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 公共服務

  第四章 城市管理

  第五章 社會治理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多元共治、簡約高效的基層公共服務、城市管理和社會治理體制,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圍繞首都城市戰略定位,以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創新,充分發揮黨組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服務群眾的作用,立足基層服務管理,深化街道管理體制改革,構建黨建引領、區域統籌、條塊協同、上下聯動、共建共用的街道工作新格局,建設新時代文明街道、活力街道、宜居街道和平安街道。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本街道黨的工作委員會領導下,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依法履行轄區公共服務、城市管理、社會治理等綜合管理職能,統籌協調轄區地區性、社會性、群眾性工作。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宣傳,教育引導轄區居民和單位遵紀守法,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美德,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主義新風尚。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堅持黨建引領“街鄉吹哨、部門報到”。在本街道黨的工作委員會領導下,加強社區治理,以到基層一線解決問題為導向,統籌協調、指揮調度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等,圍繞群眾訴求、重點工作、綜合執法、應急處置等反映集中、難以解決的事項,共同做好轄區服務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接受街道辦事處的統籌協調、指揮調度。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督促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有關單位依法履職,為街道辦事處開展統籌協調、指揮調度工作提供支援。

  第六條 本市依託市民服務熱線,建立統一的群眾訴求受理平臺,健全完善接訴即辦分類處置機制。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民有所呼、我有所應的要求,細化、落實、創新接訴即辦機制,及時回應、解決群眾的訴求。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動為民辦事常態化、制度化,滿足人民群眾生活的便利性、宜居性、多樣性、公正性、安全性需求;在作出涉及轄區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以及實施文化服務、便民服務設施等相關規劃過程中,應當採取多種形式,聽取轄區居民和單位的意見、建議。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駐地遷移、管轄範圍的確定和變更,由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遵循規模適度、管理科學、服務高效的原則,根據地域面積、人口規模、人文歷史、街區功能、居民認同等因素,擬訂街道辦事處設立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已設立的街道辦事處不符合設立標準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調整方案。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

  本市按照精簡、效能、便民的原則,整合相關職能,構建面向人民群眾、符合基層事務特點、簡約高效的基層治理體制。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市規定設立民生保障、城市管理、平安建設、社區建設、綜合行政執法等工作機構,並做好政務服務、市民活動、訴求處置等工作。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得要求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對口設立機構或者加掛牌子。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轄區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工作,落實衛生健康、養老助殘、社會救助、住房保障、就業創業、文化教育、體育事業和法律服務等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實施轄區環境保護、秩序治理、街區更新、物業管理監督、應急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營造轄區良好發展環境;

  (三)組織實施轄區平安建設工作,預防、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組織動員轄區單位和各類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治理工作,統籌轄區資源,實現共建共治共用;

  (五)推進社區發展建設,指導居民委員會工作,支援和促進居民依法自治,完善社區服務功能,提升社區治理水準;

  (六)做好國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市、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規定的其他職責。

  本市建立街道辦事處職責清單制度,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街道辦事處具體職責。街道辦事處職責清單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佈。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區實際細化職責清單。

  未經市、區人民政府批准,街道辦事處不承擔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下達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與轄區有關設施的規劃編制、建設和驗收;

  (二)對涉及轄區的全市性、全區性重大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指揮調度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四)統一領導、指揮調度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對其工作考核和人事任免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涉及多個部門協同解決的綜合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和考核督辦;

  (六)統籌管理和安排下沉人員、資金;

  (七)統籌協管員日常管理。

  街道辦事處依法行使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且能夠有效承接的行政執法權。具體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行政,推進轄區依法治理,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街道辦事處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審查、行政執法監督指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應當由其負責法制工作的相關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為在街道設立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代表之家、代表聯絡站建設等提供服務保障。

第三章 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轄區基本公共服務需求,按照市、區人民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規劃和服務標準,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統籌基層服務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市統一標準,建設和完善綜合政務服務設施,設置綜合辦事窗口,集中辦理各類直接面向居民和轄區單位的政務服務事項;全面推進線上政務服務,擴大公共服務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的範圍。

  本市政務服務設施建設和服務標準由市政務服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市政務服務部門根據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責分工及街道辦事處的事權範圍,制定、完善接訴即辦的工作流程和規範,以及激勵、督查、考核等機制。

  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接訴即辦制度規範,細化、完善相關工作流程。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對於居民和轄區單位直接反映或者通過市民服務熱線、新聞媒體等途徑反映的正當訴求,應當及時受理,溝通資訊,了解情況,統籌協調。屬於職責範圍內能夠直接辦理的事項,應當按照時限要求辦理;對於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

  (一)對於涉及多部門協同解決的事項,應當協調有關部門或者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辦理,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快速響應,安排人員協同辦理;

  (二)對於屬於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向有關部門移送辦理,有關部門應當快速響應;

  (三)對於責任主體不明確的事項,或者經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仍無法解決的事項,應當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或者按照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相關程式辦理。

  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訴求處理情況向當事人及時反饋。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了解和反映轄區基本民生保障需求,組織落實相關保障政策,配合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做好社會救助工作,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完善轄區助殘服務體系,為低收入家庭和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提供救助等保障工作。

  第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健全轄區教育和衛生服務體系,完善學前教育、基礎教育公共服務,健全社區醫療衛生服務網點。

  第二十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健全轄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拓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場所,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豐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區生活性服務業設施規劃,引導市場主體完善便民商業服務設施佈局,協助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建設補齊便利店和早餐、蔬菜零售、便民維修、家政等服務網點,實現便民服務圈全覆蓋。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轄區基本公共服務需求,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並向社會公佈,鼓勵和支援社會組織、企業等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推動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第四章 城市管理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對於涉及轄區的全市性、全區性重大事項和重大決策,以及涉及轄區的公共服務項目和文化服務設施、便民服務設施等相關規劃的編制提出意見和建議;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聽取街道辦事處意見和建議,並書面向其反饋採納情況。

  第二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標準化、規範化、精細化管理原則,將轄區合理劃分為若干管理網格,實行網格化管理,確定管理網格區域內的服務事項和監管任務,建立健全採集資訊、發現需求、排查隱患、處理問題等工作流程。

  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日常性服務管理的基礎數據資訊,做好基礎數據的採集、更新、維護等管理工作,並將相關基礎數據向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饋。

  第二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依法開展綜合行政執法活動。街道辦事處應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接受市、區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街道辦事處實施綜合行政執法的依據、程式、標準和執法文書,以及執法人員資質認定等,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規範執行。

  第二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發現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勸阻和制止;屬於街道辦事處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查處;屬於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通知有關部門予以查處;對涉及多部門協同解決的事項,應當依託綜合指揮平臺組織協調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開展聯合執法。

  第二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組織居民和轄區單位參與街區更新,推動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制定街區公共空間改造實施方案,擴大街區公共空間規模,提高街區公共空間文化品質。

  第二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市城市環境和居住區環境整治標準,組織開展街巷環境、居住區(居民小區)、違法建設、地下空間、停車秩序整治,垃圾分類處理等工作。

第五章 社會治理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要求,轉變治理理念,創新治理模式,整合轄區資源,推動各類社會主體協商共治。

  第三十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街道黨建工作協調委員會議事協商議定的事項,組織動員轄區單位、居民委員會,以及居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共同協商解決社區事務,做好雙向需求徵集、提供服務、溝通反饋、考核評價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協調轄區單位向居民有序開放文化、體育、生活、養老助殘等服務資源,參與社區服務、環境治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活動;轄區單位有條件的,應當予以支援。

  第三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指導居民委員會通過社區議事廳等形式,組織社區單位和居民等對涉及切身利益、關係社區發展的公共事務進行溝通和協商,共同解決社區治理問題。

  第三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動居民委員會制定和完善居民公約;指導、支援和幫助居民委員會開展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自治活動,完成各項法定任務。

  市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制定、定期調整居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工作任務清單並向社會公佈。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不得將協助政府工作任務清單以外的事項交由居民委員會辦理,不得違反規定要求社區填表報數。

  第三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轄區平安建設工作,配合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公共安全領域和重大活動城市安全風險管理,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監督轄區單位安全生産;及時處置居民委員會反映的突出風險、突出問題,維護轄區安全穩定。

  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公共法律服務,指導和依靠居民委員會,了解、預防、排查、化解社區、家庭以及鄰里之間等矛盾和糾紛,發揮人民調解作用,就地解決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問題。

  第三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援和保障社區服務站開展工作。社區服務站作為直接服務居民的專業服務機構,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開展社區公共服務、公益服務、便民服務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保障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和社區服務設施,科學設定、調整社區規模,配備與社區規模和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社區工作者隊伍,從事相關公共服務和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當規範社區工作者隊伍的業務培訓、日常管理和考核獎懲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鼓勵、支援居民和轄區單位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指導社區志願服務,發揮志願服務組織在基層治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培育生活服務類、公益慈善類、文體活動類、居民互動類等社區群眾性組織,有序開展社區服務,擴大居民參與,培育社區文化,促進社區和諧;社區群眾性組織符合社會組織登記條件的,指導其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

  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建立轄區社會組織聯合會,通過購買服務、公益創投、補貼獎勵、活動場地費用減免,以及資源支援、項目承接、人員培訓等方式,鼓勵、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參與轄區治理和服務。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綜合考慮街道功能定位、區域面積、人口規模等因素,優化資源配置,整合基層的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力量,推動治理重心下移,推動人員力量向街道辦事處傾斜。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街道辦事處考核評價和激勵制度,其工作人員的收入水準應當高於區級行政機關同級別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獎勵指標應當高於本區行政機關平均水準。街道工作人員依法享受休假、體檢等福利待遇。

  本市健全社區工作者職業體系,設立崗位等級序列,按照規定落實報酬待遇,建立健全增長機制。

  本市建立街道工作人員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其擔當作為。

  第四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街道辦事處財力保障機制,加大財力向街道辦事處傾斜力度,增強街道辦事處統籌發展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街道辦事處履職所需經費和辦公用房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區人民政府應當適度提高街道辦事處年度預算中機動經費比例,由街道辦事處統籌安排,用於新增、臨時、緊急項目。

  第四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經市、區人民政府批准承擔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交辦的臨時性事項的,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技術等保障,並明確事項辦理的要求、標準和流程。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根據街道辦事處開展服務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法將相關領域的基礎資訊向街道辦事處主動開放,實現各部門業務數據在街道層面的資訊共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管理網格規範化建設,建立一體化的資訊系統和綜合指揮平臺,實現各資訊系統互聯互通、資訊共用、實時監控、綜合監測,健全發現問題、研判預警、指揮調度、訴求處置、督查考核等工作流程,為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組織協調聯合執法等工作提供支援。

  第四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統一進行街道辦事處工作考核,建立以轄區居民滿意度為主、以居民委員會和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評價為輔、監督檢查和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考核制度。

  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未經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不得對街道辦事處工作進行考核。

  第四十四條 對於在落實黨建引領“街鄉吹哨、部門報到”工作機制中拒不履行職責的工作部門,街道辦事處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工作部門落實責任情況進行調查、督辦,並納入年度績效考評體系。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人民政府規定,邀請轄區單位、居民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年度績效考評和提出人事任免意見建議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轄區單位、居民對轄區水、電、氣、熱、電信等公共服務企業的服務情況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公共服務企業、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反饋。

  第四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檢查結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年度績效考評體系。

  第四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根據情節,由區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轄區設有村民委員會的,本條例關於居民委員會和居民的規定適用於村民委員會和村民。

  第四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落實黨建引領“街鄉吹哨、部門報到”和接訴即辦機制,開展綜合行政執法活動,可以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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