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路安發〔2012〕262號
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公聯公司、市政路橋股份公司、路橋集團、市政集團、養護集團,各公路分局、品質監督站、項目管理中心:
為加強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明確公路建設相關各方安全生産責任,保障人身及財産安全,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文件,對2006年印發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
現將修訂後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06年11月15日發佈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的從業單位安全生産行為以及對其實施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是指本市公路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提級改造、大中修、舊橋改造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監理、施工、勘察、設計、檢驗檢測、安全評價等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 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以下簡稱“路政局”)負責全市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公路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道路工程品質監督站作為路政局道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公路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産監督檢查工作。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或者機構,統稱為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 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定許可權制定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管理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依法對公路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産條件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相關文件規定的安全生産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及繼續教育工作;
(三)建立公路工程安全生産應急管理機制,制定重大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建立公路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産信用體系,作為公路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部分,對從業單位和人員實施安全生産動態管理;
(五)受理公路工程安全生産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公路工程安全生産實施監督檢查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調查處理生産安全事故,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公路工程生産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發佈公路工程安全生産動態資訊,逐級報送事故資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安全生産條件
第七條 從業單位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産條件。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項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産三類人員)必須取得考核合格證書,並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方可參加公路工程投標及施工。
第九條 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施工船舶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驗收合格後30日內,應當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一條 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産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章 建設單位安全生産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確定公路工程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産費用。
安全生産費用堅持“項目計取、據實支付、規範使用、政府監管”的原則,由建設單位根據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安全生産情況的簽字確認進行支付。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産條件、安全生産信用情況、安全生産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對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同規定的工期。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五條 在公路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路政局道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機構申辦工程施工安全生産監督手續。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與監理和施工單位等簽訂安全合同,明確安全生産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項目安全生産例會制度、安全生産檢查制度、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制度、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制度、安全資訊管理及報送制度等。
第四章 監理單位安全生産責任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産承擔監理責任。應當編制安全生産監理計劃,明確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監理內容和方法等。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加強巡視檢查,配備負責安全生産的監理工程師。
第十九條 開工前,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審查合格後方可同意工程開工。監理單位應核實公路工程項目中安全費用及安全措施的落實。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立即書面指令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並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監理工程師應審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確了施工單位與分包單位各自在安全生産方面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填報安全監理日誌和監理月報,並建立施工安全監理臺帳。
第五章 施工單位安全生産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産承擔主體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制度及安全生産技術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産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公路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産各項制度,確保安全生産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産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産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産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産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一名。
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産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二)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三)樁基礎、擋墻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四)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等;
(六)爆破工程;
(七)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的加固與拆除;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必要時,施工單位對前款所列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生産費用,一般不得低於投標價的1.5%,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安全生産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産條件的改善、加強安全生産管理等所需的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醫療救助設施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生産(製造)許可證、産品合格證。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或者沿線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機械、拌和場、臨時用電設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腳手架、橋梁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因施工單位安全生産隱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並確保其熟悉和掌握有關內容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一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採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産(製造)許可證、産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每年不少於2次的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産教育培訓。
新進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新的施工現場或者轉入新的崗位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生産培訓考核。
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應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針對本工程項目特點制定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地方安全監督部門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六章 勘察、設計及其他相關單位安全生産責任
第三十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重視地質環境對安全的影響,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的需要。
勘察單位應當對有可能引發公路工程安全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建議。
勘察單位及勘察人員對勘察結論負責。
第三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産隱患或者生産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産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産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三十八條 為公路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和産品的單位,應確保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説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設施等産品的品質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標準。所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産品應當具有生産(製造)許可證、産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對於尚無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和設施,應當保障其品質和安全性能。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生産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産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産要求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對從業單位安全生産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安全生産條件的符合情況;
(二)施工單位安全生産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格情況;
(三)從業單位執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四)從業單位對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五)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
(六)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四十一條 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工程下列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産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現場駐地;
(二)施工作業點(面);
(三)危險品存放地;
(四)預製廠、半成品加工廠;
(五)非標施工設備組裝廠。
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對易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危險工程及施工作業環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從業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二)從業單位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建設單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暫停資金撥付;
(五)建設單位未列建設工程安全生産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不得辦理監督手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並通報批評。
被檢查單位應當立即落實處理決定,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檢查單位。責令停工的,應當經復查合格後,方可復工。
第四十三條 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從業單位信用檔案,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登錄在安全生産信用管理系統中。
第四十四條 從業單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安全監督檢查重點名單,登錄在安全生産信用管理系統中,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但拒絕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或者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部門通報,建議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産許可證,同時向有關資質證書頒發部門建議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五條 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可委託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進行安全評價和監測。
第四十六條 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産例會制度、安全生産檢查制度、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制度、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制度、安全資訊管理及報送制度、安全生産舉報制度、安全生産通報制度,並及時受理對公路工程安全生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以及監督檢查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四十七條 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與監督檢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監督人員,應當回避。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一個月起施行。2006年11月15日發佈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産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