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優撫安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1-12-02
  6. [發文字號] 豐政發〔2011〕4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12-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政府關於進藏兵優撫安置政策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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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政發〔2011〕41號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徵兵工作條例》、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兵工作的通知》(京徵〔2011〕15號)、市委組織部等6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做好退役大學生士兵就業工作的意見》(京組發〔2011〕27號)和市民政局等3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提高應徵入伍在校大學生一次性助學金標準的通知》(京民優發〔2011〕225號)等文件精神,切實做好本區進藏兵徵集工作,結合實際,現提出本意見。

  一、對象和範圍

  除符合徵集普通兵條件外,同時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和應屆畢業生;

  (二)普通高中(中專、職高、技校)畢業生和初中文化畢業生,優先徵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畢業生;

  (三)在豐台區高職(專科)和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學生,完成專業課程後,參加實習至次年畢業,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條件的。

  二、優待政策

  (一)進藏兵在義務兵服役期間,其家屬(套改士官者僅享受其在服義務兵期間的家屬優待)在北京市優待金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倍。

  (二)進藏兵服役期滿後,表現優秀的,可安排進入事業單位工作。

  (三)進藏兵在正常退出現役後本人選擇自謀職業者,在現自謀職業補償金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倍。

  (四)進藏兵服役期滿、符合條件的退役大學生士兵根據本人意願,依據《關於做好退役大學生士兵就業的意見》(京組發〔2011〕27號),優先享受優待政策。

  (五)進藏兵服役期間授予榮譽稱號表彰者、榮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被評為優秀士兵者,享受上述優待政策時按由高到低獎勵順序給予優先,並給予一次性獎勵(榮譽稱號獎勵10萬元,一等功獎勵4萬元,二等功獎勵2萬元,三等功獎勵1萬元,優秀士兵獎勵2000元)。

  (六)進藏兵入營後經部隊復檢、復查不合格退兵者,不享受上述優待政策;服役期間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者,或有違法犯罪行為者,不享受上述優待政策;因工傷或其他正當原因,經服役部隊(師級)開具證明確實不適合繼續服役或調離的,而沒有服滿年限者可享受相應政策,優待金按其服役時間計算(超過半年按一年計算)。

  (七)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職責分工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總協調;區委宣傳部負責進藏兵優撫安置政策宣傳發動工作;區財政局負責制定進藏兵優待金保障計劃;區民政局和區人武部共同負責制定進藏退役兵安置計劃和優待金髮放工作;區編辦、區人力社保局負責進藏兵事業編制崗位確定工作;區人武部負責進藏兵徵集、審核、統計造冊和開具符合條件證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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