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基二〔2015〕13號
各區縣教委: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教育部辦公廳、外交部辦公廳《關於解決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後入學問題的通知》(教基廳〔2005〕16號)精神,依法保障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京籍隨任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現將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京籍隨任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入學與註冊
(一)適齡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京籍隨任子女小學、初中起始年級回國入學的,按照市教委《關於做好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就讀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06〕66號)精神做好入學工作。
(二)適齡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京籍隨任子女起始年級不能回國入學的,由外交部幹部司出具《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京籍隨任子女證明》,小學階段在片內學校建立學籍,初中階段在九年一貫對口招生學校或派位學校建立學籍。學生回國後到學籍所在學校就讀,或按照市教委《關於做好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就讀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06〕66號)精神入校就讀。
二、日常管理
(一)已建立學籍的學生在隨任期間學籍保留在原學校,並在學籍管理系統中標記為“隨任”。隨任期間,由外交部幹部司於每學年最後兩周內持外交部幹部司當年開具的《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京籍隨任子女證明》到學校為其辦理手續,繼續保持“隨任”標記,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關於學業成績管理等有關規定為學生辦理升級、留級、跳級。
(二)北京數字學校為學籍標記為“隨任”的學生提供數字化名師課程資源和實名網路學習空間,開展網上教育教學活動。
(三)學籍標記為“隨任”的學生可參加陽光學校、北京數字學校等學習,由所在駐外使領館負責其日常管理。
三、畢業
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京籍隨任子女在學校規定年限內,通過在學籍所在校、陽光學校、北京數字學校學習,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通過畢業考試,准予畢業。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實施。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