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12-01
  5. [成文日期] 2012-10-08
  6. [發文字號] 京公內保字〔2012〕134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10-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金銀珠寶經營場所治安保衛工作規範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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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內保字〔2012〕1349號

各區縣公安分局、商務委、工商分局及有關商業單位:

  現將《北京市金銀珠寶經營場所治安保衛工作規範》印發給你們,請你們按照工作規範要求,落實相關工作。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0月8日

北京市金銀珠寶經營場所治安保衛工作規範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本市金銀珠寶經營場所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産和公共財産安全,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金銀珠寶是指黃金、鉑金、鑽石、白銀、翡翠等貴重物品為原料的首飾、擺件及其他小件貴重商品。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金銀珠寶的專營店(指經營金銀珠寶的獨立門店)和金銀珠寶專櫃(指在商場、商城、超市內等單位內用於經營金銀珠寶的區域)等金銀珠寶經營場所,均適用本規範。

  第四條 金銀珠寶經營場所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堅持“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經營金銀珠寶的專營店和提供金銀珠寶專櫃經營場所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治安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對金銀珠寶經營場所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第六條 經營金銀珠寶專櫃主要責任人具體負責經營區域的治安保衛工作,應當落實金銀珠寶經營場所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第七條 金銀珠寶經營場所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並向公安主責部門上報從業人員基礎資訊。

  第八條 金銀珠寶經營場所應建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檔案,制定處置突發事件預案並組織演練。

  第九條 金銀珠寶經營場所制定的治安保衛工作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值守、巡護制度。商場、超市等單位應安排保衛(保安)人員對金銀珠寶經營專櫃區域進行值守、巡護,值守、巡護人員應隨身佩戴防衛器械。經營金銀珠寶的專營店要設置兼職保衛人員,加強經營區域的巡護防範。

  (二)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金銀珠寶經營場所應禁止非從業人員進入營業櫃檯內部。

  (三)商品管理制度。經營場所的每位營業員接待一檔顧客,只能同時出示不超過2件商品,出示商品價值較高時,應有其他營業員或安保力量從旁協助照看;商品櫃檯平時應關閉上鎖,並保管好鑰匙;非營業時間應將金銀珠寶等貴重商品存放至專用庫房,無專用庫房的應存放至保險櫃(箱),體積較大或不易移動的商品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四)防範設施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技防、物防設施的管理、使用和維護,嚴格遵守安全保密規定,確保設施正常運作。

  (五)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報告制度。

  (六)其他有關的治安保衛制度。

  第十條 金銀珠寶經營場所應採取以下實體防護措施:

  (一)金銀珠寶展示櫃檯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防砸複合玻璃、經國家權威機構認證許可的防爆玻璃或在櫃檯玻璃上粘貼防爆膜,玻璃接縫處內外應使用不易被割開的材料密封或安裝金屬包角加固。

  (二)金銀珠寶經營場所應使用符合安全防範標準的專用庫房或符合國家標準的保險櫃(箱),保險櫃(箱)應採用有效措施,避免被隨意搬移。

  (三)金銀珠寶專營店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金屬卷簾門或防盜安全門,防盜安全門安全防護要求應不低於GB17565中乙級標準的要求。

  (四)金銀珠寶專營店對外聯通的窗戶應安裝金屬防護欄等防護措施;安裝金屬防護欄的,防護欄結構應為整體焊接並牢固固定於墻體,內穿鋼筋直徑不小於14毫米、間距不大於140毫米,防護欄高度超過400毫米的應用鋼質橫樑加固。

  第十一條 金銀珠寶經營場所應設置必要的技術防範設施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金銀珠寶經營場所應安裝視頻監控裝置。經營金銀珠寶專櫃應在營業櫃檯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裝置,並與商場、超市等提供經營場所的單位中控室連接;金銀珠寶專營店在營業櫃檯區域、收款處、主要通道等部位安裝視頻監控裝置,達到全覆蓋、無盲區的要求。金銀珠寶專營店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宜安裝固定焦距、方向的錄影機,圖像應能夠清晰分辨人員、物品的外表特徵。視頻監控系統應當採用數字硬碟錄影機等作為圖像記錄設備,進行24小時圖像記錄,保存時間應不少於30天;系統應具有時間、日期的顯示、記錄和調整功能,時間應保持與標準時間同步。

  (二)金銀珠寶經營場所應安裝緊急報警裝置。各經營金銀珠寶專櫃應在營業櫃檯內安裝與商場、超市等提供經營場所的單位中控室連接的緊急報警裝置;金銀珠寶專營店根據櫃檯數量與收款處、專用庫房分佈等情況,安裝與屬地公安派出所聯網的緊急報警裝置;緊急報警裝置應安裝在隱蔽、便於操作的部位,並應設置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誤觸發措施;當被觸發報警後應能立即發出緊急報警信號並自鎖,復位應採用人工操作方式;採用公共電話網傳輸報警響應信號的,不應在通訊線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設施。

  (三)金銀珠寶經營場所應安裝入侵報警裝置。對非營業時間出入經營場所及專用庫房等重要部位的行為進行全方位探測報警;入侵探測器應按規定和需求與公安機關、治安防範組織聯網或與監控室相聯。

  技防建設所涉及的技術系統配置,應採用與經營場所環境相適應的成熟、可靠的技術和設備,選用的産品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並經檢驗或認證合格;技術防範設施的勘察設計、方案論證、安裝施工、竣工驗收等應當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規範。

  第十二條 金銀珠寶經營場所要落實本規範規定的安全防範措施,加強日常落實情況的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按照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分級管轄,依法對金銀珠寶經營場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組織金銀珠寶經營場所的治安保衛人員培訓工作。

  對違反本規範規定的違法行為,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溝通配合,對發現的違反工商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及時協調,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市商務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安全生産監管工作,依法監督、檢查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本規範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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