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10-01
  5. [成文日期] 2020-09-10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0〕2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9-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將重性精神病門診治療等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範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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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0〕25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定點醫藥機構:

  為進一步減輕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藥費用負擔,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重性精神病”、“肺動脈高壓靶向治療”、“耐多藥結核”、“C型尼曼匹克病”、“中重度過敏性哮喘生物製劑治療”、“特發性肺纖維化抗纖維化治療”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範圍。其中重性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雙相情感障礙、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重度精神發育遲滯。

  二、門診特殊疾病報銷範圍限定為因病情需要進行門診檢查、治療及使用相關藥品(詳見附件1),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及標準的醫療費用。

  三、進一步增加惡性腫瘤門診治療、腎透析兩種門診特殊疾病用藥報銷品種(詳見附件2)。

  四、符合新增門診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按照《關於調整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備案流程有關問題的通知》(京醫保發〔2016〕30號)規定,在本人選定的特殊病種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備案審核後,享受門診特殊疾病報銷待遇。未進行備案審核或未在本人選定特殊病種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相關費用,不納入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用報銷範圍。

  五、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門診使用“英夫利西單抗注射劑”等9種藥品(詳見附件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80%支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70%支付,醫保基金支付部分納入住院費用累計,封頂線按住院標準執行(試行)。

  六、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要切實做好參保人員備案審核工作,嚴格執行臨床診療規範和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按照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的要求,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用藥需求,不得將與治療門診特殊疾病無關的醫療費用按門診特殊疾病進行結算。

  七、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參保人員醫藥費用審核結算工作,做好有關藥品和醫療費用統計分析和監測工作,不斷加強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管理,提高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

  八、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件:1.重性精神病等門診特殊疾病藥品報銷範圍

     2.惡性腫瘤和腎透析門診特殊疾病增加藥品報銷範圍

     3.門診按固定比例支付藥品品種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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