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創業扶持

  第三章 資金支援

  第四章 市場開拓

  第五章 創新支援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援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高品質發展,擴大城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並符合國家劃型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 本市堅持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堅持營造公開透明、公平惠及的政務環境,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

  第四條 本市對中小企業發展實行分類指導,引導中小企業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發展,從事高精尖、文化創意、國際交往等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和資源稟賦條件的産業,從事保障城市運作和群眾生活必須的産業。

  鼓勵和支援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計劃,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負責統籌規劃、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發展各項工作。

  第六條 市、區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劃、計劃,對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實施效果評價,引導市場化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參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商務、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稅務、金融、生態環境、知識産權、司法行政、文化旅遊、教育、體育、衛生健康、民政、園區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制定並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對中小企業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七條 本市依法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經營者的財産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收益。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社會公德和行業規範,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本市基於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建立中小企業信用資訊歸集和信用評價體系,建立適合中小企業規範發展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實現中小企業信用資訊共用、查詢和應用的便利化,引導中小企業誠信經營,支援信用優質企業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獲取更多的便利和機會。

  第九條 中小企業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依法發起、設立中小企業協會或者其他中小企業行業組織,加強自律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中小企業協會和其他中小企業行業組織根據章程承擔為中小企業提供行業資訊、宣傳培訓、合作交流等服務,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中小企業的訴求和建議,參與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協助政府公平、有效地實施相關扶持政策和措施。

  中小企業協會和其他中小企業行業組織不得以政府名義或者以政府委託事項等為由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章 創業扶持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援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投資創辦中小企業,為中小企業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和平等的市場準入條件。

  第十一條 本市逐步完善市、區、鄉鎮創業服務體系。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定期發佈創業資訊,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諮詢、輔導、培訓等綜合性服務。

  第十二條 支援中小企業進行科技研發、工業性試驗、中間試驗等創業活動。市科學技術部門和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編制科技研發、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的服務目錄並公佈。

  第十三條 本市將中小企業發展空間納入全市産業發展空間佈局。市、區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文化産業園等各類載體的建設用地需求,優先安排用地指標,預留發展空間。

  重點産業集聚區和功能區配套建設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以及利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閒置商務樓宇、産業用房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等建設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援。

  第十四條 經認定或者備案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文化産業園等,依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升級改造建設補助、服務獎勵、創業培訓,以及入駐企業房租補貼等資金支援。

第三章 資金支援

  第十五條 市、區財政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小企業科目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補助、貸款貼息、風險補償、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重點支援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政府性擔保體系建設、專精特新發展、創業創新、人才培訓等事項。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

  支援企業和産業發展的科技、商業、文化等其他專項資金,應當優先支援符合專項資金條件的中小企業。

  第十六條 本市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通過合作設立子基金、直接投資等方式,重點支援處於初創期、成長期的中小企業,重點支援擁有自主核心技術、前沿技術的創新型中小企業以及利用新技術、新模式改造提升傳統産業的中小企業;其中,投資于初創期中小企業資金佔比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市、區財政設立的其他支援企業和産業發展的政策性基金、投資基金等基金,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優先支援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

  第十七條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加大中小企業融資供給,創新普惠金融産品,提高中小企業融資規模和比例。

  第十八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政策,建立小型微型企業信貸業務績效考核激勵機制;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規模和比重。

  市金融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要求推進普惠金融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産品和服務,單列小型微型企業信貸計劃,建立適合小型微型企業特點的授信制度,提供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開展無還本續貸業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內部考核激勵機制,落實授信盡職免責制度。對於市場前景好、經營誠信但暫時有困難的中小企業,不停貸、壓貸、抽貸和斷貸。

  第十九條 支援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産權、特許經營收益權、收費權、股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支援金融機構基於供應鏈核心部門、企業的信用和交易資訊,為上下游中小企業提供應收賬款融資。本市建設基於區塊鏈等技術的供應鏈債權債務平臺,推動政府部門、國有企業等應付款方及時確認與中小企業的債權債務關係。

  第二十條 本市建立與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需求規模相適應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

  本市政府性國有擔保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應當堅持以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業務為重點,服務小型微型企業的業務佔比不低於百分之八十。推廣政府、銀行、擔保機構風險共擔機制,提高擔保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的風險容忍度。對代償率控制在合理區間的擔保、再擔保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代償補償;對降低擔保、再擔保費率,取消反擔保,提高首貸擔保比重的擔保機構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支援保險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特點和需求的保險産品;完善政府、銀行、保險合作機制,發揮保險增加信用、分散風險作用;發揮市場化再保險作用,支援小型微型企業融資。

  第二十二條 本市推進政務數據開放,加強金融數據專區建設,支援首貸服務中心、續貸受理中心和確權融資中心建設運作。

  市金融管理部門組織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在政務服務中心建設首貸服務中心、續貸受理中心和確權融資中心,開展首貸、無還本續貸、應收賬款融資、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知識産權質押等業務,提供資訊查驗、受理、涉企政務數據支援等服務,提高中小企業首貸獲得率,提高無還本續貸、信用貸款和知識産權質押業務比例。開展首貸和無還本續貸業務給予擔保優惠費率,通過首貸服務中心獲得首次貸款的中小企業給予財政貼息。

  第二十三條 支援有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境內外上市掛牌、發行債券、股權融資、票據融資、信託融資、資産證券化等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直接融資。

  鼓勵、引導中小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

  鼓勵以大中型企業為主體發行小型微型企業增信集合債券;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創業投資債券,募集資金用於出資設立或者增資創業投資基金。

  第二十四條 本市將區域性股權市場作為扶持中小企業政策措施的綜合運用平臺,支援、引導中小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直接股權融資。

  區域性股權市場設立專精特新板,根據專精特新型中小企業特點,提供掛牌展示、託管交易、投融資服務、培訓輔導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支援徵信機構發展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徵信産品和服務,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公共事業單位和商業機構採集資訊。

  鼓勵第三方評級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評級。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中小企業的常態化對接交流機制和金融服務快速響應機制。發揮銀企對接系統和小型微型企業金融綜合服務平臺作用,綜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技術,暢通金融服務通道,提升金融服務及時性、可獲得性。

第四章 市場開拓

  第二十七條 支援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培育、推廣融通發展特色載體。鼓勵大企業為中小企業開放空間載體和場景應用,引導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大型企業協作配套和協同創造,促進中小企業的産品和服務進入大型企業的産業鏈或者採購系統。

  第二十八條 本市採取下列措施,鼓勵中小企業産品和服務納入政府採購:

  (一)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平等待遇;

  (二)向中小企業預留的採購份額應當佔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七十,但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三)大中型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採購的,給予聯合體一定比例的價格扣除;

  (四)評審中按照有關規定,對小型微型企業産品根據不同行業情況給予一定比例的價格扣除;

  (五)支援首臺首套新産品新技術。

  第二十九條 市商務部門建立和完善貿易救濟工作協調機制,對産業安全、貿易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和預警,指導和服務中小企業有效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市知識産權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海外知識産權應急援助機制,鼓勵、引導中小企業建立知識産權預警制度。

  第三十條 市發展改革、商務、知識産權、經濟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支援中小企業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設,促進品牌競爭力和影響力提升,對符合規定的中小企業給予資金支援。

  市知識産權、商務等部門應當對中小企業申請註冊商標、申請地理標誌保護産品和申報老字號等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和其他中小企業行業組織可以組織中小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擁有自主知識産權、自主品牌的中小企業參加國內外相關展覽展銷會以及新産品和新技術推介活動的,市、區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援。

第五章 創新支援

  第三十二條 鼓勵中小企業按照市場需求,推進技術、産品、工藝、管理模式、商業模式等創新,支援中小企業成長為專精特新、高新技術企業。

  科學技術、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園區管理等部門對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建設研發機構、開展數字化提升的中小企業,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援。

  第三十三條 支援中小企業獨立或者聯合大企業承擔科技重大專項、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和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市、區科學技術部門應當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援。

  第三十四條 支援公共科技服務平臺建設,為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提供産品研製、技術開發、設計、諮詢、檢測等服務。

  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産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方法。

  第三十五條 支援中小企業及中小企業有關行業組織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團體標準等標準制定,提高産品品質,增強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能力。具體辦法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中小企業開展産學研用合作,市、區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學技術、教育等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資金支援。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採取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等方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中小企業轉移、實施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科技成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支援中小企業享受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先行先試政策。

  第三十七條 市、區知識産權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知識産權諮詢輔導和專業培訓,提高中小企業知識産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準,並通過補貼、託管、獎勵等措施,支援中小企業獲得相應的知識産權。

  支援中小企業投保知識産權保險,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給予保費補貼。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申請和維持發明專利的費用給予資助,具體辦法由市知識産權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市知識産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完善面向中小企業的知識産權價值評估制度。

  第三十八條 開放醫療、政務、交通、教育、城市管理等領域的應用場景,支援中小企業新技術、新産品、新模式開展應用示範。

  第三十九條 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特殊股權結構,發行具有特別表決權的股份,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更多表決權數量。

  第四十條 中小企業、創業者通過首都科技條件平臺使用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等科技資源的,市科學技術部門通過科技創新券等方式給予資金支援。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創新創業大賽和創新推薦會,鼓勵推薦中小企業參加。

  第四十一條 本市樹立對中小企業及企業家的正向激勵導向,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文化和社會氛圍,對企業創新發展中出現的失敗、失誤給予更多理解、包容、幫助。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四十二條 本市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分析和發佈制度。

  市大數據管理部門依託北京市大數據平臺建立包含政務數據、金融數據、企業信用數據和社會數據的綜合數據監測體系。市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市經濟信息化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的統計進行監測、分析,定期發佈中小企業發展數據和報告。

  第四十三條 市、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匯集政府有關部門服務資源,支援市場化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産業聯盟等服務資源在平臺匯集。

  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下列服務:

  (一)市場監管、財稅、金融、政府採購、知識産權、環境保護、安全生産、勞動用工、社會保障等政務服務資訊的解讀、推送與諮詢,並增強解讀、推送與諮詢服務的綜合化、精準化和專業化水準;

  (二)投融資、空間場地、信息化、科技服務、展覽展示、渠道推廣等需求對接;

  (三)法律諮詢、會計服務、審計服務、稅務服務、人力資源招聘等商事服務;

  (四)管理能力提升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公共培訓服務;

  (五)促進中小企業在京津冀地區協同發展。

  中小企業通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獲得知識産權、檢測試製、信息化、管理諮詢、人才與培訓、市場開拓、投融資等服務的,市、區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可以通過中小企業服務券等方式給予資金支援。

  有關部門出台中小企業政務服務政策,應當及時明確辦理條件、地點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辦理環節和時限、收費標準、聯繫方式、投訴渠道等內容;辦理條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關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四十四條 中小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才和核心技術骨幹符合條件的,可以向人才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本市工作居住證或者人才引進。支援引進科技創新、文化創意、醫療衛生、金融、體育等各類産業發展急需緊缺人才,確保中小企業引進人才佔合理比例。

  前款規定的工作居住證或者引進人才的條件、待遇、程式等,由人才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市建立政府資助引導、社會智力支援和企業自主需求相結合的培訓機制,引導社會培訓機構創新培訓方式、完善培訓內容,提高企業行銷、管理和技術水準,提升中小企業人員素質。

  鼓勵高等院校和中小企業共建實習實踐基地,創新中小企業人才培養模式。

  第四十六條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團體組織、大型企業等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中小企業可以通過投訴平臺、投訴受理機構等方式反饋違約拖欠資訊,有權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並賠償因拖欠造成的損失。

  市、區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快速受理、調解機制。

  第四十七條 本市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應急援助救濟機制。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造成中小企業損失影響生存時,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稅費減免、研發補助、房租減免補貼、就業保障、融資支援或者政府採購等措施並實施。

  第四十八條 鼓勵法律服務主體為中小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維權提供法律服務。

  律師事務所等各類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學教育研究機構可以通過法律服務熱線、法律諮詢、志願服務等方式,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第四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將中小企業發展情況、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實施情況、支援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使用情況等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

  第五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公佈投訴舉報方式,受理中小企業的投訴、舉報。

  中小企業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部門電話、政府網站、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政府新媒體等提出對政府相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協調解決、答復;無法解決的,應當及時告知並説明情況。

  第五十一條 市稅務、金融、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知識産權、財政等部門應當向市經濟信息化部門定期通報有關中小企業的稅收、融資、登記、就業、知識産權,以及參與政府採購等資訊。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編制中小企業年度發展報告,並向社會公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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