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規定:“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六)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産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産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契稅:
1.繼承:
根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北京市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規定,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
根據《關於調整房地産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的規定:“一、關於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2.贈與:
根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北京市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第一條的規定:“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