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10-01
  5. [成文日期] 2013-08-26
  6. [發文字號] 地稅〔2013〕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8-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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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8號

  為加強我市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文件規定,現就明確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進行房地産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稅務機關應按單套房屋銷售時同級別土地上的普通住房標準對普通住宅進行審核確認。本公告施行前,納稅人房地産開發項目的清算鑒證報告已經稅務機關受理的,土地增值稅普通住宅的審核確認仍按原政策執行。

  二、納稅人進行房地産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開發項目中包含多種類型房屋的,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一條的規定,區分為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兩類分別計算增值額。

  三、個人轉讓存量房徵收土地增值稅時,對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證明的,稅務機關可採取核定徵收辦法,按轉讓存量房交易價格全額5%的徵收率計徵土地增值稅。對個人轉讓存量住房的,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産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三條規定,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轉讓二手房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6〕456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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