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園發〔2014〕46號
各相關單位:
《關於支援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瞪羚重點培育企業發展的若干金融措施(修訂)》已經我委2014年第24次主任專題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4年9月23日
關於支援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瞪羚重點培育企業發展的若干金融措施(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關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的意見》(京政發〔2012〕23號),以金融創新為着力點,重點支援一批快速增長、創新性強的優質企業發展壯大,從而帶動戰略性新興産業的發展,促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特製定本措施。
第二條 瞪羚重點培育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納入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統計範圍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企業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徵信記錄;
(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納入中關村示範區“瞪羚計劃”企業名單,連續兩年實現銷售收入增長,並且複合增長率位於“瞪羚計劃”同一收入級別企業的前200名。
2.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評定的四星級(含)以上企業。
3.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
4.在境內外上市的企業。
對於已列入中關村“十百千工程”名單的企業,不再納入瞪羚重點培育企業名單。
第三條 新增的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評定的四星級(含)以上企業、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企業和境內外上市企業,自獲得相關資質之日起自動成為瞪羚重點培育企業;原瞪羚重點培育企業納入中關村“十百千工程”企業的,自列入之日起,自動退出瞪羚重點培育企業。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定期更新瞪羚重點培育企業名單,並通過中關村示範區網站(www.zgc.gov.cn)對外公佈。
第四條 鼓勵擔保機構為瞪羚重點培育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實行快捷擔保審批程式,簡化反擔保措施。
第五條 鼓勵銀行為瞪羚重點培育企業提供擔保貸款、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並購貸款、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等多種方式的貸款支援,並實行快捷審批程式。各銀行可根據申請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貸款利息標準,但享受本措施支援的擔保貸款業務的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20%,信用貸款業務的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0%。
第六條 中關村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為實際銀行貸款期限在6個月(不含)以上,並按期還本付息的瞪羚重點培育企業,以年利率6%為基數,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貸款貼息。貼息比例與企業的“星級”對應關係如下:一星級企業貼息比例為25%(初次申請貸款的企業,按照一星級企業貼息標準執行);二星級企業貼息比例為30%;三星級企業貼息比例為35%;四星級企業貼息比例為40%;五星級企業貼息比例為45%。
企業信用“星級”評定標準參照《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信用星級評定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0〕47號)執行。對單家企業同一類型貸款的年度貸款貼息支援不超過50萬元。同一筆貸款的貼息支援不超過3年。
第七條 瞪羚重點培育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企業債券、信託計劃、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等新型直接債務融資工具融資的,中關村管委會給予企業按票面利率計算的,社會籌資利息30%的補貼。對單家企業年度直接融資的貼息支援不超過50萬元。同一筆直接融資業務的利息補貼不超過3年。
第八條 支援瞪羚重點培育企業通過信用保險機構加強信用管理、盤活應收賬款、擴大信用銷售。信用保險機構對企業適度降低承保條件,放寬信用限額。
第九條 支援瞪羚重點培育企業從小額貸款機構獲得流動資金貸款。中關村管委會為按期還本付息並符合條件的企業,以年利率6%為基數,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貸款貼息,補貼比例參照第六條執行。對單家企業小額貸款業務年度貼息支援不超過30萬元。同一筆小額貸款的利息補貼不超過1年。
第十條 鼓勵瞪羚重點培育企業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取得為科技研發和創新創業服務的設備、器材等。中關村管委會對企業融資租賃而發生的融資費用(包括租息和手續費)給予20%的補貼;對單個企業年度補貼不超過50萬元。企業享受補貼時限不超過3年。鼓勵融資租賃公司為中關村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業務,中關村管委會按照融資租賃公司每年新增業務總額的1%給予補貼;納入機構補貼總額的單個企業融資租賃業務額度不超過3000萬元的,每家機構年度補貼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援瞪羚重點培育企業投標承接重大建設工程。中關村管委會以年利率6%為基數,給予企業40%的貼息支援;給予企業保函手續費、評審費、擔保費等綜合成本20%的補貼。對單個企業的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二條 支援企業通過改制上市,借助資本市場做強做大。對企業改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的分別給予3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補貼。
第十三條 本措施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措施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原《關於支援瞪羚重點培育企業的若干金融措施》(中科園發〔2012〕58號)同時廢止。《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改制上市和並購支援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4〕27號)等相關辦法中有關“瞪羚重點培育企業”支援措施的規定如有與本措施不符的,參照本措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