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員會2009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日期:2010-03-26 14:21    來源: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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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報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由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編制的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的人員、收費及減免情況,政府信息公開諮詢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本報告中所列數據的統計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委政府網站(http://www.bjjtw.gov.cn)上可下載本報告的電子版。如對本報告有任何疑問,請聯繫市交通委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聯繫電話:010-63032255轉6124。

  一、概述

  2009年,市交通委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各項要求,以“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中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為重點,按照規範化、制度化、常態化的要求,積極有序、平穩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充分利用網路、新聞媒體、新聞發佈會、通告公示等多種形式,加大了政府資訊的公開力度。

  我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設立有專門工作機構,設置了政府信息公開辦事中心。明確了工作機制和崗位職責,在全部工作日有工作人員職守,接受公眾的信息公開諮詢、受理依申請公開事項並提供公共查閱服務。嚴格按照《條例》要求,積極穩妥做好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工作。截至2009年底,我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運作正常。

  二、政府資訊主動公開情況

  (一)公開情況

  本委2009年共主動公開政府資訊45條,其中全文電子化率達100%。

  在主動公開的資訊中,機構職能類資訊30條,佔總體的比例為66.7%;法規文件類資訊5條,佔總體的比例為11.1%;規劃計劃類資訊1條,佔總體的比例為2.2%;行政職責類資訊6條,佔總體的比例為13.3%;業務動態類資訊3條,佔總體的比例為6.7%。

  其中機構職能類資訊主要介紹交通委及內設處室以及直屬單位的行政職責,在今年的北京市政府機構改革中,交通委系統也有所調整,我們及時在專欄將機構設置、機構職能等資訊予以更新;法規文件類資訊包括綠色車隊組建方案、道路建設標準規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技術標準等內容;規劃計劃類資訊包括北京市交通標準發展規劃(2008-2012年)等;行政職責類資訊包括返還應減徵養路費的通告、加強公共汽電車場站和車輛安全檢查的通告、轉發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等資訊;業務動態類資訊包括人事動態、交通科技項目立項建議徵集等資訊。

  (二)公開形式

  為方便公眾了解資訊,本委採用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形式包括政府網站、在政府信息公開辦事中心擺放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等材料、政府新聞發佈會以及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其中,最主要的公開形式是通過政府網站公開政府資訊,我們在政府網站上開通“政府信息公開專欄”,設置了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府信息公開年報、依申請公開、監督投訴等欄目,並及時更新。

  三、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情況

  (一)申請情況

  本委2009年度共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3件。

  其中,通過網際網路提交申請1件,佔總數的33.3%;以信函形式申請2件,佔總數的66.7%。

  從申請的資訊內容來看,33.3%是行政職責類資訊,66.7%是業務動態類資訊。

  (二)答復情況

  3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均按期答復。在已經答復的3件申請中,涉及政府資訊31條。其中,“同意公開”的29條,佔總數的93.6%;“資訊不存在”的1條,佔總數的3.2%;“非本機關掌握”的1條,佔總數的3.2%。

  四、人員和收支情況

  本機關從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全職人員共2人;兼職人員共1人。

  截至2009年底,我委未發生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有關的費用支出,也未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與政府資訊申請有關的任何費用。

  五、諮詢情況

  2009年,本委共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諮詢182人次,其中,現場諮詢24人次,佔總數的13.2%;電話諮詢45人次,佔總數的24.7%;網上諮詢113人次,佔總數的62.1%。

  六、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情況

  截至2009年底,本委依申請公開答復均按時辦結,我委未收到任何針對我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七、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

  下一步,我們將在市公開辦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著重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學習培訓,加深對《條例》的理解和掌握,增強服務意識。

  (二)強化基礎工作,完善制度。隨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逐步推進,進一步完善各項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

  (三)進一步加大主動公開資訊的範圍和力度,努力創造公開條件,通過多種形式積極穩妥地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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