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73號

  《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22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31日  


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投資開放與貿易便利

  第四章 科技創新

  第五章 數字經濟發展

  第六章 金融服務

  第七章 優勢産業開放

  第八章 京津冀協同發展

  第九章 管理創新

  第十章 人才保障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高標準、高品質建設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促進首都經濟高品質發展,根據國務院批准的《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複製可推廣為基本要求,以安全可控為前提,落實創新驅動發展、京津冀協同發展等戰略要求,圍繞“四個中心”城市戰略定位,立足提升“四個服務”水準,助力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建設和數字經濟發展,著力構建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高水準對外開放平臺。

  自貿試驗區應當對標國際先進規則,深化高水準開放,統籌發展和安全,建設投資貿易便利、營商環境優異、創新生態一流、高端産業集聚、金融服務完善、國際經濟交往活躍、監管安全高效、輻射帶動作用突出的自由貿易園區。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包括科技創新片區、國際商務服務片區、高端産業片區。

  科技創新片區重點發展新一代資訊技術、生物與健康、科技服務等産業,打造數字經濟試驗區、全球創業投資中心、科技體制改革先行示範區;國際商務服務片區重點發展數字貿易、文化貿易、商務會展、醫療健康、國際寄遞物流、跨境金融等産業,打造臨空經濟創新引領示範區;高端産業片區重點發展商務服務、國際金融、文化創意、生物技術和大健康等産業,建設科技成果轉換承載地、戰略性新興産業集聚區和國際高端功能機構集聚區。

  科技創新片區、國際商務服務片區、高端産業片區(以下簡稱片區)應當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定位和目標,錯位發展,優勢互補,加強協作,相互促進。

  第五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和制度創新,充分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本市建立健全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容錯機制。對制度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改革方向和有關決策程式的,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免予追究責任或者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第六條 自貿試驗區各項制度創新措施具備條件的,應當推動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建設中全面實施。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本市設立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相關工作。

  片區所在的區設立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本區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 片區所在的區應當明確區域管理機構,承擔自貿試驗區建設、管理和服務等具體事務。片區所在的區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法定機構,履行區域管理機構職責。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支援自貿試驗區建設。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簡政放權、高效便捷的原則,向片區所在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區域管理機構下放行政管理許可權和公共服務職能。

  片區所在區人民政府、區域管理機構或者法定機構應當及時制定和修訂行政管理許可權和公共服務職能清單,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 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動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制度創新和改革試點,爭取國家授權,做好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工作。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海關、邊檢、金融管理、稅務等國家有關部門駐京機構的合作協調,提出相關領域改革創新舉措,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

  第十一條 本市設立自貿試驗區新型研究機構,承擔政策創新、國際合作、學術交流、成效評估等方面工作。

  新型研究機構在組織架構、運作管理等方面進行創新,面向全球選聘專兼職研究人員和相關人員,創建國際高端智庫。

第三章 投資開放與貿易便利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依法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援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國家對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制定投資促進政策,創新招商引資方式和激勵機制,完善項目調度和跟蹤服務機制,建立新增市場主體、産業項目區域聯動和利益共用機制,統籌招商引資工作。

  自貿試驗區建立投訴工作機制,暢通投訴渠道,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支援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市場主體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地區總部、研發總部等多種形態總部,並開展實體化運作。

  第十五條 本市推動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和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完善企業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平臺,優化境外投資管理流程,整合資訊和服務資源,提高市場主體境外投資便利化水準;加強境外投資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提高防範和化解境外投資風險水準。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服務模式,拓展業務服務功能,實現口岸管理相關部門之間資訊共用、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十七條 按照通關便利、高效安全的原則,優化自貿試驗區通關程式,壓縮通關時間,降低通關成本,提高通關效率;對標國際貿易通行規則,建立與國際貿易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本市推進自貿試驗區企業信用資訊系統建設,根據企業信用評價和商品安全風險評估情況,按照國家規定實施通關便利措施。

  第十八條 支援自貿試驗區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探索跨境電子商務新模式;推動發展離岸貿易,創新離岸貿易業務;探索新型易貨貿易方式,促進國際貿易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發展綠色貿易,推動國際貿易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制度。支援自貿試驗區優化服務貿易行業結構,建設特色服務出口基地;推動服務外包轉型升級,鼓勵研發、設計、維修、諮詢等領域服務外包發展;提高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市場化、國際化程度,構建國際服務貿易主平臺,促進服務貿易創新發展。

  第二十條 自貿試驗區內的綜合保稅區應當創新發展保稅研發、保稅展示、保稅維修等保稅服務,培育特色産業,強化綜合保稅區主導功能,推進服務貿易新業態發展。支援具備條件、確有需求的區域申報綜合保稅區。

第四章 科技創新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面向國際科技創新前沿,聚集國際高端科技要素資源,營造國際一流的科技創新生態,搭建高端開放科技創新平臺,服務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第二十二條 支援自貿試驗區發展眾創空間、創業基地,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發展;鼓勵科技領軍企業在自貿試驗區發展,設立研發中心;發揮政策優勢,吸引國際知名研發機構、科技服務機構落地;支援建設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世界一流新型研發機構,形成科技創新資源聚集效應。

  第二十三條 支援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拓展國際交流,培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高水準學術活動;鼓勵對接國際大科學計劃項目,推動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向全球開放共用。

  第二十四條 支援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平臺,提供研發試製、測試檢驗、中試熟化、産業開發、供需對接等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五條 本市平等保護自貿試驗區各類市場主體知識産權,指導市場主體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機制,探索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領域的知識産權保護措施;支援設立知識産權保護機構,建立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的保護機制;建立健全海外知識産權維權和風險預警機制。

  第二十六條 推進知識産權交易中心建設,健全交易服務體系,完善交易規則,培育高水準的知識産權評估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建立公允的知識産權價值評估機制,鼓勵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等境外知識産權服務機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為自貿試驗區內市場主體提供服務。

  自貿試驗區創新知識産權金融服務機制,完善知識産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援金融機構擴大知識産權質押融資規模,擴展知識産權保險業務,推進知識産權證券化。

  第二十七條 支援人民法院在自貿試驗區加強知識産權審判機制創新,強化知識産權審判職能。

第五章 數字經濟發展

  第二十八條 本市加強自貿試驗區新一代資訊基礎設施建設,探索構建安全可控的國際網際網路數據專用通道,優化通信服務能力,為區內市場主體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支援數據資源與産業發展深度融合,推動數字産業化和産業數字化,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産業集群。

  第三十條 本市在自貿試驗區探索制定資訊技術安全、數據隱私保護、跨境數據流動管理等重點領域規則,建立市場主體數據保護能力的第三方認證機制,健全安全評估,完善監測管理,分級分類推動數據安全有序流動。

  第三十一條 本市在自貿試驗區推進建立數據確權、數據資産、數據服務等交易標準,以及數據交易流通的定價、結算、品質認證等服務體系,規範交易行為。高標準建設國際大數據交易所,建立健全數據交易規則、技術實現路徑和商業模式,提供面向全球的數據價值發現、數據資産交易服務。

  第三十二條 支援自貿試驗區對標國際先進水準,推動數字貿易規則、標準體系和統計調查制度建設,加強區塊鏈等數字技術的應用,發展數字貿易新業態新場景。

  自貿試驗區建設貿易數字化示範區等數字貿易園區,推動數字貿易企業集聚,促進數字貿易發展。

  第三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數字領域的國際合作,促進數據跨境傳輸、數字産品安全檢測與認證、數據服務市場安全有序開放等領域互惠互利、合作共贏,推動數字貿易港建設。

第六章 金融服務

  第三十四條 本市完善自貿試驗區金融基礎設施佈局,加強金融服務平臺建設和運營;支援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拓展業務,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吸引外資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依法設立或者參股商業銀行、證券、基金、期貨、保險等機構;促進國際金融組織聚集發展。

  第三十五條 支援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服務科技創新企業的專營機構,創新金融産品和工具;引導保險資金支援科技創新企業發展,設立社會化長期資本基金,服務科技創新企業需求。

  第三十六條 推動自貿試驗區發展綠色金融,支援自願減排交易機構建設,開展綠色信貸資産證券化、綠色債券、綠色股權投融資業務,構建綠色金融服務體系;支援綠色金融評級機構發展,參與制定和應用國際領先的綠色金融標準。

  第三十七條 支援自貿試驗區金融科技應用場景試驗區建設,促進金融科技項目落地;支援法定數字貨幣試驗區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和大型科技企業依法設立金融科技公司,創新金融科技業務。

  第三十八條 在自貿試驗區實施便利的外匯管理措施,便利跨境資金流動;推動擴大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試點範圍;發揮人民幣國際投貸基金作用,開展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等業務。

  第三十九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穩妥有序發展離岸金融,豐富離岸金融業務,創新離岸金融産品。

  第四十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開展多元化全球資産配置,建設全球財富管理中心;支援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專業的財富管理機構;支援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股權投資和資産管理業務。

  第四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吸引再保險機構聚集,發展再保險業務,便利再保險交易,拓展國際再保險市場。

  第四十二條 本市在自貿試驗區建立健全金融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強化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工作,利用資訊技術創新風險研判和風險防控手段,建立金融風險聯防聯控體系,提升金融風險防控能力。

第七章 優勢産業開放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發展醫療健康、專業服務、教育服務、文化旅遊、航空服務等優勢産業,形成現代服務産業集聚的開放平臺。

  第四十四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開展幹細胞、人工智慧醫療器械等臨床前沿醫療技術研究;優化研發用試劑、材料、設備、無特定病原體級和無菌級實驗動物,以及急需藥品、醫療器械等的通關和審批流程;優化醫藥研發用小劑量特殊化學製劑的管理,支援建立備貨倉庫;開展去中心化臨床試驗試點,推進醫療健康數據共建共用;規範建設國際研究型醫院、病房,促進醫藥研發成果孵化;開展跨境遠端醫療,促進網際網路醫療發展。

  第四十五條 支援在自貿試驗區設立諮詢、仲裁、調解、人力資源、資産評估等專業服務機構,建立跨領域多資質的綜合專業服務機制,在符合條件的區域建設專業服務綜合示範區。

  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登記備案後,可以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業務機構。

  第四十六條 支援自貿試驗區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高水準合作辦學,推進職業教育國際合作示範項目;允許外商投資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允許外國留學生依法在自貿試驗區內勤工助學。

  第四十七條 支援自貿試驗區創新文化業態,推動網路視聽、網路遊戲、數字音樂、電子競技等業態健康發展;支援建設國家文化出口基地,促進文化資訊、創意設計、遊戲和動漫版權、數字影視等領域文化貿易;創新文化藝術品和文物進口保稅貿易發展模式,完善出區免擔保模式,實施便利化管理;支援舉辦國際文化、旅遊交流活動,推進文化國際交流。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發展航空維修、航材租賃等航空服務産業,優化航材保稅監管模式,對飛機維修企業航空器材包修轉包修理業務實施便利化措施,對飛機跨境租賃業務實施異地監管模式;支援自貿試驗區內市場主體開展與國際標準相銜接的航材共用和航材維修業務,發展飛機融資租賃、貨運飛機保稅租賃業務。

第八章 京津冀協同發展

  第四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與天津自貿試驗區、河北自貿試驗區建立合作機制,聯合開展制度創新,推進制度創新成果共用互用。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開展京津冀跨區域産業合作,推動建立總部與産業基地、園區共建、整體搬遷等多元化産業對接合作模式,深化産業鏈協同發展。

  第五十一條 支援自貿試驗區開展京津冀技術市場融通合作;便利人才跨區域自由流動;推動金融、物流等數據資訊共享共用;健全聯合授信機制,完善一體化徵信體系。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與天津自貿試驗區、河北自貿試驗區共同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依照穩妥有序的原則,共建、共用境內外合作園區。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與天津自貿試驗區、河北自貿試驗區開展政務服務合作,促進政務服務數據共用,推動同一政務服務事項採用相同的服務標準,實現政務服務事項標準互認、結果互認、跨區域通辦。

  第五十四條 支援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內的北京自貿試驗區片區與河北自貿試驗區片區聯動發展。河北自貿試驗區大興機場片區大興區域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對屬於國家事權的事項,應當報請國家有關部門同意。

第九章 管理創新

  第五十五條 本市爭取國家授權和改革試點,在自貿試驗區對已經制定強制性標準的領域,推行行政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審批改為備案等方式。

  第五十六條 支援自貿試驗區開展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改革,對建設項目的環境、水、交通影響等事項進行區域評估,建立工業及服務業標準地供地制度,擴大行政許可事項告知承諾範圍。

  第五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實施綜合用地模式,實現一宗地塊具有多種土地用途,同一單體建築多種使用功能並存;試行産業鏈供地,對産業鏈關鍵環節、核心項目整體供應土地。

  第五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自貿試驗區發展實際,統籌運用基金和資金,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支援;推動政府投資基金和市場化産業投資基金協調聯動,支援重點産業項目發展。

  市人民政府對需要通過政府債券資金支援、符合債務管理要求的自貿試驗區基礎設施和公益項目,優先納入發債計劃予以保障。

  第五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規定,落實投資貿易、科技創新、人才引進等領域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十條 本市建立健全自貿試驗區統計調查制度,及時統計相關數據,分析自貿試驗區經濟運作狀況。

  第六十一條 完善自貿試驗區公證、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支援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組織為自貿試驗區內市場主體提供商事法律服務。

  第六十二條 本市推動自貿試驗區開放型經濟風險防範體系建設,對投資、貿易、網路、生物安全、生態環境、文化安全、人員進出、反恐反分裂、公共道德等領域,落實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完善反壟斷審查、行業管理、用戶認證、行為審計等管理措施。

第十章 人才保障

  第六十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自貿試驗區人才發展的體制機制,創新人才引進政策,支援自貿試驗區內市場主體、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面向全球吸引人才,為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購買和租賃住房、醫療保障、出入境等提供便利;賦予區域管理機構區級人才落戶推薦權;賦予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工作居住證辦理權。

  第六十四條 設立自貿試驗區一站式人才服務窗口和服務站點,優化外國人工作許可、工作居留許可審批流程,健全容缺受理機制;完善網上辦事系統,推進審批事項線上辦理。

  第六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內市場主體可以擴大勞務派遣員工使用範圍,根據用工需求,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引進研發崗位臨時性人員,增強用工靈活性。

  第六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搭建人才創新創業服務平臺,舉辦創新創業交流論壇、峰會等活動,鼓勵各類人才在自貿試驗區就業、創業。

  第六十七條 本市建立健全過往資歷認可機制,支援符合條件的具有境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才在自貿試驗區從事專業服務。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