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日期:2023-06-01 08:15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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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便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市政府辦公廳的政府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編制本指南並實時更新。

  一、主動公開政府資訊

  (一)公開範圍

  依據《條例》第三章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二)公開方式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報》(通過紙質發行和網上發佈兩種方式向社會公開。市民、社會單位可到市、區、街道三級行政服務大廳,市區圖書館、檔案館查閱紙質公報。可登錄“首都之窗”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beijing.gov.cn查閱政府公報電子版,政府公報網頁提供多種檢索方式,並提供下載、列印等功能,使用更加便捷。還可關注“首都之窗”“北京發佈”微網志微信公眾號,通過手機及時獲取政府公報。)

  2.北京市政府門戶網站(“首都之窗”,訪問地址http://www.beijing.gov.cn)

  3.政務新媒體賬號:“北京發佈”新浪微網志、今日頭條、微信訂閱號、抖音短視頻、快手短視頻;“首都之窗”搜狐號、網易號、微信訂閱號、今日頭條、抖音短視頻、快手短視頻、支付寶生活號。

  4.其他網際網路政務媒體、新聞發佈會、報刊、廣播、電視等。

  同時,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大廳(北京市豐台區西三環南路1號市政務服務中心一層)、北京市檔案館(北京市朝陽區南磨房路31號)、首都圖書館(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南路88號)設置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

  (三)公開時限

  依據《條例》規定,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本指南,可申請公開北京市政府或北京市政府辦公廳的政府資訊。

  (一)申請接收渠道

  1.當面提交

  地    址:北京市豐台區西三環南路1號市政務服務中心一層

  工作時間:9:00-12:00,13:30-17:00(週一至週五,節假日除外)

  聯繫電話:010-89156666

  2.郵政寄送

  收 件 人: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大廳

  地    址:北京市豐台區西三環南路1號市政務服務中心一層

  郵遞區號:100161

  其    他:信封上請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傳真提交

  傳真號碼:010-89151988

  其    他:請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4.網路提交

  請登錄北京市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的“依申請公開”欄目提交申請。

  (二)填寫申請表

  申請獲取政府資訊,應當填寫《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人對所需資訊的描述應詳細、準確,儘量採取便於本機關查詢的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徵性描述。《申請表》可以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大廳領取,也可以在北京市政府門戶網站下載,《申請表》複印有效。網上申請的可直接線上填寫。

  (三)答復期限

  依據《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四)資訊處理費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信息公開資訊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相關規定,為了有效調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引導申請人合理行使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向申請公開政府資訊超出一定數量或者頻次範圍的申請人收取費用。

  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收取資訊處理費的,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內,按照申請人獲取資訊的途徑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説明收費的依據、標準、數額、繳納方式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收費通知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繳納費用,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從申請人完成繳費次日起重新計算。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機構名稱:政府信息公開處

  辦公地址:北京市豐台區西三環南路1號市政務服務中心

  工作時間:9:00-12:00,13:30-17:00(週一至週五,節假日除外)

  聯繫電話:010-89156666

  傳真號碼:010-89151988

  網際網路聯繫方式:xxgk@beijing.gov.cn(僅用於接收信息公開工作諮詢及有關意見建議,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參閱並按照本指南“二、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提示提出申請。)

  四、監督和救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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