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4-28
  5. [成文日期] 2012-04-28
  6. [發文字號] 京興政發〔2012〕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4-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興區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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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興政發〔2012〕10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中心,各街道辦事處:

  《大興區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4月25日區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大興區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統稱“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區地下空間安全使用,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使用用途與其規劃設計用途相一致的原則。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責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被許可使用人承擔。

  普通地下室所有權人、備案登記類使用普通地下室的使用人為安全使用責任人。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個人管理的,受託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責任,使用人對使用行為負責。

  第四條 禁止將違法建設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禁止將規劃用途為非居住用途和規劃用途不明的普通地下室出租居住,禁止使用人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使用用途。

  第五條 本區地下空間實行區、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管理機制和層級安全責任負責機制。

  區民防局、區住建委分別負責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工作,應當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間的數量、位置、面積、産權人和管理單位等基本情況的記錄檔案,並將記錄檔案提供給街道辦事處及鎮人民政府使用;制定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檢查標準和考核制度並組織開展地下空間治理行動。區安監局負責對地下空間內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區規劃分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發改委、市政市容委、文化委、經信委、衛生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安全監管職責,負責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對本轄區內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和安全檢查巡視制度;定期清查本轄區內地下空間的使用情況;發現違法使用地下空間或者地下空間存在事故隱患的,應及時處理並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監督職能部門對本轄區內地下空間的行政執法工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有地下空間的村、社區應當建立地下空間安全管理巡視員巡查制度。巡視員每週對所管理的地下空間檢查一次,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對檢查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報屬地管理部門。

  第六條 建立大興區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資訊系統,實現地下空間使用動態管理。屬地地下空間資訊管理人員負責現有地下空間基礎資訊的錄入;巡視人員將地下空間動態管理情況及時錄入資訊平臺。區民防局、住建委負責基礎數據的審核和維護,新增地下空間資訊的錄入。各相關管理部門通過資訊平臺獲取動態資訊及相關執法資訊,組織執法檢查,實現對使用地下空間的動態化管理。

  第七條 區民防局應當根據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總體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本區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規劃,報市民防局同意後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公佈。

  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優先滿足社會公益性事業的需要,居住區內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優先滿足居住區配套服務和社區服務的需要。

  第八條 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規劃,並依法申請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證》。

  區民防局對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查驗,確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應當明確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設施設備使用的範圍。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有效期為1年,期限屆滿,被許可使用人可以申請延期使用許可,對按照規定使用的申請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批准延期。

  第九條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應具備法定條件,應當加大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安全投入力度,保證安全措施落實到位。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申報條件和所需材料內容由區民防局在北京大興防空防災資訊網上公示。

  第十條 使用普通地下室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以及其他生産經營活動或者作為居住場所的,裝飾裝修及使用前應當向區住建委辦理備案。辦理普通地下室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人對使用用途、範圍和期限的説明;

  (二)産權登記證明或者所有權人共同決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證明;

  (三)按規劃用途使用的,提交規劃文件;規劃用途不明確的,提交規劃部門對使用用途確認的文件;改變規劃用途的,提交規劃部門變更規劃文件;

  (四)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證明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通風系統和空調系統衛生檢測合格證明;

  (五)依法須經消防安全檢查方可投入使用、營業的,提交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進行結構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報告;

  (七)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使用人提交材料齊全的,區住建委應當在15日內備案。備案情況發生變更的,使用人應當在30日內向區住建委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一條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生産經營活動需要取得相關證照的,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證照時,應當核實地下空間使用許可或

  者備案的情況,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相關證照。

  第十二條 使用地下空間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已按法定程式完成工程品質竣工驗收備案;

  (二)具有與實際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給排水、衛生間、用電、消防、通風等設備設施;

  (三)地下空間出入口應按設計規範使用,用於人員聚集場所的每個防火分區應具有2個以上的安全出入口,且人民防空工程應具備與居民出入相分離的室外主要出入口。人民防空工程地面管理用房應與其地下空間配套使用;

  (四)安全出入口、相鄰防火分區之間防火牆上的防火門、樓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凈寬應符合以下表內要求;

  工程用途 安全出口、相鄰防火分區之間防火牆上的防火門和樓梯的凈寬(米) 疏散走道凈(米)

  單面布

  置房間 雙面布

  置房間

  商場、公共娛樂場所、小型體育場所 1.4 1.5 1.6

  醫院 1.3 1.4 1.5

  旅館、餐廳、居住 1 1.2 1.3

  車間 1 1.2 1.5

  其他民用工程 1 1.2 1.4

  (五)衛生間應具備自然通風條件或設置機械排風裝置,並在門的下部設有效截面不小於0.02平方米的固定百葉,或距地面留出不小於3釐米的縫隙;

  (六)應有採光通風窗井或設置機械通風系統、空氣調節裝置,並使之保持良好狀態;

  (七)地下空間內的機械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應按照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和北京市地方標準《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樓梯口及公共活動場所等部位應按規定設置符合標準的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並保證其應急照明時間連續供電不少於30分鐘。疏散指示標誌應由疏散方向標誌燈、熒光疏散指示標誌和安全出口標誌燈組成。疏散方向標誌燈、熒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置在疏散通道、樓梯間及其拐角處的墻面上,並不高於室內地坪1米,其間距不應大於15米;安全出入口標誌燈應設置在安全出入口上部的頂棚下或墻面上;

  (九)電氣線路應採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設方式配線,導線應採用銅線,所有電氣線路需穿金屬管、金屬線槽保護,橫穿通道的導線應採取固定保護措施,不得外露;

  (十)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時,應採用管道供氣,且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應有自然通風窗井;

  (十一)用於商場、餐飲、文化娛樂等人員聚集場所應設置能夠覆蓋本地下空間區域的應急廣播,其他人員聚集場所可設置電鈴等警報設施。在安全出入口、主要通道應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並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作,並將錄影資料留存30日備查;

  (十二)應保持工程原有結構使用,在改造、裝飾和裝修時,應嚴格執行《建築物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及相關規定,並保證建築結構、防水層無破壞。

  第十三條 使用地下空間應符合下列衛生條件:

  (一)有健全的衛生制度,地下空間內部環境乾淨、整潔、美觀,物品放置有序;

  (二)公共部位、衛生間應每日清掃、消毒,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

  (三)有完善的防蚊、蠅、蟑螂和防鼠等設施;

  (四)堅持檢查維護本地下空間的設施設備,保證無積塵垢和有霉變物,並使之保持良好狀態。

  第十四條 使用地下空間應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一)使用地下空間從事經營活動的,應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證照,並服從其相關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同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條件;

  (二)地下空間從業人員,應經有關管理部門的職業教育培訓;

  (三)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設備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制度和定期檢查等制度。落實防火、防汛、治安、衛生等管理規定;

  (四)使用單位應制定防災救災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救援演練,每半年不得少於1次,主要負責人和相關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具備應急指揮能力。從業人員應當熟悉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並指定專人維護管理;

  (六)保證防護密閉門、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應急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七)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的暢通。不得佔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設置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在使用期間不得封閉安全出入口,不得遮擋安全疏散指示標誌,不得在設備間裏堆放雜物;

  (八)使用已分攤的普通地下室,應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九)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所屬單位和使用人應當制定平戰轉換實施方案,保證戰時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功能轉換;

  (十)人民防空工程是國家戰備設施,一旦遇有戰爭或其他重大災害時,使用人必須無條件地按通知規定的時間,停止使用,並交付工程。

  第十五條 地下空間人員數量標準:

  (一)錄影廳、放映廳容納總人數按建築面積計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過100人;

  (二)其他文化娛樂場所按建築面積計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過50人;

  (三)辦公、居住場所容納總人數按房間內實際使用面積計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過25人;

  (四)商(市)場營業廳容納總人數按使用面積計算,位於地下一層時,每百平方米不得超過85人,位於地下二層時,每百平方米不得超過80人;

  (五)鼓勵商(市)場等人員流量大的經營單位安裝人員流量統計裝置;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對容納人員數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旅館業,設置宿舍,以及作為其他居住場所的,除應當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房間內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4平方米,不得設置上下床,房間內凈高不應小於2.4米,房間內要有緊急疏散圖;

  (二)地下空間內因平時使用需改變其空間佈局的,應按程式報有關部門審批,在不改變其主體結構的情況下,新設置的房間,實際使用面積不得少於8平方米;

  (三)配備有效的防滅病媒生物設施、消毒設施和垃圾、廢棄物的存放專用設施;

  (四)用於經營旅館業的,應按照公安、衛生、工商等職能部門的規定,建立住宿人員登記等管理制度;設置宿舍以及作為其他居住場所的,須遵守轄區流動人口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十七條 地下空間汽車庫除應當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地下汽車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間、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甲、乙類物品儲存室;

  (二)汽車庫內汽車出入通道、人員疏散通道、配電室、值班室均應按規範要求設置應急照明設施;

  (三)停車數量超過10輛的地下汽車庫,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四)禁止改變地下汽車庫的實際使用功能。

  第十八條 地下空間倉儲除應當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地下空間可用於火災危險性分類為丙、丁、戊類物品的存儲;

  (二)應按工程原佈局使用。按物品種類和火災危險性劃分區域儲存物品,物架擺放距離需符合消防規定標準。主通道寬度不得低於2米,次通道寬度不得低於1米;

  (三)不得在通道內堆放雜物,安全出口不得上鎖、遮擋,隨時處於開啟狀態,保證緊急情況下人員疏散暢通;

  (四)使用電器設備需與存儲物品保持合理距離,不得小於0.5米,符合消防規定標準。

  第十九條 使用地下空間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産、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和産生有害、揮發性氣體的物品;

  (二)使用電爐子、電褥子、熱得快等火源性器具和無強排式燃氣熱水器;

  (三)使用煤油、汽油、液化石油氣等與空氣密度比值大於等於0.75的可燃氣體和閃點小於60°C的液體作燃料以及其他産生有害氣體的設備、設施;

  (四)使用油浸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電氣設備;

  (五)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六)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行為;

  (七)利用地下空間設置託兒所、幼兒園、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

  (八)利用地下三層及其以下設置商場(商店、市場)、體育運動場所;利用地下空間開辦商品批發市場;

  (九)利用地下二層及其以下設置文化娛樂場所和餐飲場所;

  (十)從事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條 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應當符合市、區有關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規範、標準。

  地下空間用於出租的,應當按照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 對地下空間的使用按産權類別及實際使用情況實行分類管理,分類制定整治及管理方案。

  (一)對使用地下空間集中出租住人及散租住人的,進行專項整治、清退;

  (二)對使用地下空間從事商(市)場的,網吧、電子游戲廳、錄影廳等文化娛樂業的,生産活動、經營性汽車庫、經營性倉儲和其他經營活動的,物業公司辦公和員工居住的,各級管理部門加強管理,規範使用人的使用行為;

  (三)對企事業單位使用地下空間作為非經營性庫房、非經營性汽車庫的,各級管理部門常態管理、規範使用人的使用行為;

  (四)對個人産權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各級管理部門加強教育引導、規範使用人的使用行為;

  (五)對新增的地下空間,各級管理部門加強監督管理,預防違法違規使用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 安監、民防、住建、公安、衛生、工商、文化等負有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地下空間從事生産經營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地下空間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有關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責令暫時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産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産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 地下空間存在結構安全問題的,負責地下空間綜合管理工作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應當停止使用的,責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間;使用人拒不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為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區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搬出,並妥善安置。

  地下空間不具備通風系統和空調系統,或者通風系統和空調系統存在衛生安全問題,區衛生局依法責令停止使用的,負責地下空間綜合管理工作部門應當責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為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區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搬出,並妥善安置。

  地下空間使用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經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責令停止使用,違法行為人拒不執行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區民防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罰。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區民防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侵佔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未經批准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變批准使用用途的;

  (四)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採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第二十五條 檢查發現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擅自變更使用用途的,區民防局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使用,並責令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單位和使用人立即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或無法改正的,區民防局收回使用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證》,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當事人進行處理或給予行政處罰,造成重大損失和責任事故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和屬地政府應盡職盡責、秉公執法。對於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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