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49號

  《北京市生態涵養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1年4月1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6月5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4月16日  


北京市生態涵養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條例

(2021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態保護

  第三章 綠色發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推動生態涵養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實施綠色北京戰略,保障首都生態安全,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生態涵養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的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態涵養區,包括門頭溝區、平谷區、懷柔區、密雲區、延慶區,以及房山區、昌平區的山區。

  第三條 生態涵養區應當堅持新發展理念,保持戰略定力,避免不合理的開發利用,實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擴大生態環境容量,提高生態環境品質,推進綠色發展,增強內生動力,建設展現北京美麗自然山水和歷史文化的典範區、生態文明建設的引領區、宜居宜業宜遊的綠色發展示範區。

  第四條 生態涵養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工作,堅持生態優先、系統治理、綠色發展、強區富民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將生態涵養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工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領導體制。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涵養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制定促進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的政策措施,優化符合生態涵養區功能定位的産業和項目佈局,建立健全績效考核等工作機制。有關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工作負責。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有關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指導生態涵養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工作。

  教育、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審計、園林綠化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生態涵養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家諮詢機制,組織對生態涵養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的戰略、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事項開展諮詢。

  第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理念的宣傳教育,提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採取多種措施促進全社會養成保護生態、綠色生活的習慣。

  第九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志願服務、科普宣傳等方式,參與生態涵養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獲取生態涵養區相關資訊;有權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相關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 生態保護

  第十條 本市建立生態涵養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對土地、土壤、礦産、水流、濕地、森林、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的數量、品質、分佈、權屬、保護、開發利用狀況開展調查監測評價,建立自然資源數據庫。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生態涵養區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制度,對生態涵養區內自然資源進行統一確權登記。

  本市實行自然資源資産有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統一規劃、整合優化生態環境品質監測點位,建設涵蓋生態、大氣、水、森林、土壤、噪聲、輻射等要素,佈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生態環境品質監測網路;按照統一的標準規範開展監測和評價,統一發佈生態環境品質狀況資訊。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計、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園林綠化、氣象等部門開展森林、耕地、草地、濕地等生態系統生態服務價值評估研究,建立測算指標體系和統計制度,為建立健全生態産品價值實現機制提供支撐。

  第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向社會公開自然資源調查、生態環境品質狀況、執法管理等方面的數據、資料、報告、圖表等資訊,並將資訊匯聚到本市大數據管理平臺,實現資訊共用。

  第十四條 本市按照生態功能依法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市、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及各專項規劃的重要基礎,確保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本市統籌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對自然保護地實行統一設置,分級管理、分區管控,並按照國家規定將自然保護地劃入生態保護紅線。

  第十五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其他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産性建設活動;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僅允許開展國家規定的下列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一)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區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建設、防洪和供水設施建設與運作維護;

  (二)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遊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

  (三)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和耕地規模的前提下,修繕生産生活設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種植、放牧、捕撈、養殖;

  (四)其他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第十六條 本市建立健全生態涵養區生物多樣性保護制度。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制定生態涵養區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

  第十七條 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加強天然林、古樹名木、生態公益林等森林資源的保護,採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中幼林撫育、低質低效林改造等措施,增加森林資源面積,提高森林資源品質,培育森林生態系統。

  第十八條 市水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密雲水庫、官廳水庫、懷柔水庫、白河堡水庫等水庫庫區的生態保護,建設水庫上游生態清潔小流域,加強水庫周邊地區污水、垃圾的收集處理,因地制宜建設水庫入口濕地,削減入庫污染源,完善禁漁期、禁漁區制度,依法查處非法捕撈、破壞水庫周邊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市水務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以及有關區人民政府定期調查評估生態涵養區地下水資源狀況,系統推進地下水超採治理,採取壓採、回補等措施,逐步回升地下水水位。

  第十九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河長制、湖長制的規定,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河流和湖泊管理,開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和小微水體治理,清理整治河湖管理保護範圍內亂佔、亂採、亂堆、亂建等危害水環境的行為。

  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水環境品質標準,採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環境品質。

  水務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因地制宜開展村莊污水收集處理,鼓勵採用生態方式處理污水。

  第二十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生態涵養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統籌開展生態修復。生態修復應當以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生態環境、園林綠化、農業農村等部門落實礦山生態修復工作進度,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加強礦山生態修復技術研究,採取恢復植被、土地復墾等措施進行科學修復。

  市水務部門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劃定生態涵養區水生態空間,加強水生態空間的修復和管理,制定河湖水系連通修復方案,改善河流上下游連通狀況,逐步恢復河湖生態流量,維護河湖生態功能。

  第二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指導農業生産者合理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控制農藥、獸藥的使用量,鼓勵使用有機肥料和生物、物理病蟲害防治技術,推動農業廢棄物、畜禽糞污的資源化利用,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鼓勵、支援單位和個人回收農用薄膜和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

  第二十二條 在生態涵養區從事開發土地、築壩、修路、建設等活動的,應當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造成生態環境不利影響的,應當及時進行修復。

  第二十三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態涵養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統籌應對洪澇、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災、動植物病蟲害等突發事件。

  第二十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針對森林、耕地、濕地、水流、空氣等重點領域和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點區域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確保生態保護主體得到合理補償。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逐步建立完善生態涵養區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補償機制依據有關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生態環境品質狀況評價,並可以結合生態服務價值評估成果確定。有關區人民政府可以統籌使用補償資金。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場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推動用能權、用水權、碳排放權交易,促進符合條件的生態資源資産化、可量化、可經營。

第三章 綠色發展

  第二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統籌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生態涵養區適宜産業的發展政策,推動生態涵養區可持續發展。

  有關區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確定的功能定位和産業發展方向,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因地制宜構建綠色發展産業體系。

  第二十六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組織對生態涵養區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科學有度有序開發,促進人口、經濟、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第二十七條 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高區域發展的市場化、國際化水準;結合功能定位、自然稟賦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承接中心城區疏解的適宜的功能和産業。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適宜的活動和資源節約型、生態友好型的項目、企業總部等在生態涵養區集中建設區落地。

  第二十八條 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綠色、低碳相關標準規範,明確産業園區設計、建設、準入、運營、退出標準並組織開展評估,根據評估報告對産業園區基礎設施及産業方向進行優化調整;支援産業園區提升産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準,推廣應用節能、節水技術,完善高新技術應用場景。

  第二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推動生態涵養區農業結構調整,推行農業綠色生産方式,加強農業生態和資源保護,提升産地環境品質和資源利用效率,培育無公害、綠色、有機和地理標誌農産品,推廣特色農林産品品牌。

  鼓勵林菌、林禽、林藥等立體複合種養經營模式,提高林地資源利用率和森林經濟效益。

  第三十條 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商務、農業農村、文化旅遊、園林綠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支援政策,鼓勵和引導生態旅遊、精品民宿、森林康養、田園綜合體、農村電商、智慧物流、數字經濟、科創智慧等適宜生態涵養區的新興業態發展。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挖掘生態涵養區文化資源價值,推動建設長城文化帶、西山永定河文化帶,保護文物古跡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及工業遺存,建設紅色革命教育基地,打造精品旅遊線路,促進文化、旅遊、生態等産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二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建立現代農業産業體系、生産體系和經營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現農戶生産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促進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市強化生態涵養區城市公共空間風貌設計,優化休閒遊憩設施、街道人性化設施,提升市政基礎設施、商業服務設施、文化體育設施水準,建設海綿城市、韌性城市、智慧城市。

  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涵養區特點,加強鄉村風貌、房屋建築風貌設計的引導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等部門按照職責推進市郊鐵路、軌道交通、骨幹公路、鄉村公路等路網建設,提高生態涵養區區內以及與其他區域的通達效率。

  第三十五條 市和有關區教育、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支援生態涵養區基礎教育發展,改善辦學條件,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鼓勵有關區與中心城區優質學校合作,提高基礎教育品質和水準。

  市教育、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高等院校向生態涵養區佈局,實現每個區有高等院校。鼓勵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生態涵養區建立教學科研實踐基地,推廣應用相關科研成果。

  第三十六條 市和有關區衛生健康、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完善生態涵養區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加強基層全科醫生隊伍建設,提高中心鎮的醫療衛生保障水準和院前醫療急救能力,實現醫療衛生服務全覆蓋;推進高水準醫療服務能力建設,實現每個區有三級醫院。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通過扶持産業、提供就業崗位、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等方式,促進生態涵養區勞動力就業。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社會公益性崗位設置,整合崗位職責,完善培訓、管理、保障機制,統籌社會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適度提高崗位補貼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新增産業禁止和限制目錄,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加強全域空間用途管控,嚴控房地産開發建設,嚴控建設規模,通過盤活存量、優化結構、提升城鄉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和集約高效利用水準,確保生態涵養區生態空間只增不減、土地開發強度只降不升。

  第三十九條 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的規劃管控和用途管制,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禁止以農用地流轉的名義進行非農業建設,嚴禁利用流轉的農用地建設或者變相建設旅遊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私人會所等。

  第四十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優先保障生態涵養區公益事業、市政基礎設施、鄉村産業、險村險戶搬遷等項目的建設用地需求。

  第四十一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部門,根據生態涵養區農村産業發展需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減量、集約、富民的原則,探索制定點狀供地等靈活供地新方式的政策,並對有關區給予支援和指導。

  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依法制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點狀供地規劃,明確建設用地來源、分配原則和標準、實施步驟、適用産業類型等內容,加強後期評估與監督管理;點狀供地規劃應當與林地保護利用、河湖藍線、基礎設施等規劃相協調。

  第四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區的自然資源稟賦、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實際情況,制定差別化政策,合理安排對生態涵養區的轉移支付資金,推進財權和事權相統一。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和本區財政資金,加大促進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的投入,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生態涵養區涉及的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民生改善等領域建設及運營維護資金的支援政策,向生態涵養區傾斜。

  第四十三條 本市建立生態涵養區與其他區區人民政府結對協作機制,通過給予財政資金、承接功能疏解、支援綠色産業發展、提升公共服務能力、交流幹部人才等多種方式,推動區域優勢互補、合作共贏。

  第四十四條 本市根據生態涵養區的功能定位和發展需要,加強專業人才配備與培訓,提升生態涵養區幹部隊伍素質。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服務保障措施,鼓勵和引導教育、醫療、科技、金融等各類專業人才向生態涵養區流動,鼓勵高等院校畢業生、離退休人員和其他人才到生態涵養區創業就業。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農業農村等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涵養區城鄉居民的分類分級培訓,重點培養規劃、醫療、教育、産業發展和基層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有針對性地提高城鄉居民職業技能技術。

  第四十六條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創新融資産品、開闢授信審批快速通道等方式,加大對生態涵養區的支援力度;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産品,支援生態涵養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涵養區績效考評機制。考評機制應當以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為導向,突出生態環境類指標的權重設置。考評結果作為有關區市級財政轉移支付額度分配的重要依據。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對生態涵養區相關工作落實情況開展評估。

  第四十八條 市和有關區審計部門應當開展政府資金使用和資源環境審計,推進有關區、鄉鎮主要負責人和區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全覆蓋。

  市和有關區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分別加強固定資産投資和財政資金使用的事中事後監管和績效評價。

  第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涵養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行為,依法可以提起或者支援相關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有關部門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其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政府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市、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涵養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情況,分別納入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推動生態涵養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有關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突破生態保護紅線、擠佔生態空間、解決突出環境問題不力的責任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嚴肅問責、終身追責。

  第五十二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生態涵養區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開展國家禁止的人為活動,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經評估該行為已對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造成損害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處以生態修復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原住居民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開展國家禁止的人為活動,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恢復原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房山區、昌平區的山區,包括房山區的週口店鎮、大石窩鎮、張坊鎮、十渡鎮、河北鎮、韓村河鎮、青龍湖鎮、佛子莊鄉、南窖鄉、大安山鄉、史家營鄉、霞雲嶺鄉和蒲洼鄉,昌平區的南口鎮、興壽鎮、流村鎮、崔村鎮、陽坊鎮、延壽鎮和十三陵鎮。

  (二)生態保護紅線是指由政府依法劃定的具有重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等功能的生態功能重要區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態敏感脆弱區域,及其他經評估目前雖然不能確定但具有潛在重要生態價值的區域。

  (三)自然保護地是指由政府依法劃定或者確認,對重要的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跡、自然景觀及其所承載的自然資源、生態功能和文化價值實施長期保護的區域。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6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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