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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12-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社區工作者培訓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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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京辦發[2011]26號)要求,結合實際,特製定《北京市社區工作者培訓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社區工作者培訓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本市社區工作者綜合素質和專業化水準,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全面加強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京辦發[2011]26號)和《北京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培訓對象,為從事社區居委會、社區服務站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三條 通過開展社區工作者培訓工作,可以使社區工作者掌握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做好群眾工作的方法和本領,增強服務群眾和依法辦事的能力;提高社區工作者中專業社會工作者的比例,社區工作者的綜合能力與專業素質能夠適應社區管理和服務的需要。

  第四條 社區工作者培訓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按需施教、學以致用的宗旨,在培訓理念上堅持與時俱進,在培訓方式上堅持改革創新,在培訓內容上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在培訓的組織實施上堅持統一部署、分類管理、分級培訓。

  第五條 社區工作者培訓既要注重專業素質和工作技能的提高,又要注重政治修養和工作態度的培養。社區專職工作者要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學習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學習新時期做好群眾工作的實踐經驗或者方法,增強他們堅持黨的領導的信念,做到愛崗敬業、樂於奉獻、一心為民。

第二章 培訓項目

  第六條 按照社區工作者任職崗位和培訓內容不同,設立初任培訓、崗位培訓、進修培訓、繼續教育培訓等培訓項目,可根據首都社區發展的需要和服務需求調整培訓項目。社區工作者必須參加初任培訓和崗位培訓。

  第七條 初任培訓是面向新從事社區工作的人員適應社區工作職業需求而設立的培訓項目,以法律法規、社區工作實務、社區工作方法等為主要培訓內容。每年度全市統一面向社會公開招錄的社區工作者初任培訓時間不少於24學時,其他新招錄的社區工作者初任培訓時間不少於20學時。

  第八條 崗位培訓是面向在社區不同工作崗位的社區工作者、以提高社區工作水準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識而設立的培訓項目。社區正職崗位培訓以政治理論、社區黨建、領導藝術、團隊建設、公共政策等為主要培訓內容;社區其他崗位培訓以政策理論研究與實踐、民主自治內容與方式、公共服務項目與流程、公益金項目式管理與方法、社區工作實踐與創新為主要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均不少於40學時。

  第九條 進修培訓是面向選拔出的優秀社區工作者而設立的培訓項目。各區縣主管部門每年從全市年終考核評議優秀的社區工作者中選拔100名上報市民政局,統一派到首都高等院校進行專業深造。進修培訓以社會管理前沿理論、社區工作研究方法、社會心理調適方法、社區管理和服務專業方法等為主要培訓內容。培訓時間不少於320學時。

  第十條 繼續教育培訓是面向社區工作者中社會工作師、助理社會工作師和高級社會工作師而設立的培訓項目。各區縣主管部門按照《北京市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定期組織社區工作中的社會工作師、助理社會工作師和高級社會工作師統一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區縣主管部門按照鼓勵、自願和有償的原則,可組織與社區工作有關的職稱類、學歷類培訓,社區工作者自願參加並承擔相應的培訓費用。

第三章 培訓實施

  第十一條按照分類管理、分層培訓的原則,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實施進修培訓,各區縣負責其他培訓項目的組織實施。市級社區工作者培訓主管部門每年年底開展社區工作者培訓需求調查,了解社區工作者對培訓項目的選擇,對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和培訓時間的需求等,制定全市年度培訓計劃,確定年度培訓項目。

  第十二條 各區縣主管部門應根據市年度培訓計劃,結合本區縣的工作需要確定年度培訓方案,並組織實施。各區縣可委託社會教育機構對每一個項目制定出詳細的課程計劃,具體包括:培訓的時間、地點、方式、師資、教材等內容,形成社區工作者培訓項目計劃書,報市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承擔培訓任務的教育機構按照項目培訓計劃書的要求實施培訓,為學員提供培訓項目清單、培訓通知單、課程表、考勤表。

  第十五條 承擔培訓任務的教育機構要進行課堂評價(評估學員)、課後評價(評估教師)工作,並將評估結果報培訓項目的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培訓項目課時完成後,在培訓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由負責培訓項目的教育培訓機構組織培訓考核,合格者由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發年度培訓項目合格證書。

第四章 培訓管理

  第十七條 市民政局是社區工作者培訓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市社區工作者培訓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定期對區縣委託的社會教育機構開展指導、評估、資質審核和備案公佈工作;建設師資隊伍,負責社區工作者培訓的政策制定和綜合管理。制定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整合教育資源,組織編纂教材,組織市級培訓,改革培訓方式,開發網路教育,提高培訓效率。

  第十八條 各區縣社區工作者培訓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有關社區工作者培訓的政策,根據全市培訓規劃,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區縣社區工作者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確定本區縣社區工作者培訓機構和師資,並負責組織實施區縣級培訓工作。

  第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根據每年社區工作重點,依託業務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社區工作業務內容和政策的培訓,並支援和保證社區工作者參加市、區級的培訓。

  第二十條 市、區(縣)社區工作者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首都高校等社會教育機構實施教育培訓,負責教學場所、設備、教務管理和後勤服務,協助師資聘請和教材徵訂,培訓考核和總結,並收集資料,包括培訓通知、教學計劃、培訓資料、學員名冊、課堂影像等歸檔管理,以備查。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社區工作者培訓主管部門要積極探索培訓工作機制,開展培訓工作需求調查,開拓培訓新領域、引進新方法,及時總結社區工作者培訓創新經驗,效果特別突出的,將作為典型在全市大力推廣交流。

  第二十二條 社區工作者本人必須按時參加社區工作者培訓,並保證學習時間。其培訓學習期間的表現、考勤結果、考核結果納入當年的年度評議結果,並與獎懲結果掛鉤。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社區工作者培訓所需經費,分別由市、區(縣)主管部門根據當年培訓項目列入本部門年度財政預算,其中,市級財政主要負擔進修培訓,區縣財政主要負擔初任培訓、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等項目。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區工作者索取培訓費用。

  第二十四條 社區工作者培訓的政策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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