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部門聯合發文 首次系統全面規範網路主播行為
6月22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聯合印發《網路主播行為規範》,首次對網路主播行為進行系統性、全面性規範。
規範規定,網路主播在提供網路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應當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堅持健康的格調品味;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自覺反對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拜金主義等不良現象;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對於需要較高專業水準(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內容,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並向直播平臺進行執業資質報備,直播平臺應對主播進行資質審核及備案。
規範列出了31條網路主播不得出現的行為清單,為網路主播從業行為劃定了底線和紅線。其中包括:網路主播不得惡搞、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和模範人物的事跡和精神;不得使用換臉等深度偽造技術對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烈士、黨史、歷史等進行偽造、篡改;不得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不得對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進行炒作或者蓄意製造輿論“熱點”;不得炒作緋聞、醜聞、劣跡,傳播格調低下的內容;不得介紹或者展示自殺、自殘、暴力血腥、高危動作和其他易引發未成年人模倣的危險行為,表現吸煙、酗酒等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容;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進行非廣告類的商業宣傳、表演或作為噱頭獲取商業或不正當利益;不得鋪張浪費糧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飲暴食等;不得引導用戶低俗互動,組織煽動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路暴力;不得行銷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産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讚量等數據流量造假;不得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寶、紙幣等資産,展示無節制奢靡生活,貶低低收入群體的炫富行為等。
規範要求,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對出現違規行為的網路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路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路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臺等形式再度開播。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防止轉移陣地復出。(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