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條例實施倆月 211輛逾期未復檢排放超標車被罰

日期:2020-08-10 19:07    來源: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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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1日起,《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截至7月31日,《條例》實施兩個月,共有211輛機動車因逾期未復檢排放超標被罰。其中有2輛機動車因超標被罰後,依然“我行我素”未復檢合格繼續上路,依據《條例》受到二次處罰。

  嚴格執法 依據《條例》加大監管力度

  《條例》實施前,由於超標排放車輛上路行駛的違法成本低,導致車輛超標受到處罰後未經維修復檢仍舊上路行駛的現象較為普遍,曾出現過1輛重型柴油車一年中因排放超標被處罰40余次仍“帶病”上路的情況。

  《條例》實施以來,全市各區、各有關部門集中力量、密切配合,依據《條例》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切實形成嚴格執法的高壓態勢,堅持“人防+技防”、“現場執法+非現場檢查”相結合,採取路檢路查、入戶抽查、遙感監測及黑煙抓拍等手段,嚴查超標車輛。

  對症下藥 嚴查超標車“帶病”反覆上路違法行為

  針對超標車“帶病”反覆上路的情況,生態環境、公安交管等執法部門嚴格落實《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症下藥”,做好逾期未按規定進行維修並復檢合格,又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執法工作。自5月1日至7月31日,全市共現場處罰逾期未復檢合格,又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法行為(罰款3000元)209起;處罰逾期未復檢合格,再次駕駛檢驗不合格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法行為(罰款4000元)2起。

  其中,某本地牌照小汽車因排放超標被處罰後,未在規定時間維修復檢合格,于7月2日又上路行駛,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該車依然排放超標,依據《條例》規定,車主被處罰3000元;7月22日,該車在仍未維修復檢的情況下繼續上路行駛,執法人員依據《條例》對車主處以4000元罰款。

  持續發力 多部門聯動強化移動源監管

  據了解,加強全市移動源監管,2020年以來,全市生態環境、公安交管等執法部門,進一步深化“環保檢測、公安處罰”執法模式,不斷健全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強化資訊共用,定期交換機動車登記註冊數據、道路交通流量流速、機動車定期檢驗以及超標車執法等數據;規範執法程式,制定了取證標準、證據移送程式以及非現場執法規程。

  下一步,全市將重點檢查逾期未復檢排放超標的車輛,督促超標車及時維修復檢合格,加大超標車輛處罰力度,持續改善本市大氣環境品質。

  附:《條例》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責令在十個工作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並復檢。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逾期未按照規定進行維修並復檢合格,又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可以暫扣機動車行駛證;經維修復檢合格的,及時發還機動車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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