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8-01
  5. [成文日期] 2012-02-15
  6. [發文字號] 京教民〔2012〕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2-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民辦學校退費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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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民〔2012〕1號

各區縣教委,各民辦普通高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

  《北京市民辦學校退費指導意見》已經市教委2012年第1次主任辦公會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各民辦學校要根據《北京市民辦學校退費指導意見》,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具體的退費管理辦法;要在退費管理辦法中明確具體退費程式,明確本校退費管理部門、糾紛調解部門的職能和分工,並落實責任;要以公示、與學生簽訂入學協議等方式,對學生及家長履行告知義務。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民辦學校退費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經市或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面向社會舉辦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和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包括本市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民辦普通中小學、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民辦幼兒園的退費依照《北京市民辦幼兒園年度考核評價標準及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意見中的學校所退費用,是指學校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以及代收代管費用。

  第四條 新生在報到前提出退學退費的,學校應退還學生預交的所有費用。已報到的新生在學校課程開始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學費。

  第五條 全日制學校學生在課程開始後的一個月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不低於80%的本學期學費;一個月以後兩個月以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不低於60%的本學期學費;開學兩個月後學生提出退學的,學校可以不退本學期的學費。學校應該全部退回學生已交納的其餘學期學費。

  第六條 參加短期、業餘培訓的學生,在本期二分之一課時完成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學費,其餘部分全部退還。在本期二分之一課時完成後學生提出退學的,學校可以不再退還學費。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徵入伍,持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發出的入伍通知書,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本學年的全部學費。

  第八條 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提出退學的,學校在按第五條至第六條計算退費額度時,應給予照顧。

  第九條 學校應按照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的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相關稅費等,其餘部分應全部退還。

  第十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經學校批准休學的,自休學之日到複學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應予退還,或經學校及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同意轉入下一學期(學年)。

  第十一條 學校發佈虛假招生廣告和簡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廣告和簡章中的承諾,學生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費用。

  第十二條 學生提出退學的,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未成年人提出退學申請,應由監護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學校接到學生提出的退學申請後,應予簽收。學校計算學生在校學習時間佔總學時的比例,應以學生向學校提出退學申請的時間為準。學校應在收到學生退學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給予學生書面答復,並辦理退學及退費手續。

  第十四條 學生撤回退學請求的,應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後,方可留校繼續就讀。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校具體的退學退費管理辦法,並應通過張貼公告,編入招生簡章(廣告)、學生手冊、入學須知等方式進行公示,並將有關內容編入學生入學協議中。

  第十六條 學生與學校在退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書面答復的2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有關糾紛調解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對學生提出的申訴應當進行復查,並應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第十七條 學生與學校在退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八條 本意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京教民〔200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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