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3-01
  5. [成文日期] 2014-12-04
  6. [發文字號] 京食藥監食生〔2014〕2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12-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即食鮮切蔬果生産許可審查細則(2014版)》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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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食藥監食生〔2014〕25號

各相關企業,各區縣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即食鮮切蔬果生産許可審查細則(2014版)》已於2014年11月24日經市局2014年第4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自2015年3月1日起,本市即食鮮切蔬果生産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産許可,不得生産銷售即食鮮切蔬果産品。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4日  

即食鮮切蔬果生産許可審查細則(2014版)

  一、發證産品範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産許可證管理的即食鮮切蔬果是指以新鮮的蔬菜、水果為主要原料,經預處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處理,可以改變形狀但仍保持新鮮狀態,密封包裝後經冷鏈運輸銷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産品,包括與有效隔離的獨立密封包裝的沙拉醬等醬汁、熟制動物源性産品(如畜禽肉、水産品)等組合包裝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産品。

  即食鮮切蔬果的申證單元為1個。在生産許可證書(正本、副本以及副頁)上應當註明獲證産品名稱、申證單元以及産品品種明細,獲證産品名稱為其他食品(即食鮮切蔬果),生産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産品類別編號為2801。

  本細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細則。

  二、基本生産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産流程

  原料→挑選修整→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護色)→去除表面水→包裝(金屬檢測)→成品→冷鏈運輸

  (二)關鍵控制環節

  1.原料處理:將不可食部分去除。

  2.清洗消毒:消毒液濃度、水溫及消毒時間控制。

  3.護色:護色劑的選擇及使用濃度(僅針對易褐變,需要護色的蔬果)。

  4.去除表面水:時間及方式的選擇。

  5.金屬檢測:有金屬探測儀,按設備操作要求使用。

  三、必備的生産資源

  (一)生産場所

  即食鮮切蔬果生産企業總使用面積應不少於4000平方米,其中生産車間使用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生産企業選址、廠區環境、廠房和車間、設施與設備、衛生管理等整體條件應遵循GB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産通用衛生規範》的要求。

  生産地址應選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遠離粉塵、煙霧、有害氣體及污染源的地區;其廠房與設施應根據不同蔬果的工藝流程進行合理佈局,便於衛生管理、清洗和消毒。企業應具備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庫房、生産加工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庫房等生産場所。企業應具備冷庫及冷藏運輸條件。

  生産區應與生活區分開。生産區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水條件,室內溫度符合低溫要求,配有降溫、排污、殺菌、防蠅、防蟲、防鼠等設施。

  生産加工處理區域應按照工藝流程合理佈局,區分出低清潔區和高清潔區。各區之間應給予有效隔離,防止交叉污染。車間入口處應設有洗手、更衣、鞋靴消毒、風淋等設施。

  應制定科學的即食鮮切蔬果産品保質期,保證産品安全,並將産品貯存在1℃~5℃清潔衛生的庫房內,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揮發、易腐蝕的物品同處存放。如生産的即食鮮切蔬果産品直接供應餐飲服務企業,供需雙方應簽署協議明確産品包裝、保質期等食品安全相關責任,確保産品安全。

  (二)必備的生産設備

  1.原料清洗消毒設備(不銹鋼水槽、清洗機等)

  2.去除表面水設備(離心機等)

  3.截切設備(切菜機等)

  4.包裝設備(半自動或自動包裝機、生産日期列印裝置、計量稱重設備等)。

  直接用於生産加工的設備、設施及用具均應採用無毒、無腐蝕、不生銹、易清洗消毒,不易滋生微生物的材料製成。

  四、産品相關標準

  NY/T1987-2011《鮮切蔬菜》;NY/T1529-2007《鮮切蔬菜加工技術規範》;GB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2-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9921-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14881-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範》;相關的地方標準、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選用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有關規定。如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為實施生産許可證管理的産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産許可證企業生産的産品。如採購的動物源性原料有檢疫要求的,必須提供檢疫合格證明;採購進口原輔料時,應有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該産品的衛生證書。

  與即食鮮切蔬果組合包裝的沙拉醬等醬汁、熟制動物源性産品(如畜禽肉、水産品)等應符合食品生産許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農業部公告等相關規定。

  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和GB1488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等標準規定。

  生産用水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採用地下水的應具有地下水取水許可證明。

  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滅菌鍋;(四)微生物培養箱;(五)顯微鏡;(六)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七)乾燥箱;(八)水浴鍋。

  七、檢驗項目

  即食鮮切蔬果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有“√”標記的應批批檢驗;有“*”標記的,企業應按規定每月檢驗1次,可自行檢驗或選擇具備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送檢。

表1 即食鮮切蔬果檢驗項目表.jpg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所申請取證的産品品種,抽取2-3種産品樣本進行檢驗;如果産品中加入了畜禽肉製品、水産品等動物源性食品,優先抽取該産品。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産品中隨機抽取。抽樣基數:産品不得少於50kg。

  抽樣數量:同一批次的産品不少於2kg,且不少於10個獨立包裝,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經確認無誤後,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存封樣品,並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類産品不允許分裝。

  (二)即食鮮切蔬果産品必須包裝出廠並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規定。

  (三)在發證檢驗中,如果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和産品標籤上標注了審查細則規定以外的其他指標,發證檢驗時也要進行檢驗,並按相關標準、産品明示值進行判定。

  (四)本細則僅適用於北京市即食鮮切蔬果生産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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