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電動運輸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的反饋

日期:2023-03-22 10:40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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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2日至3月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首都之窗)和本單位門戶網站對《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電動運輸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期間,經統計,共收到社會各界有效意見6條。

  一、針對第三條車輛界限提出的意見,我們進行了吸收採納,經研討後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

  二、針對第十三條駕駛人員管理提出的意見,我們進行了吸收採納,經研討後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

  三、針對第六條提出的電動運輸車屬於非道路移動機械,應按要求進行登記張貼環保標識的意見,我們不予採納,施工單位依據環保部門法律法規執行即可,本規定不再單獨進行要求。

  四、針對第四條提出的建設單位源頭上提升電動車輛的裝備水準的意見,我們不予採納,不予採納理由為該條建議不屬於《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單位法定職責。

  五、針對第五條提出的監理每月不少於兩次的專項檢查,建議改為一次的意見,我們不予採納,不予採納理由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監理規程》(DB11/T382-2017)第6.2.4條、6.2.5條等規定,監理人員應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産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同時考慮到電動運輸車使用過程存在的風險,因此不宜降低監理單位檢查頻率。

  六、針對第十七條提出的從職責、場地設定、設施管理、充電過程管理等方面進一步細化充電管理的意見,我們不予採納。不予採納理由為第十七條已經規定了總承包單位及分包單位保障充電安全的基本職責,關於場地設定、設施管理、充電過程管理等的具體相關內容,各參建單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以及《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術規程》等規範標準,結合施工現場條件自行進行細化,本規定不做具體要求。

  下一步,我委將結合各方意見對文件內容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正式公佈實施。在此,衷心感謝社會各界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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