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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09-19
  6. [發文字號] 京民老齡發〔2014〕37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9-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加強基層老年協會建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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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老齡發〔2014〕372號

各區縣民政局、老齡辦:

  為進一步加強基層老年協會建設,推進北京市老齡事業發展,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創新社會治理,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準”的精神,根據全國老齡辦《關於加強基層老年協會建設的意見》(全國老齡辦發〔2012〕1號)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京政發〔2013〕32號)要求,結合北京市老齡工作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基層老年協會建設的重要意義

  基層老年協會是在老齡工作部門的指導下,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由老年人自願組成,面向全體老年人,獲得政府支援並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自我服務、服務社會的互益性群眾組織。多年來,基層老年協會在維護老年人權益、參與社會公益事務、組織老年群眾參與經濟社會建設及開展文體活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還存在組織建設不規範、功能定位不明確、整體發展不平衡、基礎設施薄弱、經費來源短缺等問題,制約了基層老年協會的發展,影響了基層老年協會作用的發揮。

  加強基層老年協會建設,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舉措,是加快發展老年社會組織、推進老年社會管理的有效措施,是擴大老年人社會參與、加強基層老齡工作的重要載體,對於推進我市老齡事業發展、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以服務老年人為宗旨,以推動老年群眾組織開展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自我服務和服務社會活動為重點,創新體制機制,優化發展環境,強化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努力把基層老年協會建設成為組織健全、功能完善、充滿活力、作用明顯的老年群眾組織,為推動基層老齡工作、加強老年社會管理與服務奠定組織基礎。

  到2020年底前,區(縣)和街(鄉鎮)均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老年協會;居(村)要按照試點先行、典型示範、逐步推廣的原則,成立和規範管理老年協會。

  三、組織機構

  在充分考慮和尊重老年人意願的前提下,依據城鄉社區老年人口的規模、分佈,按照便於組織、服務老人的原則,建立區(縣)、街(鄉鎮)、居(村)三級老年協會,鼓勵和扶持以社會團體登記註冊,探索多種形式的老年協會組織方式。

  (一)規範治理結構。加強基層老年協會自身建設,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明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職責,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居(村)級老年協會會長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産生,由本地區具備良好政治素質、有一定的社會威望、身體健康、熱心為老年人服務的人員擔任。會員由轄區內的老年人、熱心為老服務的個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構成。可引入社會工作者和養老(助殘)員作為老年協會日常管理的骨幹力量。本社區常住老年人口數量達到本社區常住總人口數量的15%以上時,可在居(村)委會中增設老齡工作委員會,居(村)委會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實體形態即為居(村)老年協會,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註冊登記或備案。

  區(縣)、街(鄉鎮)級老年協會應設置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等職務,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産生。會員由老年人、熱心為老服務的人士等個人會員及街(鄉鎮)、居(村)級老年協會、其他社區老年社會組織、為老服務商、地區企事業單位等單位會員組成。應設置常設辦事機構(如秘書處或辦公室),負責老年協會日常事務的管理,由政府面向社工事務所等社會組織購買公益性崗位。

  (二)鼓勵社團登記註冊。區(縣)、街(鄉鎮)老年協會以及符合條件的居(村)老年協會要進行社團登記註冊,納入規範管理範圍;對暫時達不到登記條件的街(鄉鎮)、居(村)老年協會要進行備案管理,並且成為區(縣)、街(鄉鎮)級老年協會的單位會員,加強培育引導,促進健康發展。

  探索試行適當降低基層老年協會社團登記門檻。居(村)級老年協會社團註冊登記資金不低於5000元;街(鄉鎮)級老年協會社團註冊登記資金不低於1萬元;區(縣)級老年協會社團註冊登記資金不低於3萬元。

  (三)簡化年檢或備案手續。每年5月31日前,由街(鄉鎮)民政(老齡)或相關負責科室將轄區內已登記註冊的居(村)級老年協會的社團年度檢查報告交區縣老齡辦初審後,由區縣老齡辦統一到區縣民政局辦理年檢手續。已備案的居(村)級老年協會每年5月31日前向居(村)委會復核後,將復核結果報街(鄉鎮)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街(鄉鎮)級、居(村)級老年協會由支援性組織或非營利專業機構代理驗資、審計服務。

  (四)厘清相互關係。具備條件的老年協會均須建立黨組織。居(村)級老年協會至少成立黨小組,居(村)委會黨組織應選派、推薦社區黨員參與老年協會的前期籌備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級老齡工作部門或民政部門、居(村)委會和黨委(支部)對老年協會具有指導、服務、協調和監督職能,應為老年協會提供場地、資金、設施設備等方面支援,對老年協會的工作和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區(縣)級老年協會對街(鄉鎮)級老年協會和居(村)級老年協會具有業務指導職能。街(鄉鎮)級老年協會對居(村)級老年協會在業務工作、人員構成和資金使用上具有服務職能。街(鄉鎮)級以上老年協會承擔樞紐作用,橫向統籌轄區內其他涉老社會組織。

  四、工作任務

  基層老年協會在各級老齡、民政工作部門以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的指導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老年協會章程,履行以下主要任務,具體內容應突出重點和特色,並根據實際情況逐漸拓展。

  (一)居(村)級老年協會在本轄區內為老年人直接組織各種為老服務,具體包括: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社會交往、文體娛樂、圖書閱覽、教育培訓、知識講座、維護權益、互助養老等活動。了解老年人生活狀況和服務需求,及時向涉老工作部門反饋,參與居(村)為老服務工作的決策和監督;鼓勵開展低齡老年人幫扶高齡老年人“抱團取暖”式志願服務;參與組織助餐、助潔、助急、助行、助醫、互助關懷等居家養老服務;參與社區建設,有條件的協會可承接居(村)為老服務日常事務。

  (二)街(鄉鎮)級老年協會是區(縣)級老年協會和居(村)級老年協會的連接樞紐,協助同級涉老部門做好老齡工作。傳達貫徹老齡工作方針政策,參與養老服務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具體包括:了解匯總老年人生活狀況,及時反饋老年人實際需求,為政府、社會和市場組織服務和産品提供依據;開展日常膳食配送供應、服務資訊諮詢、老年用品和服務項目展示、教育培訓、精神關懷等服務;協助組織推廣老年人普遍需求和歡迎的、有輻射面、具有本地域特色的居家養老服務項目,參與政府對養老服務商表彰獎勵的評定;定期組織主題知識講座、教育培訓、社區建設、法律維權、文體娛樂等活動;在場地、資金、人員等各方面,支援和引導居(村)級老年協會開展服務和活動。

  (三)區(縣)級老年協會在本區域老年協會建設和發展中承擔統籌協調的職責,整合統籌為老服務資源,調動本地區各類社會力量參與為老服務。具體包括:了解掌握、及時反饋老年人需求,對各項養老服務政策的落實進行監督;參與本區(縣)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協調組織、管理推廣具有一定規模、輻射面大、管理規範、針對老年人普遍需求的居家養老服務項目,培育和發展品牌服務項目,確定服務標準;參與區域養老服務考核評價工作,組織老年人參與養老服務社會評價,聽取老年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改進和完善;組織本區(縣)各級老年協會培訓交流活動;協助同級老齡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維護工作;每年在全區(縣)範圍內定期組織有意義、有影響、參與人數多的教育培訓、精神關懷、文體娛樂等活動。

  有條件的老年協會可承接各級老齡辦、各有關部門、以及社區服務中心、養老管理服務中心、養老照料中心等服務機構的為老服務事務。

  五、資金來源和場所建設

  (一)加大資金扶持。統籌各項資金來源,加大財政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及集體經濟收入和社會捐贈資金對基層老年協會支援力度,通過費隨事轉、轉移支付、政府購買服務、購買公益性重要管理工作崗位等方式,支援基層老年協會開展自我服務和服務社會活動。

  要建立老年協會工作經費投入機制,給予老年協會必要的經費保障。各區縣應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科學有效的老年協會規範建設評估考核體系,採取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補貼。各級老齡工作部門要逐漸將所有能交予老年協會,也屬於老年協會應接受的社會事務,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形式交予老年協會承擔。居(村)委會要充分運用公益事業專項補助資金,加強對基層老年協會的資金支援。鼓勵已註冊的各級老年協會依法通過向社會募集資金、老年人自籌資金、承包經濟實體等形式支援協會持續有效運作。

  (二)保障場所需求。各區(縣)、街(鄉鎮)、居(村)要依託各級養老服務中心(站)、社區服務中心、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老年活動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年大學(學校)教學點或社會閒置場所等場地,合理規劃,整合資源,保障老年協會辦公和老年人群體活動的場所。各級老年協會應設專人參與或直接負責對場所的日常管理,實現資源共用,一室多用,滿足老年人服務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對老年群眾組織建設的重視,把規範發展老年群眾組織作為創新社會治理和加強老齡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基層老年群眾組織建設與基層黨組織建設、社區建設、新農村建設相結合,加強對老年協會建設工作的指導和監管,逐步完善各級老年協會管理體系。各級民政部門對老年協會具有指導和統籌協調職能;各級老齡工作部門是老年協會的業務指導單位,要切實履行指導、服務、協調和監督職能,抓好建設任務落實。

  (二)強化規範建設。認真研究總結基層老年協會建設存在問題以及發展規律,逐步形成符合當地實際的老年協會組織模式、運作模式和發展模式。研究制定和完善老年協會章程模板和規則,探索建立基層老年群眾組織評估機制、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交流,引導老年協會規範管理、健康發展。

  (三)加大扶持力度。堅持培育引導,激勵扶持,因地制宜,採取有效措施,在登記管理、場所設施、經費保障、人員配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援和保障,積極幫助解決協會建設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強化能力建設,保障基層老年協會持續、健康發展。各區縣應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科學有效的老年協會規範建設評估考核體系,納入年度民政和老齡工作考核範疇。

  (四)加強隊伍建設。發揮多方力量定期組織不同形式和不同內容的基層老年協會培訓講座,引導公共教育資源為基層老年協會提供培訓指導和幫助,重點對基層老年協會骨幹進行集中培訓和輔導,使協會負責人熟悉老齡政策法規,明確老年協會作用,提高為老服務、服務社會的能力。鼓勵推薦政治合格、群眾信任、影響力大的基層老年協會負責人參選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增加老年群體的政治影響力。

  (五)營造發展氛圍。要廣泛宣傳加強基層老年協會建設的重要意義,爭取黨政領導和社會各界的支援,調動老年人參與的積極性,營造有利於老年協會建設的良好社會氛圍。及時通報各區(縣)、街(鄉鎮)培育和發展老年協會的相關工作情況,深入實際,及時發現、總結、宣傳和推廣先進典型,充分發揮典型示範、引導和輻射作用。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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