教育制度。各有關部門應制定本行業領域經營者準入前誠信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各級各類政務服務窗口,廣泛開展市場主體守法誠信教育。為市場主體辦理註冊、審批、備案等相關業務時,適時開展標準化、規範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識和信用知識教育,提高經營者和重點崗位職業人群依法經營及誠信執業意識。開展誠信教育不得收取費用,不得作為市場準入的必要條件。

  8.積極推廣信用報告應用。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産經營活動中更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事項中,充分發揮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作用。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推動信用報告結果實現異地互認。

  (三)加強事中環節信用監管

  9.建立完善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各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編制本行業、本領域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信用分級分類標準等。依據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形成的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利用多渠道歸集的信用資訊,結合行業管理數據,對監管對象進行信用分級分類,在“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工作中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10.研究制定信用監管資訊公示制度。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資訊集中公示的基礎上,研究推進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和行政監督檢查等其他行政行為資訊7個工作日內公開公示;推動在司法裁判和執行活動中應當公開的失信被執行人、虛假訴訟失信人相關資訊通過適當渠道公開,在不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不侵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做到“應公開、盡公開”。

  11.探索建立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制度。在重點行業和領域對存在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標準的市場主體,探索建立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制度和相關管理規範,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對應的監管措施。

  (四)完善事後環節信用監管

  12.完善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完善信用聯合獎懲對象名單管理辦法和全市統一的信用聯合獎懲對象清單、行為清單、措施清單。各有關部門應依法依規對信用聯合獎懲對象分別採取激勵性、懲戒性措施,對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直接相關的重點領域實施嚴格監管,視情節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鼓勵和引導行業協會商會、社會組織、商業機構等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市場主體提供行業性、市場性激勵措施。

  13.建立完善信用修複製度。對於完成信用修復的失信市場主體,按程式停止公示其失信記錄,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鼓勵符合條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向失信市場主體提供信用報告、信用管理諮詢等服務。

  (五)組織開展信用監管支撐系列專項行動

  14.開展技術創新驅動專項行動。探索和推動區塊鏈技術在信用領域的規模化應用,構建社會信用區塊鏈體系,形成以數據定義信用的管理與技術體系,充分發揮信用資訊記錄數據在分級分類監管規則中的應用。探討利用智慧合約機制,實現敏感數據“可用不可見”,推動信用數據有序流動和運轉。

  15.開展信用監管大數據應用專項行動。鼓勵各區、各部門結合實際,依託國家“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和北京市大數據平臺,依法依規與信用服務機構合作,建立信用領域大數據監測機制,提升信用資訊數據分析、風險研判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支援各區在基層治理、商圈發展等方面深入應用大數據開展信用監管。

  16.開展行業組織和信用服務機構協同監管專項行動。支援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行業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加大行業失信懲戒力度,根據企業失信情節輕重在行業內實施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會員信用記錄,開展信用承諾、信用培訓、誠信宣傳、誠信倡議等活動。引導行業協會商會與信用服務機構在信用記錄歸集、信用資訊共用、信用大數據分析、信用風險預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為跟蹤監測等方面開展合作。推動徵信、信用評級、信用保險、信用擔保、履約擔保、信用管理諮詢及培訓等信用服務發展。

  17.開展個人誠信體系建設與守信惠民專項行動。探索依據個人公共信用資訊,構建個人誠信激勵機制,鼓勵各行業和領域面向重點崗位職業人群等開展試點應用。支援社會機構開展信用+醫療、信用+交通、信用+消費等惠民創新應用,促進個人誠信激勵機制在公共服務、市場交易、社會生活等領域拓展應用場景。

  18.推進京津冀信用監管協同機制建設。以交通、旅遊、生態環境等行業領域為重點,推進京津冀統一的信用監管政策制度和標準體系建設,加強信用監管資訊共用,支援社會機構合作建設“京津冀信用科技實驗室”,促進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信用惠民便企服務在京津冀區域的聯合創新應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加大推進信用監管工作統籌協調力度,進一步明確負有市場監管、行業監管職責部門的主體責任,加強信用監管與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項銜接,加快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各區應強化區級社會信用協同推進機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職責分工,狠抓任務落實。持續開展各區、重點行業和領域信用狀況第三方監測。

  (二)推進試點示範。鼓勵各區、各部門圍繞信用承諾、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信用惠民便企應用、信用大數據開發利用等重點工作,加強與社會機構合作,積極開展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試點示範,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三)加強法治保障。加快推動《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立法工作,完善資訊安全保障體系。嚴格落實保護國家經濟安全、資訊安全,以及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

  (四)做好宣傳解讀。各區、各部門要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深入細緻向市場主體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要加強對基層和一線監管人員的指導和培訓,加強對重點職業人群的誠信教育,深化校園誠信教育。組織媒體積極宣傳信用監管措施及成效,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附件:加快推進北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重點任務分工

6-附件:加快推進北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重點任務分工.png


  (2022年11月7日京政發〔2022〕32號對本文件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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