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政發〔2013〕3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駐區企事業單位,承擔徵兵任務的高等院校: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北京市徵兵工作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進一步做好東城區義務兵優待安置工作,不斷提高徵兵工作水準,經區委、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就加強義務兵優待安置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的問題
(一)為調動適齡青年應徵入伍的積極性,凡從東城區徵集入伍的社會青年(含企事業單位職工),在享受北京市統一規定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年由東城區增發1萬元。
(二)凡從高等院校在校大學生中徵集入伍的義務兵,按照北京市的有關要求,執行全市統一規定的義務兵優待金標準。
二、關於進藏義務兵優待安置等問題
(一)從社會青年(含企事業單位職工)中徵集入伍的進藏兵,在規定優待期限內,優待金按東城區優待金標準的雙倍計發。
(二)從高等院校在校大學生中徵集入伍的進藏兵,在規定優待期限內,優待金按全市統一規定的優待金標準雙倍計發。
(三)進藏兵服役期滿正常退役後,選擇政府推薦安置的,由政府負責安置到區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就業。選擇自主就業的,一次性自主就業補助金增發一倍,幫助其創業或就業。
(四)在校大學生進藏兵服役期滿退役並符合有關條件的,優先享受北京市關於定向公務員錄考、企事業單位招聘和辦理進京落戶等優惠政策。在此基礎上,助學補助金增發一倍。
(五)進藏兵服役期間或退役後,其本人或家庭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在購買經濟適用房、兩限房或配租廉租房、公租房時,由政府優先安排解決。此優惠政策只享受一次。
(六)進藏兵服役享受優待期間立功受獎的,在東城區規定的獎勵標準基礎上,增發一倍。服役期間受到警告以上處分的,不享受上述優待政策。在西藏地區服役不滿兩年調入內地部隊服役的進藏兵,自離開西藏地區起,不再享受上述優待政策,其優待按照一般地區服役的義務兵優待標準執行。
三、關於鼓勵高等院校開展徵兵工作的問題
(一)從高校每徵集1名在校大學生入伍,由東城區向學校獎勵2萬元經費,用於學校獎勵入伍學生、搞好徵兵宣傳等工作。
(二)當年徵兵及退兵工作結束後,根據高校實際徵集人數,由政府財政部門在翌年五月份將徵兵獎勵經費撥付給高等院校。
四、其他問題
(一)此《通知》適用於2011年冬季(含2011年)以後徵集入伍的義務兵。
(二)此通知下發後,原規定和做法與此通知不一致的,按此通知要求執行。
(三)此後遇有政策調整或工作情況變化,需要改進和完善的,由區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修改建議,並按照規定許可權另行發文通知。
(四)此通知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五、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執行。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