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1〕28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省(市)駐京建管處、各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建築市場秩序,建立健全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加強對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的服務與監管,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制定了《北京市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市場行為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市場行為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建築市場秩序,建立健全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加強對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的服務與監管,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資訊管理辦法》(建市[2007]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市場行為資訊的採集、記錄、評價、公佈及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市場行為評價管理是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通過採集在本市建築市場從事相關活動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的市場行為資訊,對其市場行為做出評價和監管提示,並據此實施差別化監管的制度。
第四條 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市場行為評價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本市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市場行為監管系統(以下簡稱市場行為監管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制定良好行為、不良行為認定標準,負責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市場行為資訊的採集和報送,負責市場行為記錄的審核,負責對其他部門或組織提供的市場行為資訊的採用,負責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市場行為評價與評價結果的發佈,並組織實施差別化監管。
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的市場行為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轄區內及本區、縣監管的建設項目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市場行為資訊的採集、審核、記錄和上報,並依照市場行為評價結果實施差別化監管。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行為資訊包括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良好行為記錄是指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遵守建築領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或強制性標準、執業規程,行為規範,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受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行業相關專業協會、北京市政府相關部門的獎勵和表彰,或取得與建設工程相關的經營合同額等方面的市場行為資訊。
不良行為記錄是指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違反建築領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或強制性標準、執業規程,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受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處理等方面的市場行為資訊。
第七條 建設行業各類專業協會應當結合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市場行為評價結果,加強自我管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二章 市場行為資訊的採集
第八條 良好行為資訊按下列規定採集:
(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及市級專業協會給予表彰、獎勵的,由負責組織開展表彰、獎勵的部門在決定正式生效後,通過市場行為監管系統予以記錄;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市政府其他部門、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行業相關專業協會給予表彰、獎勵的,由獲獎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註冊建造師在獲得表彰、獎勵後,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上辦事大廳自行申報和公示,並對所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其中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行業相關專業協會給予表彰、獎勵的,暫不參與市場行為評價;
(三)本市註冊、中央在京、外省(市)進京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註冊建造師在本市取得與建設工程相關的經營合同額資訊,由市場行為監管系統自動記錄,涉密工程除外;
(四)本市註冊、中央在京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註冊建造師在外省(市)或國外取得與建設工程相關的經營合同額資訊,由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註冊建造師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上辦事大廳自行申報和公示,並對所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該部分資訊暫不參與市場評價。
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註冊建造師申報、公示上一年度的獲獎、經營合同額資訊截止日期為每年1月31日。
第九條 不良行為資訊按下列規定採集:
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和註冊建造師的不良行為資訊由建築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管系統記錄;
第十條 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認定不良行為記錄時應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通報批評或其他按規定制發的執法文書為依據。
第十一條 建立異議資訊申訴制度。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和註冊建造師認為市場行為資訊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在網上填報申訴的相關內容及聯繫方式,並將相關證明材料一次性提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第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應對異議資訊進行核實,並按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一)經核實無誤的,應當及時通知異議申請人,並保留原有資訊。
(二)經核實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更正,並通知異議申請人。
第三章 市場行為評價與差別化管理
第十三條 市場行為評價是根據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的市場行為資訊,由市場行為監管系統對其進行綜合評估,並形成記分和分類監管類別。
第十四條 每個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每年的評價得分=(基礎分值80分)+(經營合同額、獲獎、制定標準與工法、示範工程、科技成果、管理創新等良好行為得分)—(建築業企業資質和個人資格動態監管平臺記錄的不良行為積分)。評價得分最高為120分。
第十五條 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註冊建造師在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市場行為評價為不合格: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資格證書承攬工程的;
(二)銷售、使用假冒偽劣建築材料、設備和構配件,造成工程品質事故的;
(三)發生較大以上生産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兩起以上一般生産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發生一般以上品質責任事故的;
(五)拖欠工程款、勞務費和勞務作業人員工資,經法院、仲裁、勞動部門認定後拒不還欠的;
(六)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由於自身原因發生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沒有經營合同額,但建築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平台中有不良行為記錄的;
(八)其他違法違規並造成惡劣影響的不良行為。
第十六條 對於市場行為監管系統中沒有不良行為記錄資訊且沒有經營合同額資訊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和註冊建造師,不參與市場行為評價,其名單在北京市建設工程資訊網公佈,供使用方參考。
第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每年2月1日通過市場行為監管系統生成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和註冊建造師的年度市場行為評價綜合得分,並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10天。
公示期內,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和註冊建造師可登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查詢年度評價綜合得分。
第十八條 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註冊建造師年度評價綜合得分公示期內,發現或經舉報核實上年度有未被記錄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應當對相關企業或個人的市場行為重新進行評定。
第十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每年3月1日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和北京市建設工程資訊網發佈上一年度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市場行為評價結果。評價結果有效期為當年3月1日至下一年度3月1日。
第二十條 在評價結果有效期內,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綜合得分排名,分類實行差別化監管。
(一)綜合得分排名前100名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實行市場行為激勵機制。
1、向社會公佈企業名單;
2、在企業申請資質延續、申請資質升級或增項、安全生産許可證延期、出具與業務經營有關的證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優先快速審查;
3、引導招標人在製作資格預審和招標文件時,設定鼓勵其投標的因素和條件;
4、評標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5、連續兩年排名前100名的,可降低工資保證金額度;
6、評優評先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7、通報國資、國土、規劃、發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稅務等部門,依法得到政策扶持或幫助;
發生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上述政策。
(二)綜合得分排名後100名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實行市場行為限制機制。
1、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單;
2、在企業申請資質延續、安全生産許可證延期、出具與業務經營有關的證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點審查;
3、引導不得參與政府和國有投資項目建設;
4、引導招標人在製作資格預審和招標文件時,不得設定有利於其投標的因素和條件;
5、加大對其在建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執法檢查力度;
6、提高工資保證金額度;
7、施工合同履約擔保比例提高到30%;
8、評優時,各相關專業協會予以重點審查;
9、企業主要負責人參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的不少於8個學時的法律法規培訓。
(三)市場行為評價為不合格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實行市場行為懲戒機制。
1、向社會公佈企業名單;
2、不為其出具與業務經營有關的證明材料;
3、屬於本市的,核查企業資質,經核查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停止其招投標資格,停止為其開具出京承攬工程證明,被核查企業不得申請資質升級或增項;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達標的,依法撤回其資質,並通報國資、國土、規劃、發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稅務等部門;
4、屬於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將其評價結果通報企業註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依法限制在本市從事建築業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在評價結果有效期內,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註冊建造師綜合得分排名,分類實行差別化監管。
(一)綜合得分排名前500名的註冊建造師,實行市場行為激勵機制。
1、向社會公佈個人名單;
2、在人員資格續期、出具與業務經營有關的證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優先快速審查;
3、引導招標人在製作資格預審和招標文件時,設定鼓勵其投標的因素和條件;
4、評優評先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發生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上述政策。
(二)綜合得分排名後100名的註冊建造師,實行市場行為限制機制。
1、列入重點監管人員名單;
2、在人員資格續期、出具與業務經營有關的證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點審查。
3、引導招標人在製作資格預審和招標文件時,不得設定有利於其投標的因素和條件;
4、建議企業不任命其擔任政府和國有投資建設項目的負責人;
5、加大對其所負責在建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執法檢查力度;
6、評優評先時,各相關專業協會予以重點審查;
7、接受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的不少於8個學時的法律法規培訓;
8、對拒不參加培訓的,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和北京市建設工程資訊網站上遮罩其個人資訊,直至其參加培訓後方可恢復個人資訊。
(三)市場行為評價為不合格的註冊建造師,實行市場行為懲戒機制。
1、向社會公佈個人名單;
2、不為其出具與業務經營有關的證明材料;
3、接受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的不少於16個學時的法律法規培訓;
4、屬於本市的,核查個人資格,經核查達不到資格條件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依法限制其在本市從事與建設工程相關的活動;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達標的,依法撤回其資格;
5、屬於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將其評價結果通報個人資格註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依法限制在本市從事建築業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首先查看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的市場行為監管類別,並將需要提醒其他監管職能機構注意的與監管有關的資訊,通過市場行為監管系統發出監管提示,提醒有關監管職能機構對相關企業或個人予以注意或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二十三條 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在評價結果有效期內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兩次(含兩次)以上的,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對該企業或個人的執法檢查力度。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援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在從事與工程建設相關活動中查驗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的市場行為狀況。
第四章 責任處理
第二十五條 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註冊建造師違反本辦法,申報虛假資訊的,經調查核實,責令改正,並將其列入不合格監管類別,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 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註冊建造師通過侵入電腦網路、賄賂等非法手段篡改誠信行為資訊的,經調查核實,將其列入不合格監管類別,並向社會公示。涉嫌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故意瞞報、漏報相關資訊,人為造成資訊錄入錯誤,篡改評價結果的,經調查核實後,嚴肅追究有關工作人員及其所在部門領導的責任,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涉及違法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註冊建造師市場行為評價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