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環境保護局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日期:2009-03-18 17:01    來源: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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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以及2008年度北京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我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編制。

  全文包括概述,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和不予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進措施。

  本報告所列數據的統計期限自2008年5月1日《條例》實施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本報告的電子版可在北京市環境保護局政府網站(http://www.bjepb.gov.cn)下載。如對本報告有任何疑問,請與北京市環境保護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聯繫(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車公莊西路14號;郵編:100048;聯繫電話:010-68717218;電子郵件:12369@bjepb.gov.cn)。

  一、概述

  根據《條例》要求,2008年5月1日起我局正式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市環保局辦公室為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成立了專門工作機構——市環保局信息公開辦公室,配備了工作人員,設立了1個專門的資訊申請受理點。制定了政府資訊清理、依申請公開、發佈協調、保密審查、虛假或不完整資訊澄清、公開專欄管理、紙質文件移送等相關制度規定,在我局政府網站建立了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集中展示我局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二、主動公開情況

  按照《條例》第9至12條規定的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範圍,我局開展了資訊清理和目錄編制工作,並按照《條例》第15條規定,通過政府網站主動公開。按照《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了我局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

  (一)主要公開渠道

  我局政府網站自《條例》實施之日起增設了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專欄下設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府信息公開年報、依申請公開、監督投訴等欄目,方便公眾查閱我局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主動公開政府資訊4625條,全文電子化率為100%。其中,機構職能類資訊59條,佔總數的1.2%;法規文件類資訊254條,佔總數的5.5%;規劃計劃類資訊5條,佔總數的0.1%;行政職責類資訊267條,佔總數的5.8%;業務動態類資訊4040條,佔總數的87.4%。

  (二)公共查閱場所

  我局在全程辦事窗口設立了市環保局政府信息公開資料索取點,共發放資料近60000件。

  三、依申請公開情況

  按照《條例》第13條規定,我局自《條例》實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為落實《條例》確定的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制度,我局設立了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場所,並公佈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的聯繫方式。

  (一)申請情況

  我局2008年度共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17件。申請方式中,當面申請7件,佔總數的42%;通過網際網路提交申請有6件,佔總數的35%;以傳真形式申請4件,佔總數的23%。

  (二)答復情況

  已到答復期的17件申請全部按期答復,其中:

  “同意公開”的10件,佔總數的59%。

  “不予公開”的1件,佔總數6%。

  “資訊不存在”的2件,佔總數的12%。

  “申請內容不明確”的4件,佔總數的23%。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減免收費情況

  《北京市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收費辦法(試行)》正在制定過程中,該辦法施行前我局免費為公眾提供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檢索、複製、郵寄等服務。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情況

  按照《條例》第3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一)行政復議

  我局未發生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申請。

  (二)行政訴訟

  我局未發生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行政訴訟案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進措施

  我局按照《條例》開展工作,但尚存在以下不足:信息公開的工作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對《條例》實施前形成的歷史資訊清理還需加強。

  2009年將從以下兩個方面改進:一是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我局將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總體要求,加大主動公開資訊工作力度,不斷提高工作人員對信息公開工作的認識,完善內部工作機制,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高效運轉。二是認真清理,逐步擴大公開內容。從2008年申請公開資訊的情況看,申請幾年前甚至十幾年前資訊的較多,我局將進一步加大對歷史資訊的清理力度,以滿足公眾對資訊的需求。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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