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監獄管理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日期:2011-03-16 15:26    來源:北京市監獄管理局

分享:
字號:        

引言

  本報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由北京市監獄管理局編制的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和不予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諮詢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情況和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本報告所列數據的統計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報告電子版可在北京市監獄管理局網站http://www.bjjgj.gov.cn上下載。如對本報告有任何疑問,請與北京市監獄管理局聯繫(地址北京市右安門東街7號,郵編100054,聯繫電話:83580813,電子郵箱:xinfang@bjjgj。gov。cn)。

  一、概述

  2010年,我局按照市政府信息公開辦統一部署,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監獄系統工作實際,深入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求,我局召開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部署會,對全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總體部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要求,我局進一步調整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修訂《北京市監獄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北京市監獄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和監督檢查機制。對所掌握的政府資訊進一步進行梳理分類和保密審查,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凡與人民群眾生産、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密切相關的政府資訊,我局積極主動進行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積極予以提供。但是,由於監獄系統工作的特殊性、保密性,大量的政府資訊被確定為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範疇,能夠主動公開的資訊量極其有限,截止2010年底,主動公開政府資訊0條。2010年度,我局收到2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一年來,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得到了社會公眾的認可,未發生一起針對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問題。

  二、政府資訊主動公開情況

  按照《條例》第9至12條規定的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範圍我局開展了資訊清理和目錄編制工作,並按照《條例》第15條規定,通過網站主動公開。按照《條例》第16條規定,設立了信息公開諮詢室,配備專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

  (一)公開情況

  我局2010年共主動公開政府資訊0條。

  (二)公開形式

  在主動公開的工作中,我局主要採取以下措施,一是按照市政府信息公開辦的統一要求,我局參照《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制規範(試行)》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樣本(試行)》,修訂《北京市監獄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北京市監獄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通過靜態網址進行主動公開。二是我局建立政府資訊主動公開工作機制,制定了政府資訊主動公開制度,明確各處室在制定文件時,必須按照保密審查規定確定資訊屬性,屬於主動公開的,由信息公開部門及時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發佈。三是我局按照《北京市政府資訊清理工作辦法(試行)》,組織市局各業務處室,按照由近及遠的原則,逐步對2003年1月1日以前製作和保存的政府資訊進行清理,確定信息公開屬性,屬於主動公開範疇的及時公開。四是以“崗位大練兵執法大培訓”主題教育活動為契機,對全局幹警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業務培訓,針對資訊屬性確定、保密審查等重點工作進行主題講解答疑。

  三、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情況

  (一)申請情況

  按照《條例》第13條規定,我局積極受理、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為進一步規範依申請公開工作,我局健全《北京市監獄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依法開展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在網站上對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受理機構、申請步驟、收費標準、救濟方式等進行公佈。我局積極改善政府信息公開接待場所的軟硬體條件,確保專人在政府信息公開接待室全天受理依申請信息公開申請,要求接待人員熱情接待,對申請人使用文明規範用語,詳盡説明申請程式和辦理流程,竭盡所能解答申請人的諮詢問題,使申請人在受理環節就感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公開透明。在依申請公開辦理過程中,我局嚴格執行《條例》規定的時限要求和辦理程式,按規定出具登記回執,並在法定之日內出具答復告知書。在此基礎上,建立依申請公開辦理工作檔案庫,辦理結案的依申請公開事項,按照每件一檔的原則歸檔保存。2010年度我局共收到2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其中1例資訊不存在、1例不予公開,均按規定出具登記回執,並在法定之日內出具答復告知書。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情況

  按照《條例》第3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2010年,針對我局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復議申請0件。針對我局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訴訟案0件。針對我局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訴案0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進措施

  隨著人民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認知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深化,目前我局信息公開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主動公開的意識和力度仍有待加強,二是工作規律和特點的調研力度仍需加大,三是業務培訓的內容和形式上仍需改進,四是信息公開途徑需進一步創新。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將以“明確公開的目的,深化公開的內容,規範公開行為”為宗旨,進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力度,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和相關措施,健全制度、規範程式,增強公開意識,創新公開方式,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標準和水準,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斷深入。一是深化主動公開內容,開拓主動公開途徑,增強主動公開意識,切實做好主動公開工作。二是進一步規範已申請公開工作,確保申請途徑暢通,保障接待場所和接待崗位,規範辦理文書和辦理程式,確保已申請公開依法及時準確答復。三是做好保密審查工作,嚴格按照《保密法》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的規定,明確審查責任和程式,對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確定政府資訊屬性。四是做好年報編寫工作,按照統一格式要求,豐富年報內容,用事實和數據説話,注重數字的真實性和事例的代表性。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

已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