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1-06-05
  5. [成文日期] 2011-05-05
  6. [發文字號] 順政發〔2011〕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5-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順義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順義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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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政發〔2011〕18號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順義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4月13日第6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依照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順義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依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京政發〔1999〕31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的政府投資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務院、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區財政預算內資金、各類專項建設資金、由區政府承諾還款的借款資金以及國家、北京市用於本區固定資産資金的投入。

  第四條 區政府為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構。由區政府決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和資金安排,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疑難問題作出決策。區發展改革委是本區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區政府投資計劃的編制,以及對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監督和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區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安排,以及財務管理、財政監督工作。

  區住建、規劃、國土、環保、審計、統計、監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應當遵守規範、科學、合理、依法原則,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産業發展規劃和區域佈局、土地利用規劃,有利於經濟社會、人與自然的統籌協調發展。

  第六條 政府投資主要用於以下領域的項目:

  (一)區級政權基礎設施建設,包括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政法機關、人民團體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交通、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污水和廢棄物處理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三)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商業服務等社會公益項目;

  (四)環境保護、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等項目;

  (五)對推進高新技術産業化和經濟結構調整具有重要帶動和引導作用的産業項目;

  (六)市、區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政府投資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資(政府投資大於總投資30%比例)、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政府投資小於等於總投資30%比例)和貸款貼息等。項目採用的投入方式,由區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和項目的性質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八條 順義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諮詢機構庫通過公開招標選定,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諮詢機構庫的日常管理和業務考核工作。

  第九條 區發展改革委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隨機從順義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諮詢機構庫中抽取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下發抽取諮詢機構聯繫方式,項目單位與諮詢機構儘快完成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評價、交通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等審批文件的編制工作。

  區發展改革委在審批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評價時,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從順義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諮詢機構庫中隨機抽取有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評估論證,並建立專家儲備庫。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區發展改革委應當組織有關專家或專業機構對項目的實施情況、投資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報區政府及相關部門。

  區發展改革委在隨機抽取諮詢機構時,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負責監督檢查;集中組織編制審批文本、專家進行評估論證及績效評價過程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區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北京市相關標準付費,區財政將該項費用列入年度預算。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儲備制度。區發展改革委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規劃期內的政府投資項目,經論證後,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第十一條 項目的提出執行以下程式:

  (一)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儲備制度。項目使用單位或者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統稱“項目法人”)於每年度上半年提出下年度申請政府投資的項目,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二)區發展改革委對入庫項目進行篩選。對儲備庫中規劃、土地等建設條件成熟,項目規模、選址、投融資方案、項目法人基本落實的項目,於每年度6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安排初步意見,報區政府同意後,啟動項目前期工作。對應急、救災等特殊情況臨時需要政府投資的項目,經區政府批准,可追迦納入項目儲備庫,並立即啟動前期工作。凡列入啟動前期工作的項目,區財政局應預撥部分前期經費給區發展改革委,用於項目前期手續。

  第十二條 區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重要程度、前期工作程度、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工期要求等從儲備庫中遴選項目,於每年度11月底會同區財政局提出下年度區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安排意見,報經區政府批准,下達政府投資計劃。凡列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區財政局可依據項目進展情況預撥不高於項目總投資10%的經費給項目法人,用於項目前期手續。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總規模;

  (二)續建、新開工和擬安排項目的名稱、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資金來源、累計安排資金額、本年度投資額;

  (四)其他應當説明的情況。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列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以及年度投資額的,經區發展改革委審核,按有關程式,上報區政府批准後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根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區財政局編制政府投資項目預算。

  區財政或其他出資人(含國家、市政府及其各部門)共同出資建設的項目,各方應當分別按照各自承擔的比例,結合項目進度和實際用款需求,及時、足額撥付資金。其他出資人未按照約定及時足額撥付建設資金的,區發展改革委可通知區財政局暫停資金撥付。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並達到概算深度。

  按規定需要國家、北京市審批的項目,項目審批從其規定和程式。區發展改革委審批許可權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區發展改革委在進行項目審批時,項目法人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相關部門出具的如下有效文件:

  (一)相應資質諮詢機構編制的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

  (三)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經營性項目,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其他項目,需提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五)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需要進行交通影響分析評價的項目,應提供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交通影響評價文件的意見;

  (六)節能專篇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意見;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區發展改革委應將上述資料清單一次性告知項目法人,並於上述資料審查合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7個工作日內無法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7個工作日(區發展改革委依法需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以及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八條 凡是列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實施項目法人負責制,各項目應在10日內成立項目法人機構,明確專人負責,並將相關情況報送區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九條 根據前期工作進展情況,適時啟動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工作,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主要建設內容、擬建規模、技術方案合理性和經濟效益以及社會效益、交通、能源、環境影響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項目法人報送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同時報送規劃、國土、交通、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以及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表。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應當在報送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將項目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內容的招標方案報區發展改革委核準。

  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遇有特殊情況擬變更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或招標內容的,項目法人應報項目審批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區財政局負責對項目的總投資進行評審,總投資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總投資增加額不得超過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總投資估算的10%,設計方案建築面積增加部分不得超過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面積的10%,否則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批。

  第二十二條 總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評價等應當由具有甲級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制;其他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評價可以由具備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制;環境評價、交通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等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編制。

第四章 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行業實行分類管理,進一步完善已組建的“城市建築工程管理辦公室”、“市政重點工程辦公室(含電力工程施工協調)”,區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組建相應的“項目管理辦公室”。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市政市容委、區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及相關部門通過各自設立的項目管理辦公室履行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指導、協調、監督和代建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 列入當年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法人應及時與主管的項目管理辦公室溝通,積極履行下列職責:辦理項目開工前的審批手續;根據項目立項批准的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參與項目的設計審查工作及施工、監理招標的監督工作;監督工程品質、參與工程驗收。

  第二十五條 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法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式,依法向規劃、住建、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且獲得規劃、施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等行政審批或者許可手續。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和材料採購,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區發展改革委核準的招標方案依法進行招標,並按相關規定接受區發展改革委的執法檢查。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候選人和中標結果應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發佈。

  第二十七條 對於政府投資項目,各項目管理辦公室應當按照批准的立項文件組織實施。需要重大變更的,項目法人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國家、北京市及其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竣工,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驗收後,項目法人應當在6個月內編制完成工程竣工決算報告,並報區財政局進行評審。項目法人應將評審結果報區發展改革委備案,報區財政局進行決算。

  第二十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及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檔案,並及時辦理産權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政府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稽查。

  項目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區發展改革委報送政府投資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 區財政、審計、監察、住建、規劃、國土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能範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調取和查閱相關文件、材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政府投資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區發展改革委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政府投資相關規定及本辦法的行為,實行責任倒查,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發展改革委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直至由有關機關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通知區財政局暫停資金撥付:

  (一)未按本辦法履行投資審批程式的;

  (二)未按已核準的招投標方案進行招投標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立項文件建設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使用政府投資的;

  (五)轉移、侵佔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六)出現重大品質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評估論證過程中,有關諮詢機構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失實的,由區發展改革委通報有關部門;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參與本區政府投資項目的諮詢和評估,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5日起施行。《順義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順義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順政發〔2008〕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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