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作出新行政復議法實施後首例變更決定

日期:2024-03-14 16:03    來源: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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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決定在行政復議決定體系中有重要地位,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新行政復議法實施後,首例變更決定,具體內容一起來看!

  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申請人王某因某公司未按照承諾按時向其開具發票,向被申請人提出舉報。2023年12月,被申請人經調查核實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某公司存在申請人舉報的違法行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申請人相關案件的處理結果。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行政復議機關查明事實和證據,某公司未按照承諾按時開具發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但該公司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被申請人應當適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變更決定如下:某公司未按照承諾按時向申請人開具發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但其違法行為輕微,在申請人舉報前已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某公司不予立案。

  復議説法

  2024年1月1日,新行政復議法正式施行。為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新行政復議法對變更決定的適用情形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並將變更決定的法律條款放置在行政復議決定類型的首位,凸顯了變更決定在復議決定體系內的重要地位。這意味著行政復議機關經過調查取證和審理後,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應盡可能作出變更決定,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實現“案結事了”。

  上述案例中,被申請人雖然在認定事實和法律適用方面存在問題,但作出不予立案的結論並無不當。因此,為避免程式空轉,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對案件事實進行重新認定,並對不予立案決定適用的法律依據進行變更,積極回應申請人的核心訴求,使行政爭議在行政復議程式中終結,切實提高了糾紛化解的時效性。同時,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行政復議機關主動追加被舉報人為第三人,保障了被舉報人參與行政復議程式的權利。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變更該行政行為: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但是內容不適當;

  (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但是未正確適用依據;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行政復議機關查清事實和證據。

  行政復議機關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變更決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請求的除外。

  下一步,北京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將繼續踐行新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要求,努力辦好每一件行政復議案件,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讓人民群眾在行政復議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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