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89號

  《北京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于2022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25日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三章 數據資源

  第四章 數字産業化

  第五章 産業數字化

  第六章 智慧城市建設

  第七章 數字經濟安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推進數字産業化和産業數字化,完善數字經濟治理,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建設全球數字經濟標桿城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數字經濟促進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要素,以現代資訊網路為主要載體,以資訊通信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字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公平與效率更加統一的新經濟形態。

  第三條 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是本市的重要戰略。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應當遵循創新驅動、融合發展、普惠共用、安全有序、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促進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推進協調機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研究制定促進措施並組織實施,解決數字經濟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數字經濟促進工作,擬訂相關促進規劃,推動落實相關促進措施,推進實施重大工程項目;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數字經濟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廣播電視、體育、統計、金融監管、政務服務、知識産權、網信、人才工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各自領域的數字經濟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推進數字經濟地方標準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關鍵技術、數據治理和安全合規、公共數據管理等領域的地方標準;指導和支援採用先進的數字經濟標準。

  鼓勵行業協會、産業聯盟和龍頭企業參與制定數字經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自主制定數字經濟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七條 市統計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完善數字經濟統計測度和評價體系,開展數字經濟評價,定期向社會公佈主要統計結果、監測結果和綜合評價指數。

  第八條 本市為在京單位數字化發展做好服務,鼓勵其利用自身優勢參與本市數字經濟建設;推進京津冀區域數字經濟融合發展,在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建設、數據流動、推廣應用、産業發展等方面深化合作。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集約高效、綠色低碳的原則,加快建設資訊網路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等數字基礎設施,推進傳統基礎設施的數字化改造,推動新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並將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國土空間規劃。相關部門做好能源、土地、市政、交通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第十條 資訊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重點支援新一代高速固定寬頻和行動通訊網路、衛星網際網路、量子通信等,形成高速泛在、天地一體、雲網融合、安全可控的網路服務體系。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和商業樓宇,資訊網路基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並投入使用。資訊網路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享有公平進入市場的權利,不得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用戶有權自主選擇電信業務經營企業。

  資訊網路基礎設施管道建設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等空間資源,減少和降低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為資訊網路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提供公平普惠的網路接入服務。

  第十一條 感知物聯網建設應當支援部署低成本、低功耗、高精度、安全可靠的智慧化感測器,提高工業製造、農業生産、公共服務、應急管理等領域的物聯網覆蓋水準。

  支援建設車路協同基礎設施,推進道路基礎設施、交通標誌標識的數字化改造和建設,提高路側單元與道路交通管控設施的融合接入能力。

  第十二條 算力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按照綠色低碳、集約高效的原則,建設城市智慧計算集群,協同周邊城市共同建設全國一體化算力網路京津冀國家樞紐節點,強化算力統籌、智慧調度和多樣化供給,提升面向特定場景的邊緣計算能力,促進數據、算力、演算法和開發平臺一體化的生態融合發展。

  支援對新建數據中心實施總量控制、梯度佈局、區域協同,對存量數據中心實施優化調整、技改升級。

  第十三條 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統籌推進人工智慧、區塊鏈、大數據、隱私計算、城市空間作業系統等。支援建設通用演算法、底層技術、軟硬體開源等共性平臺。

  對主要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新技術基礎設施,項目運營單位應當在保障安全規範的前提下,向社會提供開放共用服務。

  第十四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可以採取政府投資、政企合作、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符合條件的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資本,有權平等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三章 數據資源

  第十五條 本市加強數據資源安全保護和開發利用,促進公共數據開放共用,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培育,推動數據要素有序流動,提高數據要素配置效率,探索建立數據要素收益分配機制。

  第十六條 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的目錄管理。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範,有關公共機構依照規範及有關管理規定,編制本行業、本部門公共數據目錄,並按照要求向市級大數據平臺匯聚數據。公共機構應當確保匯聚數據的合法、準確、完整、及時,並探索建立新型數據目錄管理方式。

  本條例所稱公共機構,包括本市各級國家機關、經依法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本條例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公共機構在履行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處理的各類數據。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公共數據共用機制,推動公共數據和相關業務系統互聯互通。

  市大數據中心具體負責公共數據的匯聚、清洗、共用、開放、應用和評估,通過集中採購、數據交換、介面調用等方式,推進非公共數據的匯聚,建設維護市級大數據平臺、公共數據開放平臺以及自然人、法人、信用、空間地理、電子證照、電子印章等基礎數據庫,提升跨部門、跨區域和跨層級的數據支撐能力。

  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市統一規劃,建設本區域大數據中心,將公共數據資源納入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區人民政府等有關公共機構應當按照需求導向、分類分級、安全可控、高效便捷的原則,制定並公佈年度公共數據開放清單或者計劃,採取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等方式向社會開放公共數據。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公共數據開放平臺獲取公共數據。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放非公共數據,促進數據融合創新。

  第十九條 本市設立金融、醫療、交通、空間等領域的公共數據專區,推動公共數據有條件開放和社會化應用。市人民政府可以開展公共數據專區授權運營。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探索設立公共數據特定區域,建立適應數字經濟特徵的新型監管方式。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推動建設公共數據開放創新基地以及大數據相關的實驗室、研究中心、技術中心等,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可信環境和特定數據,促進數據融合創新應用。

  第二十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單位和個人對其合法正當收集的數據,可以依法存儲、持有、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所形成的數據産品和數據服務的相關權益受法律保護。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單位和個人可以對城市基礎設施、建築物、構築物、物品等進行數字化倣真,並對所形成的數字化産品持有相關權益,但需經相關權利人和有關部門同意的,應當經其同意。

  第二十一條 支援市場主體探索數據資産定價機制,推動形成數據資産目錄,激發企業在數字經濟領域投資動力;推進建立數據資産登記和評估機制,支援開展數據入股、數據信貸、數據信託和數據資産證券化等數字經濟業態創新;培育數據交易撮合、評估評價、託管運營、合規審計、爭議仲裁、法律服務等數據服務市場。

  第二十二條 支援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機構開展數據交易活動。數據交易機構應當制定數據交易規則,對數據提供方的數據來源、交易雙方的身份進行合規性審查,並留存審查和交易記錄,建立交易異常行為風險預警機制,確保數據交易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

  本市公共機構依託數據交易機構開展數據服務和數據産品交易活動。

  鼓勵市場主體通過數據交易機構入場交易。

第四章 數字産業化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援數字産業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引導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開源社區等,圍繞前沿領域,提升基礎軟硬體、核心元器件、關鍵基礎材料和生産裝備的供給水準,重點培育高端晶片、新型顯示、基礎軟體、工業軟體、人工智慧、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數字經濟核心産業。支援企業發展數字産業,培育多層次的企業梯隊。

  第二十四條 支援建設開源社區、開源平臺和開源項目等,鼓勵軟體、硬體的開放創新發展,推動創新資源共建共用。

  第二十五條 支援網路安全、數據安全、演算法安全技術和軟硬體産品的研發應用,鼓勵安全諮詢設計、安全評估、數據資産保護、存儲加密、隱私計算、檢測認證、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數據安全服務業發展;支援相關專業機構依法提供服務;鼓勵公共機構等單位提高數據安全投入水準。

  第二十六條 支援平臺企業規範健康發展,鼓勵利用網際網路優勢,加大創新研發投入,加強平臺企業間、平臺企業與中小企業間的合作共用,優化平臺發展生態,促進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融合發展,賦能經濟社會轉型升級。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網信、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優化平臺經濟發展環境,促進平臺企業開放生態系統,通過項目合作等方式推動政企數據交互共用。

  第二十七條 鼓勵數字經濟業態創新,支援遠端辦公等線上服務和産品的優化升級;有序引導新個體經濟,鼓勵個人利用電子商務、社交軟體、知識分享、音視頻網站、創客等新型平臺就業創業。

  支援開展自動駕駛全場景運營試驗示範,培育推廣智慧網聯汽車、智慧公交、無人配送機器人、智慧停車、智慧車輛維護等新業態。

  支援網際網路醫院發展,鼓勵提供線上問診、遠端會診、機器人手術、智慧藥房等新型醫療服務,規範推廣利用智慧康養設備的新型健康服務,創新對人工智慧新型醫療方式和醫療器械的監管方式。

  支援數據支撐的研發和知識生産産業發展,積極探索基於大數據和人工智慧應用的跨學科知識創新和知識生産新模式,以數據驅動産、學、研、用融合。

  第二十八條 支援建設數字經濟産業園區和創新基地,推動重點領域數字産業發展,推動數字産業向園區聚集,培育數字産業集群。

  第二十九條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數字貿易高品質發展,探索放寬數字經濟新業態準入、建設數字口岸、國際資訊産業和數字貿易港;支援發展跨境貿易、跨境物流和跨境支付,促進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國際互認,構建國際網際網路數據專用通道、國際化數據資訊專用通道和基於區塊鏈等先進技術的應用支撐平臺,推動數字貿易交付、結算便利化。

第五章 産業數字化

  第三十條 支援農業、製造業、建築、能源、金融、醫療、教育、流通等産業領域網際網路發展,推進産業數字化轉型升級,支援産業網際網路平臺整合産業資源,提供遠端協作、線上設計、線上行銷、供應鏈金融等創新服務,建立健全安全保障體系和産業生態。

  第三十一條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國有資産監管機構鼓勵國有企業整合內部資訊系統,在研發設計、生産加工、經營管理、銷售服務等方面形成數據驅動的決策能力,提升企業運作和産業鏈協同效率,樹立全面數字化轉型的行業標桿。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推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培育發展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鼓勵網際網路平臺、龍頭企業開放數據資源、提昇平臺能力,支援中小微企業和創業者創新創業,推動建立市場化服務與公共服務雙輪驅動的數字化轉型服務生態。

  第三十二條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通信管理部門健全工業網際網路標識解析體系和新型工業網路部署,支援工業企業實施數字化改造,加快建設智慧工廠、智慧車間,培育推廣智慧化生産、網路化協同、個性化定制等新模式。

  第三十三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推動數字金融體系建設,支援金融機構加快數字化轉型,以數據融合應用推動普惠金融發展,促進數字技術在支付清算、登記託管、徵信評級、跨境結算等環節的深度應用,豐富數字人民幣的應用試點場景和産業生態。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數字人民幣。

  第三十四條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超市等傳統商業數字化升級,推動傳統品牌、老字號數字化推廣,促進生活性服務業數字化轉型。

  第三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業農村基礎設施數字化改造和資訊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物聯網、遙感監測、區塊鏈、人工智慧等技術的深度應用,提升農産品生産、加工、銷售、物流,以及鄉村公共服務、鄉村治理的數字化水準,促進數字鄉村和智慧農業創新發展。

  第三十六條 教育、文化和旅遊、體育、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支援和規範線上教育、線上旅遊、網路出版、融媒體、數字動漫等數字消費新模式;發展數字化文化消費新場景;加強未成年人網路保護;鼓勵開發智慧博物館、智慧體育場館、智慧科技館,提升數字生活品質。

第六章 智慧城市建設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圍繞優政、惠民、興業、安全的智慧城市目標,聚焦交通體系、生態環保、空間治理、執法司法、人文環境、商務服務、終身教育、醫療健康等智慧城市應用領域,推進城市碼、空間圖、基礎工具庫、算力設施、感知體系、通信網路、政務雲、大數據平臺以及智慧終端等智慧城市基礎建設。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智慧城市建設統籌調度機制,統籌規劃和推進社會治理數字化轉型,建立智慧城市規劃體系,通過統一的基礎設施、智慧終端和共性業務支撐平臺,實現城市各系統間資訊資源共用和業務協同,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務的智慧化水準。

  第三十八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智慧城市發展規劃、市級控制性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全市智慧城市發展規劃、市級控制性規劃,編制區域控制性規劃、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全方位、系統性、高標準推進數字政務“一網通辦”領域相關工作,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推進線上服務統一入口和全程數字化,促進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檔案等廣泛應用和互信互認。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營商環境的監測分析、綜合管理、“網際網路+”評價,建設整體聯動的營商環境體系。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城市運作“一網統管”領域相關工作,建設城市運作管理平臺,依託物聯網、區塊鏈等技術,開展城市運作生命體徵監測,在市政管理、城市交通、生態環境、公共衛生、社會安全、應急管理等領域深化數字技術應用,實現重大突發事件的快速響應和應急聯動。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一體化綜合監管工作,充分利用公共數據和各領域監管系統,推行非現場執法、信用監管、風險預警等新型監管模式,提升監管水準。

  第四十一條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各級決策“一網慧治”相關工作,建設智慧決策應用統一平臺,支撐各級智慧決策管理資訊系統,統籌引導市、區、鄉鎮、街道和社區、村開展數據智慧化應用。

  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託智慧決策應用統一平臺推進各級決策,深化數據賦能基層治理。

  第四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的場景開放,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智慧城市建設,併為新技術、新産品、新服務提供測試驗證、應用試點和産業孵化的條件。市科技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佈應用場景開放清單。

  鼓勵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開放應用場景,採用市場化方式,提升自身數字化治理能力和應用水準。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新建、改建、擴建、運作維護的信息化項目,應當符合智慧城市發展規劃,通過同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的技術評審,並實行項目規劃、建設、驗收、投入使用、運作維護、升級、績效評價等流程管理。不符合流程管理要求的,不予立項或者安排資金,具體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為公共機構提供信息化項目開發建設服務的單位,應當依法依約移交軟體源代碼、數據和相關控制措施,保證項目品質並履行不少於兩年保修期義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洩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公共數據。

第七章 數字經濟安全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組織應當強化數字經濟安全風險綜合研判,推動關鍵産品多元化供給,提高産業鏈供應鏈韌性;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原創性、引領性創新領域,支援可持續發展的業態和模式創新;規範數字金融有序創新,嚴防衍生業務風險。

  第四十五條 本市依法保護與數據有關的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科技倫理,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處理他人個人資訊。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採取數據分類分級、安全風險評估和安全保障措施,強化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提升本市數據安全保護水準,保護個人資訊權益。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業、本地區數據安全負指導監督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數據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七條 市網信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建立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構建跨領域、跨部門、政企合作的安全風險聯防聯控機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危害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八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建立數據治理和合規運營制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嚴格落實個人資訊合法使用、數據安全使用承諾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管理等相關制度,結合應用場景對匿名化、去標識化技術進行安全評估,並採取必要技術措施加強個人資訊安全保護,防止非法濫用。鼓勵各單位設立首席數據官。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平臺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平臺管理制度規則;不得利用數據、演算法、流量、市場、資本優勢,排除或者限制其他平臺和應用獨立運作,不得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對消費者實施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和選擇限制。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平臺經濟治理規則和監管方式,依法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障平臺從業人員、中小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條 本市建立完善政府、企業、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多方參與、有效協同的數字經濟治理新格局,以及協調統一的數字經濟治理框架和規則體系,推動健全跨部門、跨地區的協同監管機制。

  數字經濟相關協會、商會、聯盟等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服務標準和便捷、高效、友好的爭議解決機制、渠道。

  鼓勵平臺企業建立爭議線上解決機制和渠道,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

  第五十一條 網信、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才工作等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全民數字素養與技能提升計劃。暢通國內外數字經濟人才引進綠色通道,並在住房、子女教育、醫療服務、職稱評定等方面提供支援。

  鼓勵高校、職業院校、中小學校開設多層次、多方向、多形式的數字經濟課程教學和培訓。

  支援企業與院校通過聯合辦學,共建産教融合基地、實驗室、實訓基地等形式,拓展多元化人才培養模式,培養各類專業化和複合型數字技術、技能和管理人才。

  第五十二條 財政、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統籌運用財政資金和各類産業基金,加大對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重大創新載體平臺建設、應用示範和産業化發展等方面的資金支援力度,引導和支援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力量加大資金投入,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數字經濟領域的産品和服務創新。

  政府採購的採購人經依法批准,可以通過非公開招標方式,採購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首臺(套)裝備、首批次産品、首版次軟體,支援數字技術産品和服務的應用推廣。

  第五十三條 知識産權等部門應當執行數據知識産權保護規則,開展數據知識産權保護工作,建立知識産權專利導航制度,支援在數字經濟行業領域組建産業知識産權聯盟;加強企業海外知識産權佈局指導,建立健全海外預警和糾紛應對機制,建立快速審查、快速維權體系,依法打擊侵權行為。

  第五十四條 政務服務、衛生健康、民政、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為老年人、殘疾人等提供便利適用的智慧化産品和服務,推進數字無障礙建設。對使用數字公共服務確有困難的人群,應當提供可替代的服務和産品。

  第五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普及,辦好政府網站國內版、國際版,深化數字經濟理論和實踐研究,營造促進數字經濟的良好氛圍。

  第五十六條 鼓勵拓展數字經濟領域國際合作,支援參與制定國際規則、標準和協議,搭建國際會展、論壇、商貿、賽事、培訓等合作平臺,在數據跨境流動、數字服務市場開放、數字産品安全認證等領域實現互惠互利、合作共贏。

  第五十七條 鼓勵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數字經濟促進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從輕、減輕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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