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10-01
  5. [成文日期] 2020-09-29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就發〔2020〕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9-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47期(總第683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支援多渠道靈活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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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發〔2020〕1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為全面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援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國辦發〔2020〕27號)精神,拓寬靈活就業發展渠道、優化自主創業環境、加大對靈活就業保障支援。現將《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支援多渠道靈活就業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9月29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支援多渠道靈活就業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援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國辦發〔2020〕27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對靈活就業、新就業形態的政策支援和服務管理,促進新業態新模式蓬勃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主要包括:

  (一)個體經營者;

  (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

  (三)新就業形態人員(包括依託電子商務、網路約車、網路送餐、快遞物流等新業態平臺實現就業,但未與新業態平臺相關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第三條 本市農業戶籍勞動力(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0周歲)實現靈活就業並辦理就業登記的人員和就業見習期間的見習人員可以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其中,見習人員包括畢業2年內未就業的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中專畢業生及技工院校畢業生;具有本市戶籍的16至24歲登記失業人員;具有本市戶籍的16至24歲轉移就業登記的農村無業或務農勞動力。

  前款中所稱社會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繳費標準按照本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執行。本市農村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在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參保,其他人員按個人委託存檔人員參保流程辦理。

  第四條 對2020年及以後畢業離校2年內的初次就業為靈活就業的本市戶籍高校畢業生,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眾號,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第五條 對現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通過其他形式實現穩定就業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長1年,實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六條 自2021年1月起,個人委託存檔並參加社會保險的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可按照1%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可以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下限和上限之間適當選擇。

  第七條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經營者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補繳時點本市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主選擇。

  第八條 支援院校、培訓機構等優質培訓資源和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圍繞數字化管理師、網際網路行銷師(網路直播)和線上學習服務師等新職業,推進線上線下培訓新模式。在養老、托幼、家政、安保、快遞等領域,組織開展從業人員技能提升培訓。

  第九條 對本市戶籍從事個體經營並進行登記註冊的,按規定給予創業擔保貸款支援。個人借款人可向戶籍所在地政務服務中心提交《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個人借款人資格認定申請表》及身份證明材料進行認定。借款人通過身份認定後向簽約擔保機構申請擔保,擔保機構同意擔保後,可向經辦銀行申請貸款。

  第十條 支援和鼓勵各區大力促進靈活就業,指導有條件的區開展本市農業戶籍就業困難人員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試點工作。

  第十一條 在本市實現靈活就業的在京從業人員可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眾號,線上辦理靈活就業登記,也可就近到就業地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並免費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辦理靈活就業登記須填報個人資訊、就業類型等資訊,書面承諾資訊填報真實,無需提供就業證明材料。就業資訊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辦理修改手續。

  第十二條 在本市實現靈活就業的在京從業人員失業後,可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眾號,線上辦理失業登記。也可持失業登記相關材料到常住地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選擇在參保地或就業地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辦理失業登記應當提供個人基本資訊和失業原因,並對資訊的真實性做出書面承諾。

  第十三條 暢通靈活就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渠道,符合本市職稱評審條件的靈活就業專業技術人員,可由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行業協會學會等履行公示推薦等程式,按《北京市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申報相關專業職稱評審。

  第十四條 持續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有針對性地做好工傷預防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大對靈活就業人員的服務力度,提供靈活就業政策諮詢、求職登記、職業指導、崗位推薦、跟蹤回訪等“不間斷”的公共就業服務;將處於初創階段、靈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體納入公共就業服務範圍,為其提供職業介紹、推薦匹配、用人指導、政策諮詢等服務。

  第十六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佈的新職業以及網際網路技術應用和職業活動的新變化,在人力資源市場資訊系統與“就業超市”網際網路服務平臺上動態更新發佈社會需要的新職業、更新職業分類,為勞動者提供更多的求職應聘機會。

  第十七條 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規範有序的求職招聘、技能培訓、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專業化服務。支援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共用用工”工作,指導和幫助其搭建“共用用工”平臺。

  第十八條 採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組織招聘會活動,鼓勵辦會機構在場內開設靈活就業專區,發佈供求資訊。持續關注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情況,及時跟蹤各區設立勞務市場或零工市場意願,優化人力資源服務。

  第十九條 維護勞動保障權益。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與其簽訂書面(電子)勞動合同或訂立口頭協議。對新就業形態人員,引導網際網路平臺企業、關聯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安全保障等事項。支援和鼓勵産業(行業)工會與行業協會或行業企業代表協商制定行業勞動定額標準、工時標準等規範,並在服務時間、報酬、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等方面確定最低保護標準。

  第二十條 引導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及關聯企業做好本系統的申訴處理機制,按行業標準積極協商解決勞動者的合理訴求;基層調解組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等要及時掌握和依職能調處新業態企業及關聯企業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切實保障廣大靈活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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