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積分落戶政策試行成效如何?
答:2016年8月以來,北京市先後制定出臺《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試行)》,並於2018年4月正式啟動申報。按照每年6000人並同分同落的安排,2018、2019年共有1.2萬餘名申請人獲得落戶資格,截至目前已有11189人辦理落戶,隨遷子女8631人,共計落戶19820人。總體看,政策實施取得了積極的社會效果:一是為長期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居住的普通勞動者開闢了一條公開、公平、透明的落戶渠道。統一申請條件、賦分標準和審核程式,對所有申報者一視同仁,秉承“便民、公正、誠信”原則開展申報服務。合法穩定就業和居住積分佔比超過60%,落戶人口從業分佈廣泛,覆蓋現有行業分類的80%,大學本科學歷佔5成,專科及以下學歷佔2成,符合面向普通勞動者的政策定位。二是不斷完善申報管理,為政策長期施行積累了寶貴經驗。國家部委、市、區三級部門協同,運用政務數據比對,最大限度減少自由量裁,有效避免權力尋租。完善“全網通辦”、增設申訴環節,優化審核流程,為申請人提供了細緻便捷的服務。三是積極聽取民聲民意,強化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北京市積分落戶也是人口管理服務的創新實踐,政策試行以來,各部門密切關注實施情況,了解社會訴求,持續評估總結,為修訂完善政策、優化提升人口服務管理水準打下了堅實基礎。
2.相關部門圍繞此次政策修訂做了哪些工作?
答:為做好新舊政策銜接,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門在保持現行政策連續穩定的基礎上,統籌考慮國家有關要求、政策試行情況及社會各方建議,對政策進行了修改完善。主要開展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深入落實國家要求,重點研究解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生活的外來人口戶籍遷移問題。近兩年來,國家陸續出臺系列政策措施,明確要求加快戶籍制度改革,調整完善積分落戶政策,超大特大城市要進一步精簡積分項目,確保社保繳納年限和居住年限分值佔主要比例。在此次政策修訂中,北京市堅決貫徹落實國家要求,在進一步保持社保和居住年限分值佔主要比例且略有提高的基礎上,對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納稅、年齡、守法記錄指標予以精簡優化。
二是充分聽取群眾建議,不斷完善具體指標和流程設計。試行期間,通過各種渠道收到意見建議2200余條,既有從政策總體層面的建言,如公示落戶人員詳細分值、壓縮申報時間等,又有具體指標層面的建議。相關部門對這些意見進行了全面匯總梳理和研究吸納,力爭使指標設置和流程設計更加科學公平、符合實際,更加突出對勞動者個體貢獻的評價考量。
三是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首都功能定位,與城市發展需求相銜接。北京作為首都,既要堅持減量發展,嚴守人口總量上限,又要優化人口結構,保障城市發展活力;還要做好長期穩定在京就業生活、符合條件的常住外來人口落戶工作,共用和諧社會發展成果。政策修訂期間,相關部門也積極徵求了專家學者及法律顧問的意見建議,基於政策試行期間的全過程評估,形成了此次徵求意見稿。
3.此次政策修訂的原則是什麼?主要修改了哪些方面?
答:本次政策修訂主要遵循“連續穩定、精簡優化、公平公正”原則,即:保持積分落戶政策體系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落實國家要求,突出政策定位,精簡優化部分指標;回應社會關切,體現人本關懷,加大監督管理,強化公平公正。修訂後,政策更加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對比試行版,此次修訂主要做了以下兩方面修改:一是具體指標方面,着重對7項導向指標中的6項進行了精簡優化。教育背景指標,增加了對只取得學歷或學位人員可積分的內容,調整就學期間社保扣繳規則,進一步體現就學、就業起點公平。職住區域指標,不再考量轉移前就業居住情況,明確對在北京市城六區之外其他行政區自有住所居住(或工作並居住),且取得落戶資格後在該自有住所落戶的給予積分。創新創業指標,精簡了關於申請人任職年限、工資收入等加分內容,考慮城市發展需求,對獲得一定股權類現金融資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持股人員加分,並優化部分獎項內容。納稅指標,精簡了申請人在京投資企業按照出資比例納稅可獲加分的內容,為倡導持續穩定納稅,將個稅納稅額調整為近三年每年10萬元及以上,明確了涉稅違法記錄“近5年”的扣分年限。年齡指標,調整為梯度賦分,避免了45周歲以上申請人分值出現斷崖式下降。守法記錄指標,明確了“近5年”的扣分年限,避免“一旦違法終身受罰”。二是政策推進方面,要求“用人單位須在京註冊,進行稅務登記並依法納稅”。同時進一步強化誠信申報,加強社會監督和部門核查,嚴懲弄虛作假,申請人出現的不良資訊將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4.此次政策修訂對合法穩定住所指標有哪些調整?
答:在操作管理細則中,對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在單位宿舍、租賃住所的連續居住年限,以申請人同期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計算的時限從“2017年1月1日(不含)以前”改為“本細則發佈之日(不含)前”。
按照該規定,2020年申報積分落戶的申請人居住在北京市租賃住所和單位宿舍的,可不必填報該指標,系統將根據申請人在京社保繳納情況直接計算分值。需要提示申請人注意的是,細則正式印發後,在京居住租賃住所的分值將嚴格依據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管平臺的租賃備案合同進行認定,申請人應按照住建部門要求,依法依規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未依法及時辦理的,將會影響該項指標積分。
5.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教育背景指標為何增加“只取得學歷或學位的,可按照相關標準獲得積分”表述?
答:教育背景指標的賦分原則是保持就學與就業、居住的起點公平,也就是説就學一年的積分分值應與就業和居住一年的分值相銜接。但在政策試行期間,不少申請人反映,自己完成了相應年限的全日制學習,因各種原因只取得學歷證書或學位證書,按照試行政策既不能取得就業、居住積分,也不能取得教育背景積分。為確保政策公平公正,我們對教育背景指標進行了適當優化:明確對只取得學歷或學位的可按照相關標準獲得一定積分。
以申請人小甲為例,其高中畢業後1998年9月至2002年8月取得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但未取得學士學位證書。按照原試行政策,小甲1998年9月至2002年8月這段時間既沒有合法穩定就業指標積分也沒有教育背景指標積分。按照修訂後政策,小甲在這段時間可以取得10.5分(相當於大學專科學歷積分)。
6.管理細則徵求意見稿中,對於教育背景指標在具體操作層面有哪些變化?
答:為更加公平合理,在保持就學與就業、居住起點公平的同時,避免教育背景指標與合法穩定就業居住指標重復計分,我們在具體操作中進一步明確優化了社保及居住扣分規則。即:分別比照教育背景指標賦分規則,自畢業日期起,往前扣除相應年限內同時獲得的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積分,期間獲得社保及居住年限積分不足規定年限的,按實際獲得年限扣分;未獲得社保及居住年限積分的則不予扣除。具體規定見以下表格:
以申請人小乙為例,其1998年9月至2003年8月在職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期間一直在京正常繳納社會保險。按照修訂後政策,小乙1998年9月至2003年8月這段時間可獲得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共計17.5分、教育背景指標積分15分,同時要減去自畢業日期起前4年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按租賃住所計算)積分共計14分,小乙這段學習及就業經歷的最終積分為18.5分,比同時期只就業未就學人員多積1分。
再以申請人小丙為例,其1998年9月至2003年8月在職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無學位),期間一直在京正常繳納社會保險。按照修訂後政策,小丙在這段時間的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合法穩定住所指標積分共計17.5分,教育背景指標積分10.5分,但是要扣除自畢業時間起前三年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按租賃住所計算)積分共計10.5分,小丙這段學習及就業經歷的最終積分仍為17.5分,與同時期只就業未就學人員積分相同。
對小乙、小丙這樣在職學習取得學歷學位的申請人,在扣除社保及居住積分的時候規定了時間上限,就是在鼓勵學習進修的同時,進一步保障就業、居住與就學的相對公平。
7.此次政策修訂對職住區域指標調整主要出於哪些考慮?指標調整後該如何計算?在該指標取得積分的申請人,在辦理落戶手續時有何要求?
答:在積分指標體系中設置職住區域指標,主要是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和城市總規要求,促進城市空間佈局優化,緩解中心城區人口資源環境矛盾。此次政策修訂對職住區域指標的調整充分吸納了群眾意見建議,不再考慮轉移前的就業居住情況,更加突出了對此類申請人的引導和鼓勵,特別是將2017年以前已經轉移或一直在城六區外其他行政區居住或居住並就業的人群納入了加分範疇,指標設計更加公平、合理。具體操作詳見下圖:
以申請人小丁為例,2016年1月1日起至今一直在城六區外其他行政區的自有住所居住,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城六區工作,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城六區外的其他行政區工作,按照修訂政策,小丁在2020年申報積分落戶時可獲得2+3*2=8分職住區域指標積分。
需要説明的是,獲得職住區域指標加分的申請人在積分落戶申報的上一年度12月應滿足該指標加分條件,即在北京市城六區之外其他行政區自有住所居住或同時在北京市城六區之外其他行政區工作的;在取得落戶資格後,申請人還須在該自有住所落戶。
8.此次政策修訂對創新創業指標調整有哪些考慮?
答:此次政策修訂精簡了創新創業指標對於“申請人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且在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可獲得加分”的規定,同時,考慮功能定位和城市發展需求,幫助支援處於成長階段的優秀科創企業,增加“申請人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工作並持股比例不低於10%,且企業近三年獲得股權類現金融資達到一定條件的可積分,最高加6分”等內容。並在操作管理細則中對企業範圍、投資機構、融資額度及分值等做了進一步明確。此外,為廣泛引進培育創新創業人才,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倍增效應,此次修訂對創新創業指標涉及獎項進行了補充調整,增加了北京市科學技術獎之突出貢獻中關村獎、傑出青年中關村獎和特等獎等科技類獎項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指導的“中國創翼”創業創新大賽全國決賽、市人力社保局主辦的“創業北京”創業創新大賽決賽等技能類獎項。
需要強調的是,積分落戶政策面向的是普通勞動者,創新創業是導向指標,體現了北京市全國科技創新中心的城市功能定位要求。
9.此次政策修訂對納稅指標調整有哪些考慮?
答:對比試行版,此次修訂主要對納稅指標進行了四方面調整:一是為突出體現對落戶人員的個人實際繳稅額的評價和考量,精簡了納稅指標對於“依法登記註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加6分”的有關表述;二是同國家個人所得稅改革相銜接,2019年1月1日(含)以後的個人所得稅所得項目調整為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經營所得;三是為進一步體現持續穩定納稅的政策導向,個稅繳納由“近三年平均每年在10萬元及以上”調整為“近三年每年在10萬元及以上”;四是關於涉稅違法行為,明確了“近5年”的期限,避免了“一旦違法,終身受罰”。
10.此次政策修訂對年齡指標調整有哪些考慮?調整以後是如何計算的?
答:試行政策中,超過45周歲的申請人不能取得年齡加分,對年齡位於臨界點附近的申請人群影響較大,不利於對這一群體在京就業貢獻的綜合衡量。結合群眾建議和北京市實際,為進一步促進政策的公平公正、體現人本關懷,此次修訂將年齡指標調整為梯度賦分,即:申請人在45周歲(不含)以上的,每增加一歲(含不滿一歲)少加4分。以2020年申報為例,年齡指標積分操作詳見下圖:
11.此次辦法及管理細則徵求意見期間,公眾可通過何種方式反饋意見建議?
答:此次修訂後的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和操作管理細則將同時面向社會徵求意見。2020年5月13日-6月12日,社會各界可關注首都之窗、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全面了解政策徵求意見稿內容,並通過電子郵箱jifenjianyi@fgw.beijing.gov.cn反饋意見建議。
12.修訂後的政策將於何時發佈實施?2020年積分落戶工作何時啟動?公眾可提前做好哪些申報準備?
答:公開徵求意見結束後,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將匯總分析各方意見建議,對政策進一步完善後,正式向社會公佈實施。2020年的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將按修訂後的政策組織實施,具體時間待修訂政策正式發佈後確定公佈,屆時請關注市人力社保局積分落戶服務專欄通知及媒體報道。
建議今年擬申報積分落戶人員提前做好準備,包括登錄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北京市不動産登記領域網上辦事服務平臺”核實自有住所備案資訊、登錄教育部相關網站核對學歷學位備案資訊等。
13.此次修訂政策實施後,年度落戶規模是否調整?
答:積分落戶規模的確定需統籌考慮國家要求、城市人口調控目標、綜合承載能力和政策關聯影響等多方面因素。2018年,北京市經統籌考慮、深入分析、研究平衡,確定了政策試行期間每年6000人的落戶規模,並實行同分同落,考慮後續親屬投靠,未來每個家庭還會連帶1至4人投靠落戶,對人口調控工作帶來一定挑戰。因此,現階段北京市積分落戶規模將保持基本穩定,同時,我們將對全市戶籍人口增長情況開展綜合評估,擇機適度穩妥擴大積分落戶規模,給予更多符合條件申請人公開透明的落戶機會。
14.2019年11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佈了4名在積分落戶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人員的處理情況,近期有無新增失信行為?相關部門是如何處理的?
答:北京市積分落戶政策試行期間,相關部門不斷深化與國家及兄弟省市的數據共用,加強政府函詢核查力度。2019年11月13日,市人力社保局網站積分落戶服務專欄面向社會發佈了對李某某等4人弄虛作假處理情況的通告,有力維護了公平競爭的申報秩序,起到了較強震懾作用,獲得了社會各界廣泛支援。這4人中,1人因隱瞞刑事犯罪記錄騙取落戶資格,其本人及隨遷子女取得的北京戶籍被登出;3人因在申報階段提供偽造身份資訊變更證明,被及時取消申報資格,相關線索已移交公安部門進一步處理。近期,相關部門又新增查明7名申請人存在失信行為,其中劉某、狄某某、徐某某、韓某4人因隱瞞刑事犯罪記錄,丁某某、馮某、萬某某3人因提供偽造憑證,取得的落戶資格或申報資格均已被取消。
15.北京市如何保障常住外來人口享有相應的基本公共服務、權利和便利?
答:北京市作為超大型城市,一方面要為生活在這裡的所有人提供好服務,另一方面又要努力緩解人口資源環境矛盾,實現可持續發展,在多難中實現這種平衡需要一個過程。長期以來,廣大的勞動者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保障其合法權益、增強融入感和歸屬感,是北京市人口管理服務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目前,北京市已形成了以居住證為載體的“3+6+7”政策體系,已經覆蓋了常住外來人口。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居住證持證人可享有“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3項權利,“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等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等7項便利,依法保障常住人口的基本權益。
在此基礎上,為落實國家戶籍制度改革意見要求,北京市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持居住證可享有的公共服務範圍,居住證持證人在北京市可享有獎助學金、老年人優待、臨時救助等公共服務,符合繳納社會保險年限條件的還可享有參加中職高職考試、申請共有産權房和公租房、購買商品住房、申請小客車指標等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