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路建發〔2011〕125號
市首發集團公司、各公路建設從業單位,道路工程品質監督站、道路建設項目管理中心、各公路分局:
為進一步完善北京市公路建設市場誠信體系,規範公路施工企業市場行為,實現與全國公路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的對接,我局依據交通運輸部《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交公路發〔2009〕733號),制定了《北京市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現予以發佈,請認真遵照執行。原《北京市公路建設信用資訊系統信用等級評分細則(試行)》(京路建發〔2008〕61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市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制定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完善北京市公路建設市場誠信體系,實現與全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的有效銜接,依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管理辦法》(交公路發【2009】731號)和《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交公路發【2009】733號),結合本市公路建設市場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含)以上公路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施工合同額大於500萬元(含)且合同工期大於1個月(含)的大、中修工程。
第三條【信用評價涵義】 本規則所稱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或其委託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合同文件等,通過量化方式對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在北京市公路建設市場從業行為的評價。
第四條【評價範圍】 本細則所稱公路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施工企業)是指依法參與本市公路建設市場投標和施工的、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或專業承包資質或綠化工程施工資質的路基、路面、橋梁、隧道、交通、機電、綠化工程施工單位。
第五條【評價原則】 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價結果實行簽認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六條【路政局職責】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以下簡稱路政局)負責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業的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業的施工企業進行省級綜合評價;負責本市公路項目施工企業其他行為的信用評價工作;
(三)對由招標人和項目法人負責的評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七條【質監站職責】 北京市道路工程品質監督站(以下簡稱質監站)作為本市公路工程品質安全管理的政府授權監督機構,其在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路政局做好其監督管理的公路項目的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工作;
(二)負責對其監督管理的公路項目的施工企業的履約行為進行評價工作。
(三)負責向路政局提供與其監督管理的公路項目相關施工企業其他行為的評價資料。
第八條【招標人、項目法人職責】 招標人、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路政局做好其建設管理的公路項目的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工作;
(二)負責對參與其組織招標的公路項目投標的施工企業的投標行為進行評價工作;
(三)負責對參與其建設管理的公路項目的施工企業的履約行為進行評價工作。
(四)負責向路政局提供與其建設管理的公路項目相關的施工企業的其他行為的評價資料。
第九條【等級標準】 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企業評分X分別為:
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
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
D級:X<60分,信用差。
第十條【信用評價內容、標準】 評價內容由施工企業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構成,具體見《北京市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附件1,以下簡稱《評定標準》)。
投標行為以施工企業單次投標為評價單元,履約行為以單個施工合同段為評價單元。
第十一條【竣工驗收評分的應用】 施工企業參建項目的竣工驗收結果與其信用評價相結合。施工企業在評價期當年的竣工驗收項目納入當期評價範圍,竣工驗收委員會對該企業的工作綜合評價得分作為信用評分的依據。
第十二條【評價分值構成】 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初始分值為100分,實行累計扣分制。其中,投標行為佔20%,履約行為佔80%,若有其他行為的,從企業信用評價總得分中扣除。具體的評分計算見《北京市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三條【評價依據】 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依據為: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品質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督查、檢查結果或獎罰通報、決定;
(二)招標人、項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舉報、投訴或品質、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機關做出的司法認定及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
(五)其他可以認定不良行為的有關資料。
以上採信依據以信用評價年度的發文日期為準,針對同一失信行為在同一信用評價中不多次採信評價。
第十四條【評價主體】 施工企業投標行為由招標人負責評價,履約行為由項目法人和質監站負責評價,其他行為由路政局負責評價。招標人、項目法人、質監站、路政局對評價結果簽認負責。
第十五條【評價方式】 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六條【評價程式】 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程式為:
(一)投標行為評價。招標人完成每次招標工作後,僅對存在不良投標行為的施工企業進行投標行為評價。如果某施工企業在上一年度北京市公路建設市場中僅存在投標行為、不存在履約行為的,則僅對其在單項工程扣20分(含)以上或直接定為D級的嚴重不良投標行為進行信用評價,否則不對其進行信用評價。聯合體有不良投標行為的,其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
(二)履約行為評價。結合日常建設管理情況,項目法人和質監站對參與項目建設的施工企業當年度的履約行為實時記錄並進行評價。對當年組織交工驗收的工程項目,項目法人應在交工驗收時完成有關施工企業本年度的履約行為評價。聯合體有不良履約行為的,其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
(三)其他行為評價。路政局負責對施工企業其他行為進行評價。
(四)省級綜合評價。路政局對施工企業信用行為進行省級綜合評價,確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級,並公示、公告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信用行為記錄】 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記錄的要求為:
(一)投標行為信用記錄。施工企業投標行為信用記錄動態進行,招標人在完成每次招標工作後,應實時對施工企業的投標行為進行評價。評價時僅對存在不良投標行為的施工企業進行投標行為評價。評價完成後將該項目投標單位的不良投標行為記錄以報告形式,在評標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隨評標報告一同報路政局備案。
(二)履約行為信用記錄。施工企業履約行為信用記錄動態進行。各公路工程項目法人結合其日常建設管理情況,質監站結合其對工程品質、安全的監督管理情況,對施工企業的履約行為按照《評定標準》的內容要求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各公路工程項目法人的定期檢查不得少於每月一次。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施工企業履約行為,按如下原則記錄:
對於嚴重不良行為,發現後立即錄入北京市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系統,並在該行為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報告報路政局備案。
對於非嚴重不良行為,如屬於施工企業在管理上的失誤,尚未造成不良後果,且是在一個項目上首次出現,項目法人可要求施工企業限期整改,如在限期內整改完成,該不良履約行為可不錄入北京市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系統。
對於非嚴重不良行為,如果在首次出現的整改期限內沒有整改完成,或在同一個項目上再次出現,發現後立即錄入北京市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系統。
對於非嚴重不良行為,各項目法人、質監站按季度形成書面報告,於每季度下一月10日前報路政局備案。
對於施工企業的履約行為檢查,必須進行實時記錄,並建立相關的記錄臺帳,檢查記錄上要求有檢查人、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簽字確認,並且有整改要求和復查情況記錄。
(三)其他行為信用記錄。由路政局對施工企業其他行為進行評價,施工企業其他行為信用記錄動態進行。各項目法人、質監站如發現施工企業存在《評定標準》中所列的其他行為,在發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報告報路政局;各施工企業也可將本企業涉及其他行為的相關證明材料,在該行為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路政局;路政局根據自身掌握的參與本市公路工程的施工企業存在的其他行為以及上述資訊來源,對施工企業其他行為進行信用記錄。
第十八條【D級評價的規定】 對信用行為直接定為D級的施工企業實行動態評價,自路政局認定之日起,企業在北京市一年內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施工企業,評價為D級的時間不低於行政處罰期限。上述行為在定期評價時繼續採用。
第十九條【D級評價期滿後的評價規則】 直接定為D級或受到行政處罰的施工企業,評定為D級後一年期滿或行政處罰期滿,該企業若在本市無新的不良信用記錄,其信用等級可提高一級,時間直至下一次評價結果發佈為止。
第二十條【企業變更的評價規則】 施工企業轉制、更名的,其信用等級相應轉入轉制、更名後的企業。企業登出、破産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級。施工企業資質升級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企業分立的,按照新設立企業確定信用評價等級,但不得高於原評價等級。企業合併的,按照信用評價等級較低企業的等級確定合併後企業等級。
第二十一條【評價結果的有效期限】 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施工企業在北京市無信用評價結果的,其在本市信用評價等級可延續1年。延續1年後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按照初次進入本市確定,但不得高於其在本市原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
第二十二條【評價工作的時限要求】 施工企業信用等級實行定期評價,每年開展一次。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路政局組織完成公路施工企業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評價工作,確定施工企業在北京市公路建設市場上一年度的信用得分和等級,並於3月底前將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價的施工企業的評價結果上報。
第二十三條【評價結果公示、公告】 路政局將在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和北京市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系統網站上公示、公告信用評價結果。施工企業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限內向路政局提出申訴。
第二十四條【評價結果應用原則】 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按以下原則應用:
(一)施工企業在本市有評價結果的,按照評價結果認定。
(二)施工企業初次進入北京市公路建設市場的,其等級按照全國綜合評價結果認定。尚無全國綜合評價的企業,按B級對待。
(三)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其信用等級按照聯合體中最低等級方認定。
第二十五條【工作要求】 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人、項目法人和質監站應當建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臺帳,及時、客觀、公正地對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設置市場壁壘,一經發現,將在本市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監督管理】 招標人、項目法人和質監站對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應當客觀、公正。路政局將不定期對施工企業的從業行為進行抽查,對招標人、項目法人和質監站的評價工作進行督查,對施工企業的評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路政局將責令招標人、項目法人和質監站重新評價或直接予以調整。
第二十七條【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每人平均可對施工企業的不良行為,以及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八條【工作紀律】 路政局、質監站、各招標人、項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工作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實施時間】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試行。原《北京市公路建設信用資訊系統信用等級評分細則(試行)》(京路建發【2008】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