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水資源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2-08-21
  6. [發文字號] 市規發〔2012〕131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8-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於印發《新建建設工程雨水控制與利用技術要點(暫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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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規發〔2012〕1316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新建建設工程雨水控制與利用工作,減少雨水徑流,充分利用雨水資源,提高城市防洪能力,改善生態環境,我委組織相關單位,對現行國家和我市相關技術標準及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梳理。在此基礎上編制了《新建建設工程雨水控制與利用技術要點(暫行)》(以下簡稱《技術要點》),現印發給你們執行。

  在我市新建建設工程(含改、擴建工程)的規劃設計工作中,相關建設單位、規劃設計單位及管理部門,除應認真執行雨水控制與利用相關標準、規範外,還應符合《技術要點》的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技術要點》進行審查。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新建建設工程雨水控制與利用技術要點(暫行)

  一、總體要求

  (一)新建建設工程(含改、擴建工程)均應進行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規劃和設計。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必須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二)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的規劃設計,以建設工程硬化後不增加建設區域內雨水徑流量和外排水總量為標準。

  (三)新建建設工程的附屬設施應和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相結合。景觀水體應設計建設為雨水儲存設施,草坪綠地應設計建設為雨水滯留設施。

  (四)設計單位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中,應對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的規劃設計情況進行説明,明確標注採用透水鋪裝面積的比例,雨水調蓄設施的規模、位置,豎向設計及措施等內容。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包含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説明、豎向設計及雨水控制與利用設施、措施等具體設計內容。

  (五)規劃管理部門在辦理規劃條件或選址意見書時,應明確要求建設單位同時建設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在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要對其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方案進行審查。規劃監督部門在對建設項目進行規劃核驗時,應對其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規劃建設情況進行核驗。

  (六)在施工圖審查階段,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新建建設工程雨水控制與利用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二、規劃要求

  (一)新建建設工程總用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的,應先編制雨水控制與利用規劃,再進行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設計。用地面積小於5公頃的,可直接進行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設計。

  (二)雨水控制與利用規劃內容包括:

  1.規劃依據、設計參數。

  2.外排雨水總量測算。

  3.雨水控制與利用設施、規模和佈局。

  4.雨水控制與利用要求的地面高程式控制制。

  5.雨水控制利用量估算與投資估算。

  6.雨水綜合利用率。

  (三)新建建設工程硬化面積達1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項目,應配建雨水調蓄設施,具體配建標準為:每萬平米硬化面積配建不小於500立方米的雨水調蓄設施。

  居住區項目,硬化面積指屋頂硬化面積,按屋頂(不包括實現綠化的屋頂)的投影面積計算。

  非居住區項目,硬化面積包括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屋頂、道路、廣場、庭院等部分的硬化面積,具體計算辦法為“硬化面積=建設用地面積-綠地面積(包括實現綠化的屋頂)-透水鋪裝用地面積”。

  (四)凡涉及綠地率指標要求的建設工程,綠地中至少應有50%作為用於滯留雨水的下凹式綠地。公共停車場、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車道和建設工程的外部庭院的透水鋪裝率不小於70%。

  (五)建設用地豎向設計應滿足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的要求,新建小區要進行地面標高控制,防止客水流入,並引導雨水按規劃區域及標高排出。

  (六)下列場所不得採用雨水入滲系統:

  1.防止陡坡坍塌、滑坡災害的危險場所。

  2.對居住環境以及自然環境造成危害的場所。

  3.自重濕陷性黃土、膨脹土和高含鹽土等特殊土壤地質場所。

  (七)雨水回用用途應根據收集量和回用量、時間的變化規律、衛生要求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無資料時可按下列次序選擇:

  1.水面景觀用水。

  2.綠化用水。

  3.路面、地面沖洗用水。

  4.迴圈冷卻水補水。

  5.沖洗汽車用水。

  6.衝廁用水。

  三、設計要求

  (一)雨水控制與利用應採用雨水入滲系統、收集排放系統、調蓄排放系統之一或其組合。調蓄設施包括:收集回用蓄水池、調蓄排放池,以及入滲設施的儲存容積部分等。

  (二)設有雨水控制與利用系統的建設工程,應設外排雨水設施。

  (三)屋面表面應採用對雨水無污染或污染較小的材料,不宜採用瀝青或瀝青油氈。有條件時可採用種植屋面。

  (四)與建築相通的下沉區域排水系統設計標準應按50年重現期標準設置。

  (五)公共建築周邊綠地與小區綠地、廣場綠地,應採用下凹綠地。小區內路面應高於綠地5-10釐米,當路面設置立道牙時應採取將雨水引入綠地的措施。

  (六)小區內的人行道、非機動車道、廣場兩側的人行步道應採用透水鋪裝地面。

  (七)雨水儲存與調蓄設施應按下列要求設置:

  1.當有天然洼地、池塘、景觀水體時,應作為雨水徑流高峰流量調蓄設施。

  2.當天然條件不滿足時,可建造人工調蓄池。人工調蓄池應設於室外。

  3.調蓄池的排空時間不應超過12小時。出水管管徑不應超過市政管道能力。

  4.屋面雨水收集池設在室內時,應防止雨水進入室內。

  (八)雨水入滲設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1.雨水入滲系統不應對地下水造成污染,不應對居民的生活造成不便,不應對衛生環境和建築物安全産生負面影響。地面入滲場地上的植物配置應為耐水植物。

  2.地下建築頂面覆土設有滲排片材或滲排水管時,地下建築頂面覆土可作為透水層處理。

  3.滲透設施的日滲透能力不宜小於其匯水面上的重現期2年的日雨水設計徑流總量,滲透時間不超過24小時。

  4.除地面入滲外,雨水入滲設施距建築物基礎不應小於3米。

  (九)雨水收集與回用應滿足下列要求:

  1.雨水收集應採用具有攔污截污功能的雨水口。

  2.屋面及道路雨水收集回用前應設初期雨水棄流裝置。

  3.雨水收集回用系統應設置凈化設施,凈化設施出水水質應滿足相應用水水質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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