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01-07
  5. [成文日期] 2013-01-07
  6. [發文字號] 京民執發〔2013〕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1-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和《北京市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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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執發〔2013〕13號

各區、縣民政局,局機關各處室,各二級、直屬單位:

  現將《北京市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和《北京市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3年1月7日


北京市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正確行使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本市各級民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根據裁量要素綜合裁量,在職權範圍內選擇對當事人是否處罰以及處罰種類和幅度的許可權。

  第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從規範行政權力、反腐倡廉、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認識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重要性,切實做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相關工作。

第二章 裁量原則

  第五條 必須在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民政行政處罰種類、範圍、幅度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六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遵循處罰法定的原則。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第七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每一個被行政處罰的當事人,不得以裁量要素以外的因素差別對待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違法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禁止處罰畸輕畸重、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第八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遵循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既要制裁違法行為,又要教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

第三章 裁量規則

  第九條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不同法律規範的,在適用法律處罰裁量時,遵循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適用規則。

  第十條 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必須綜合考慮當事人主觀過錯程度、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所採取的改正措施、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初犯還是累犯等情節。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北京市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對行政處罰的選擇性規定,應當結合具體情況在規定條件和要求範圍內選擇適用。

  第十二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下列材料作為主要參考依據:

  (一)陳述申辯材料;

  (二)聽證報告;

  (三)集體討論記錄;

  (四)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五)其他書面材料。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終結,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行為情節及具體情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按照法定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情節複雜或者重大的行政處罰案件,量罰情節適用不易把握或存有較大分歧,或執法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在量罰情節或具體裁量過程中,不能對照《北京市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執行的,遵循集體討論決定制度,經集體討論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做好集體審議記錄。

  第十五條 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對行政處罰裁量結果的理由和依據進行説明。

第四章 量罰要素與幅度

  第十六條 民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時,把違法行為性質、違法行為情節、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主觀過錯、當事人消除違法行為後果自覺度和當事人同類性質違法行為累計次數作為裁量要素。

  當事人行政處罰承受程度作為裁量的參考要素。

  第十七條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民政部門依法在行政處罰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適用處罰。

  第十八條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民政部門依法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法定幅度內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者選擇法定幅度中較低的部分予以處罰。主要包含兩種情形:

  (一)在該違法行為法定可以選擇的幾種行政處罰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進行處罰;

  (二)在適用規定有處罰幅度的行政處罰時,選擇該幅度內較低部分予以處罰,不得高於法定幅度中限。

  第十九條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民政部門依法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法定幅度內適用較重的種類或者選擇法定幅度中較高的部分予以處罰。主要包含兩種情形:

  (一)在該違法行為法定可以選擇的幾種行政處罰中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進行處罰;

  (二)在適用規定有處罰幅度的行政處罰時,選擇該幅度內較高部分予以處罰,不得高於法定幅度上限。

  第二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後果的;

  (二)不滿十四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或者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社會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十四週歲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一)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尚未産生社會危害後果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主動投案,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供述違法事實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從輕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影響範圍大,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當事人曾在兩年內因相同或者類似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第五章 自由裁量權制度和監督機制

  第二十四條 民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行政處罰相對人説明行政處罰裁量的事實、法律依據和具體理由,認真聽取行政處罰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

  民政部門可以用“行政處罰説明”告知性非法定文書對予以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理由和依據進行説明。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按一般程式進行行政處罰要實行調查、決定等職能分離。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職能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負責人行使。

  第二十六條 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責令停産停業(責令停止活動)、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撤銷登記)、對公民處以超過1000元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3萬元的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並嚴格按照聽證相關規定執行。

  上述行政處罰應當作為重大行政處罰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和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上級民政部門對下級民政部門違反法律、法規及本意見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權通知作出單位依法糾正或者直接糾正;依法無法糾正的,説明理由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 對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審核、告知、聽證、決定、送達、執行等,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時限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的,應根據該類案件的難易程度等情況決定合理的辦案時限,提高行政效率,不得無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第二十九條 民政行政處罰決定依申請可以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三十條 對於重責輕罰、輕責重罰、不按程式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等行為,按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意見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因發生變化而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意見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意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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