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旅發〔2011〕51號
北京地區旅行社、住宿單位:
為了加強旅行社在住宿單位內設立服務網點經營“一日游”業務的管理,進一步規範“一日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産業的健康發展,依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北京市旅游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特對旅行社、住宿單位提出以下要求:
一、旅行社在住宿單位(飯店、社會旅館等)內設立服務網點應當遵守《旅行社條例》第十一條、《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並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旅行社應當遵守《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加強對所屬服務網點的統一管理,在服務網點顯要位置懸挂《營業執照》、《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不得以住宿單位的名義從事招徠、諮詢活動。
三、旅行社與住宿單位應當就住店客人參加旅行社組織的“一日游”活動明確各自的經營責任,並以告示牌、宣傳頁或者其他方式向住店客人明示,使客人便於識別。旅行社不得採取給住宿單位提成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方式使住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
四、住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本着對住店客人負責的態度,選擇服務規範、信譽良好的旅行社設立服務網點。住宿單位不得參與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不得代為旅行社招徠旅游者、代簽旅游合同、代收旅游費用、代開發票等。
五、住宿單位應當及時了解住店客人對旅行社“一日游”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六、旅行社為接待“一日游”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務應當選擇具有旅游運營資質的汽車公司,並與其簽訂用車合同。
七、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的“一日游”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明確約定旅游用車、旅游線路、用餐標準和餐館以及購物場所的次數和停留時間。
八、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一日游”服務,應當向旅游者公開旅游價格、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不得對服務的範圍、內容、標準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得以低於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
九、旅行社為接待“一日游”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
十、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不得拒絕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不得擅自提價或臨時加價;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
以上要求,請各旅行社、各住宿單位遵照執行,並於發佈《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自查整改。
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將會同市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門以及各區縣旅游局開展專項檢查,嚴厲查處違反上述要求的旅行社、住宿單位,並向全行業通報。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