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發〔2013〕9號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西城區大柵欄琉璃廠歷史街區保護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3日
北京市西城區大柵欄琉璃廠歷史街區保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柵欄琉璃廠歷史街區的保護和管理,維護街區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創造優美、整潔、安全有序的旅游、消費、休閒和居住環境,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歷史街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柵欄琉璃廠歷史街區(以下簡稱“歷史街區”)的範圍是:東起前門大街(與東城區分界線),西至宣武門外大街,北起前門西大街、宣武門東大街,南至珠市口西大街、騾馬市大街。
第三條 北京大柵欄琉璃廠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統籌協調歷史街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各相關部門和屬地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街區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歷史街區的保護和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科學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正確處理好保護與利用、繼承與發展的關係。
第五條 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歷史街區的保護和管理,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破壞、損害歷史街區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指揮部牽頭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涉及歷史街區的重點項目和重大事項。
聯席會議決定事項,由各相關部門、屬地街道辦事處以及責任企業負責實施,指揮部做好統籌協調、督促落實工作。
第七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大對歷史街區的監督管理,必要時指揮部可以協調相關部門進行專項執法或聯合執法:
(一)西城規劃分局負責相關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並對未按規劃批准要求實施的建設行為進行查處。
(二)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負責對未經規劃批准建設、隨意擺攤設點、佔道經營以及其他違反市容環境衛生、公用事業、市政、施工現場、園林綠化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三)西城工商分局負責經營主體的註冊登記管理,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查處銷售假冒偽劣産品、侵犯消費者權益等違法行為。
(四)區市政市容委負責管理戶外廣告、牌匾標識、標語宣傳品的規範設置。
(五)區商務委負責老字號企業的指導扶持和規模以上商業零售、餐飲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
(六)區文化委負責歷史街區內文物保護有關事項的管理,並對文化、新聞出版、文物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七)區旅游委負責協調開展歷史街區內旅游市場的治理,及時處理旅游投訴。
(八)區環保局負責對歷史街區內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九)西城交通支隊負責管理規範歷史街區內交通及停車秩序,並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十)西城公安分局及屬地派出所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並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
(十一)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負責歷史街區相應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相關街道辦事處履行歷史街區屬地管理責任,並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歷史街區保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 區監察局加大對歷史街區行政管理工作的監察力度,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效能監察,依法查處失職瀆職、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章 風貌保護與有機更新
第十條 歷史街區房屋保護修繕應按照整體保護、有機更新的原則,採取小規模、漸進式的方式進行。堅持保護歷史街區傳統風貌,逐步改善居民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
第十一條 指揮部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相應技術標準,將歷史街區內的房屋分為文物類、保護類、改善類、保留類、更新類、整飾類,並建檔立冊。對不同類別的房屋,按照《北京舊城歷史文化街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第八條的要求,採取不同方式保護和修繕。
第十二條 指揮部協同相關部門根據歷史街區保護規劃要求和實際情況,編制歷史街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年度工作計劃,報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指揮部會同相關部門,通過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對歷史街區的建設項目進行會商。
對歷史街區內的街巷和房屋進行統一修繕的,由指揮部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具體落實設計實施方案。
對歷史街區內直管公有房屋進行修繕的,房屋管理部門應當事先將設計施工方案報指揮部備案。
對歷史街區內的房屋進行新建、翻建、改擴建、修繕和裝飾裝修的,由規劃等相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歷史街區保護建設的要求進行審批,並將審批結果定期通報指揮部。
第十四條 對歷史街區內的房屋進行統一修繕和裝飾裝修的,承修單位應當與房屋産權人或使用人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房屋經統一修繕後,其日常維護由房屋産權人和使用人負責,嚴禁私自改動原有修繕和裝飾裝修。
第十五條 歷史街區內嚴禁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符合歷史街區産業發展規劃,確需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應當徵得指揮部同意後,報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歷史街區內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牌匾標識、標語及宣傳品,不得擅自架設各種管線。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歷史街區保護規劃有關要求進行審批,經批准設置的設施應當與歷史街區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歷史街區的空間環境和景觀。
第四章 人口疏解與功能完善
第十七條 歷史街區應當按照“疏解、修繕、改善”的總體要求,堅持以功能調整為引導,有序推進人口合理流動,適度降低居住密度,優化配套服務設施,全面提高外遷居民住房條件,逐步改善留住居民生活環境。
第十八條 歷史街區的人口疏解應當與文物騰退、房屋解危排險、公共設施配套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相結合,採取徵收與協商騰退相結合的模式進行。
第十九條 歷史街區的人口疏解採取以定向安置房安置為主,貨幣補償、産權置換、承租房屋調換安置、産權入股經營等為補充的方式,實施多樣化人口疏解政策,合理調整人口佈局。
歷史街區內人口疏解所需定向安置用房的房源應當予以優先保障。
第二十條 建立歷史街區人口疏解長效機制,鼓勵居民適度外遷。公有房屋承租人願意騰退房屋和私有房屋産權人願意搬遷的,可以向屬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指揮部協調房屋管理部門或責任企業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騰退或搬遷後的房屋,應當按照區域整體規劃的要求,進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或産業利用,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質。
第五章 産業促進與業態調整
第二十二條 充分挖掘大柵欄和琉璃廠地區傳統文化和歷史積澱,鼓勵發展文化創意産業、休閒旅游業和特色商業。全力打造集主題文化體驗、高端藝術品交易、傳統文藝創作演出、傳統文化用品展銷、特色餐飲購物等於一體的中華老字號聚集區和歷史文化創意産業園區。
第二十三條 指揮部應當根據歷史街區現有資源和未來發展空間佈局,制定歷史街區産業發展規劃。依據産業發展規劃,適時制定區域産業發展目錄。
各相關部門應當依據歷史街區産業發展規劃和産業發展目錄,對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加強服務和監管。對有利於推動本區域健康發展的重大項目可以實行綠色通道制度,必要時由指揮部協調相關行政審批部門辦理。
第二十四條 指揮部應當引導區域商家成立相應的協會,並指導協會開展工作。協會應當組織和指導區域商家制定歷史街區商業經營管理公約,倡導誠信經營,維護商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歷史街區應當按照産業發展規劃和産業發展目錄加強業態調整,努力打造歷史文化保護示範區。
各相關部門應當引導企業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向主題化、品牌化、體驗化方向發展。鼓勵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做大做強、做精做專。
第六章 環境維護與秩序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相關部門和屬地街道應當加強對歷史街區內的環境、經營、治安、交通、旅游等秩序的監督和管理,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二十七條 區城管監督指揮中心依據自身職責,組織所屬城市管理監督員加強對歷史街區的巡視,發現違法違章行為,按程式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歷史街區所在社區居委會充分發揮自治作用,維護歷史街區風貌:
(一)建立社區房屋檔案,發現違法建設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二)對房屋修繕過程中的材料堆放、渣土清運加強監督管理。
(三)掌握社區居民車輛情況,探索歷史街區停車管理新模式。
第二十九條 歷史街區內禁止佔用消防通道,禁止儲存、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強化防火、防汛、施工、交通、食品等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維護歷史街區安全。
第三十條 歷史街區內從事生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法經營、文明誠信,自覺維護良好的旅游、購物、交通環境和經營秩序,不得從事下列違法行為:
(一)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價格欺詐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二)無照經營、佔道經營、擾序攬客、不正當競爭等破壞生産經營秩序的行為。
(三)機動車在非指定區域停車。
(四)在商業街臨街陽臺和窗戶外堆放、吊挂和晾曬有礙市容的物品。
(五)其他破壞歷史街區秩序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