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工作年限
來信人:bj***00
時間:2024-04-07
醫療期病休,是否記錄入工作年限內?
市人力社保局
答復時間:2024-04-07
您好! 依據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7]29號) 十九、按《關於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補充通知》(京勞險發字[1993]73號)規定,在1992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期間領取疾病救濟費和停薪留職的職工, 1992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未繳費期間以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並與1995年11月之後的實際繳費工資共同參與“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但其未繳費期間不計算實際繳費年限。 根據《北京市勞動局關於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險發字[1992]703號) 五、自1992年10月1日起以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連續工齡不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職工個人繳費年限。職工因各種原因離開企業再次到新的工作崗位工作時 , 職工個人繳費年限可以前後相加, 合併計算。 如果方便,建議您或者致電市人力社保熱線電話12333.以便我們及時與您溝通,為您提供更詳細的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