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應急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2021年度第一版) | |||||||
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
1 | 對生産經營單位的檢查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産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産條件 | 生産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九條第(三)項 |
2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的經費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九條第(二)項 | ||
3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保證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九條第(一)項 | ||
4 | 生産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是否依法保證用於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的經費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確保生産經營單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 ||
5 | 生産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是否依法保證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産所應當的資金投入,確保生産經營單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 ||
6 | 生産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是否依法保證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産費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確保生産經營單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 ||
7 | 生産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是否依法保證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確保生産經營單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 ||
8 |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否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産責任制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四條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 ||
9 |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否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四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 ||
10 |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否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計劃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十八條第(三)項 | ||
11 |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否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産投入的有效實施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十八條第(四)項 | ||
12 |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否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消除生産安全事故隱患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四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十八條第(五)項 | ||
13 |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否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四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十八條第(六)項 | ||
14 |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否及時、如實報告生産安全事故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四條第(九)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十八條第(七)項 | ||
15 |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否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産工作情況;依法不需要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小型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每年向從業人員通報安全生産工作情況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四條第(七)項 | ||
16 |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否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産工作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四條第(五)項 | ||
17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産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 ||
18 |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否組織制定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 | ||
19 |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否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實施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 | ||
20 |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否督促、檢查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 ||
21 | 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每年接受的在崗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時間是否夠8學時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
22 | 新招用的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的時間是否夠24學時;換崗的,離崗6個月以上的,以及生産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均是否夠4學時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 ||
23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是否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 ||
24 | 生産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是否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 ||
25 | 生産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是否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六條 | ||
26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産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産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
27 | 生産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是否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是否協助生産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 ||
28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一條 | ||
29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一條;《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四條 | ||
30 | 礦山企業是否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新入礦的工人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井下工人是否不少於72小時,露天礦工人是否不少於40小時。 調換工種和採用新工藝作業的人員是否經重新培訓並考試合格後上崗作業。 所有生産作業人員在職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每年是否不少於20小時。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 | ||
31 | 地質勘探單位從事坑探工程作業的人員,首次上崗作業前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是否不少於72小時,以後每年的安全生産再培訓是否不少於20小時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金屬與非金屬礦産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 ||
32 | 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單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産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是否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 | ||
33 | 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是否符合《生産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
34 |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是否按照規定經安全生産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四條 | ||
35 | 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是否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
36 |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檔案是否包括教育和培訓的內容或者影像資料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 ||
37 |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檔案是否包括教育和培訓的簽到表和培訓學時記錄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 ||
38 |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檔案是否包括考試試卷或者從業人員本人簽名的考核記錄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 | ||
39 | 小型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檔案是否至少包括教育和培訓的內容或者影像資料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 | ||
40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檔案,是否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 ||
41 | 食品生産企業是否對新錄用、季節性復工、調整工作崗位和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産教育培訓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食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 | ||
42 |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
43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是否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 ||
44 | 生産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採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産單位生産,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四條 | ||
45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産安全的工藝、設備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 ||
46 | 存在較大危險因素設備設施的安全防護裝置,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 ||
47 | 存在較大危險因素設備設施的安全防護裝置,是否違反規定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 ||
48 | 應急救援隊伍是否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 ||
49 | 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是否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 ||
50 | 兩個以上生産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産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産安全的,是否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在有關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五條;《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 ||
51 | 兩個以上生産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産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産安全的,是否指定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五條 | ||
52 | 生産、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是否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 ||
53 | 生産、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是否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 ||
54 | 生産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是否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 ||
55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鎖閉、封堵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捨得出口。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 ||
56 | 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是否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 ||
57 | 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是否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 ||
58 | 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是否超過核定的生産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産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 | ||
59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2014年版》第三十二條;《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二條 | ||
60 | 生産經營單位在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或者設備設施上設置的安全警示標誌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二條 | ||
61 |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是否設置明顯的標誌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 ||
62 | 危險化學品管道是否設置明顯標誌。發現標誌毀損的,管道單位是否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新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 ||
63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是否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警示説明。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 | ||
64 | 生産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産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是否予以配合。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六十三條 | ||
65 | 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是否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七)項 | ||
66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復生産經營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六)項 | ||
67 | 經治理後符合安全生産條件的,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産的書面申請,是否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産經營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 | ||
68 | 經治理後符合安全生産條件的,生産經營單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産的書面申請報告是否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 | ||
69 | 在本市舉辦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期間,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執行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的專項安全生産管理措施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第五十七條 | ||
70 | 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是否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 | ||
71 | 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是否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産經營規模較小的是否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 ||
72 | 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應急預案是否及時修訂並歸檔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 ||
73 | 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應急預案是否及時修訂並歸檔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 ||
74 | 安全生産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應急預案是否及時修訂並歸檔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 ||
75 | 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應急預案是否及時修訂並歸檔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 ||
76 | 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應急預案是否及時修訂並歸檔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五)項 | ||
77 | 預案中的其他重要資訊發生變化的,應急預案是否及時修訂並歸檔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六)項 | ||
78 |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是否參照《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製程序進行,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式重新備案。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
79 |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是否在應急預案公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並依法向社會公佈。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 ||
80 |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是否參照《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製程序進行,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式重新備案。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
81 |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是否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 | ||
82 |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産、經營(帶儲存設施的)、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産、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並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 ||
83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物資及裝備。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 ||
84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産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並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 ||
85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
86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制定本單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七十八條 | ||
87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産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佈。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五條第二款 | ||
88 | 工貿企業是否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並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 | ||
89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是否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 | ||
90 |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
91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單位是否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 ||
92 |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是否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 ||
93 |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産、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 ||
94 |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否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 | ||
95 | 生産經營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是否包括:(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 | ||
96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 | ||
97 | 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是否包括:(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産生原因;(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 | ||
98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定期組織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條 | ||
99 | 生産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是否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資訊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條 | ||
100 | 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是否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 | ||
101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按照規定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由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書面統計分析表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 | ||
102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按照要求使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如實記錄事故隱患的排查時間、所屬類型、所在位置、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況等內容。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十六條 | ||
103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每月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十一條 | ||
104 | 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向從業人員公示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應急措施。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十一條 | ||
105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 ||
106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 ||
107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存在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責令改正後拒不執行的問題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 | ||
108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單位是否依照有關規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強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 ||
109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建立健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 ||
110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細化和明確從業人員、基層班組等基層作業單位和工藝、技術、設備等部門,事故隱患排查的具體內容、週期、責任等事項,對事故隱患的排查、登記、報告、監控、治理、驗收各環節和資金保障等事項做出具體規定。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十條 | ||
111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
112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
113 | 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偽造、塗改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 ||
114 | 特種作業人員是否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 ||
115 | 特種作業人員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産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是否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 ||
116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 ||
117 | 生産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後上崗作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生産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 | ||
118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核實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按照准許的作業類別和操作項目安排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 | ||
119 | 生産經營單位進行特種作業活動,是否使用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作業人員。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 | ||
120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從事煤氣生産、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是否依法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十二條 | ||
121 | 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是否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
122 | 已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是否未經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 | ||
123 | 已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的規模、生産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是否未經審查同意的擅自開工建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 ||
124 | 已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是否未經審查同意的擅自開工建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 ||
125 | 非煤礦礦山、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煙花爆竹、金屬冶煉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生産經營單位是否組織審查,並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
126 | 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是否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 ||
127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將生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 ||
128 | 生産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産經營單位是否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 ||
129 | 生産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是否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是否及時督促整改。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 ||
130 | 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是否包括:(一)雙方安全生産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範圍;(二)作業場所、作業人員、設備設施的安全生産管理責任;(三)雙方有關安全生産的權利和義務;(四)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七條 | ||
131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發包單位是否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 | ||
132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是否包括:(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設施和施工條件;(三)隱患排查與治理;(四)安全教育與培訓;(五)事故應急救援;(六)安全檢查與考評;(七)違約責任。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 | ||
133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經停産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八條 | ||
134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使用違法建(構)築物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 | ||
135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擅自變更規劃許可確定的場所使用功能,危及生産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條第(二)項 | ||
136 | 生産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挖掘、懸吊、建設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險作業,以及在有限空間內作業、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帶電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是否制定作業方案,按照本單位內部批准許可權審批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
137 | 生産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挖掘、懸吊、建設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險作業,以及在有限空間內作業、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帶電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是否落實安全交底,向作業人員詳細説明作業內容、主要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內容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 ||
138 | 生産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是否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條 | ||
139 | 委託其他生産經營單位從事爆破、吊裝、挖掘、懸吊、建設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險作業,以及在有限空間內作業、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帶電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生産經營單位是否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在有關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 ||
140 | 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是否包括作業場所、作業人員、設備設施的安全生産管理責任;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 ||
141 | 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是否包括雙方安全生産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範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 ||
142 | 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是否包括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 ||
143 | 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是否包括雙方有關安全生産的權利和義務;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 ||
144 |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總數在100人以下的,是否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 ||
145 |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總數超過100人的,是否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按照不少於從業人員總數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且最低不得少於3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 | ||
146 |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單位以外的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總數在100人以下的,是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或者委託依法設立的安全生産技術、管理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産管理服務。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 ||
147 |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單位以外的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總數超過100人且在300人以下的,是否配備不少於2人的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 | ||
148 |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單位以外的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總數超過300人的,是否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按照不少於從業人員總數0.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且最低不得少於3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 | ||
149 | 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食品生産企業,是否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3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並至少配備1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食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
150 | 其他食品生産企業,是否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安全生産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産服務。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食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二款 | ||
151 | 礦山、金屬冶煉、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單位配備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中,具有相應類別的註冊安全工程師的數量,是否少於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總數的15%,且最低是否少於1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 | ||
152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二條 | ||
153 | 工貿企業是否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 ||
154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檢查 | 辦公地點是否與申報一致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應急管理部1號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附件2安全評價機構信息公開表;附件3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信息公開表 |
155 | 辦公場地用途是否與申報一致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應急管理部1號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附件2安全評價機構信息公開表;附件3 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信息公開表 | ||
156 | 辦公場地條件是否達標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應急管理部1號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2項;第7條第1款第2項 | ||
157 | 檔案室面積是否達標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應急管理部1號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2項 | ||
158 | 機構設備設施數量、設備設施使用狀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應急管理部1號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2項,第7條第1款第2項;1號令附件6《安全評價機構業務範圍與設備參照表》 | ||
159 | 機構設備、設施、軟體等技術支撐條件是否滿足工作需要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應急管理部1號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2項;1號令附件6《安全評價機構業務範圍與設備參照表》 | ||
160 | 機構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應急管理部1號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5項; | ||
161 | 過程式控制制體系是否健全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應急管理部1號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5項; | ||
162 | 專職評價人員數量、人員資質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應急管理部1號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4項;第7條第1款第3項; | ||
163 | 專職人員配備標準是否與申報業務範圍適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應急管理部1號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4項;第7條第1款第3項;1號令附件1《安全評價機構業務範圍與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配備標準》 | ||
164 | 專職技術負責人、過控負責人是否滿足條件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應急管理部1號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7項 | ||
165 | 2個以上行業(領域),每增加一個行業(領域),按照專業配備標準至少增加五名專職安全評價師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應急管理部1號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4項;第7條第1款第3項; | ||
166 | 是否按規定的週期和程式進行了內部審查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應急管理部1號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5項; | ||
167 | 內審計劃、實施和參加內審的人員是否符合機構規定要求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應急管理部1號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5項; | ||
168 | 是否保存了內審中所發現問題的糾正情況記錄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應急管理部1號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5項; | ||
169 | 網站運作是否正常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應急管理部1號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8項;第7條第1款第8項 | ||
170 | 查詢相關資訊是否齊全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應急管理部1號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8項;第17、第18條 | ||
171 | 是否制定了業務培訓計劃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監總局44號令《安全生産培訓管理辦法》第30條 | ||
172 | 是否保存了業務培訓內容和參加培訓人員情況的記錄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監總局44號令《安全生産培訓管理辦法》第30條;北京市第285號政府令《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17條、18條 | ||
173 | 安全評價報告是否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項目漏檢、結論不明確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 ||
174 | 是否出具虛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的;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 | ||
175 | 是否到現場開展評價工作,是否存在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及負責勘驗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勘驗等有關工作的情況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 | ||
176 | 有無違反法規標準規定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程式和相關內容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 | ||
177 | 是否在開展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 ||
178 | 是否存在未取得資質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 | ||
179 | 有無未按照有關法規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從事相關評價、檢測檢驗活動的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 ||
180 | 有無出租、出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的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 ||
181 | 有無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欺騙、賄賂等手段騙取資質的。包括固定資産、場所面積、安全評價師配備標準、數量,比例,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式控制制負責人資格技術職稱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六條 | ||
182 | 是否存在未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産檢測檢驗報告相關資訊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 ||
183 |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是否存在未依法與委託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 ||
184 | 對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是否存在名稱、註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 | ||
185 | 承擔現場檢測檢驗的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設備檢測檢驗等有關工作的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九)項 | ||
186 | 安全生産檢測檢驗報告是否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項目漏檢、結論不明確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一)項 | ||
187 | 對安全生産培訓機構的檢查 | 培訓場所與註冊證照是否一致 | 安全生産培訓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監總局44號令《安全生産培訓管理辦法》第4條 |
188 | 是否使用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監總局44號令《安全生産培訓管理辦法》第6條 | ||
189 | 是否建立了培訓檔案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監總局44號令《安全生産培訓管理辦法》第15條 | ||
190 | 培訓檔案管理是否規範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第285號政府令《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18條 | ||
191 | 安全生産培訓機構是否存在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培訓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 | ||
192 | 檢查培訓大綱執行情況,是否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培訓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 | ||
193 | 是否存在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範的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 ||
194 | 安全培訓機構是否存在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 ||
195 | 對非煤礦山的檢查 | 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産責任制是否健全 | 非煤礦山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法》第四條;《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七條 |
196 | 安全生産檢查制度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法》第四條;《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七條 | ||
197 | 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法》第四條;《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七條 | ||
198 | 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制度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法》第四條;《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七條 | ||
199 | 安全生産資金投入或者安全生産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法》第四條;《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七條 | ||
200 |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法》第四條;《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七條 | ||
201 |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法》第四條;《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七條 | ||
202 |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制度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法》第四條;《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七條 | ||
203 | 安全生産獎勵和懲罰制度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法》第四條;《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七條 | ||
204 | 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法》第四條;《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七條 | ||
205 | 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法》第四條;《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七條 | ||
206 | 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法》第四條;《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七條 | ||
207 | 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第八條 | ||
208 | 特種作業臺賬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五款 | ||
209 | 教育培訓臺賬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六款 | ||
210 | 安全生産費用提取與使用臺賬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款 | ||
211 | 員工工傷保險或安全生産責任險臺賬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款 | ||
212 | 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臺賬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八款 | ||
213 | 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定期檢測檢驗報告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十款 | ||
214 | 礦山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七條 | ||
215 | 地採礦山是否制定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七條 | ||
216 | 地質勘探單位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和職能部門、崗位的安全生産責任制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金屬與非金屬礦産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一)項 | ||
217 | 地質勘探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崗位作業安全規程和工種操作規程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金屬與非金屬礦産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二)項 | ||
218 | 地質勘探單位是否建立健全現場安全生産檢查制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金屬與非金屬礦産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三)項 | ||
219 | 地質勘探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制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金屬與非金屬礦産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四)項 | ||
220 | 地質勘探單位是否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制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金屬與非金屬礦産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五)項 | ||
221 | 地質勘探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金屬與非金屬礦産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六)項 | ||
222 | 地質勘探單位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金屬與非金屬礦産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七)項 | ||
223 | 地質勘探單位是否建立健全事故資訊報告、應急預案管理和演練制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金屬與非金屬礦産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八)項 | ||
224 | 地質勘探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備使用制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金屬與非金屬礦産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九)項 | ||
225 | 地質勘探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考核和獎懲制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金屬與非金屬礦産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十)項 | ||
226 | 地質勘探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其他必須建立的安全生産制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金屬與非金屬礦産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十一)項 | ||
227 | 檢查企業安全生産許可,檢查是否存在接受轉讓安全許可證的行為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2015年版》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 ||
228 | 企業是否頂替、代替別人,在未經過別人同意後使用冒用安全生産許可證。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第十三條 | ||
229 | 企業是否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産許可證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第十三條 | ||
230 | 石油天然氣總發包單位、分項發包單位以及金屬非金屬礦山總發包單位,是否每半年對其承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安全生産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履行《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資訊報告義務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 ||
231 | 非煤礦山發包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産考核機制,對承包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産考核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 ||
232 | 金屬非金屬礦山分項發包單位是否按要求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重點加強對地下礦山領導帶班下井、地下礦山從業人員出入井統計、特種作業人員、民用爆炸物品、隱患排查與治理、職業病防護等管理,並對外包工程的作業現場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 ||
233 | 金屬非金屬礦山總發包單位,是否存在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作管理進行分項發包的問題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 ||
234 | 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是否存在同時兼任其他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的問題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 ||
235 | 非煤礦山承包單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産管理協議的約定,及時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落實到位,是否存在將安全資金挪作他用的問題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版》第二十二條 | ||
236 | 非煤礦山承包單位是否對所屬項目部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産檢查,是否對項目部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産教育培訓與考核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版》第二十條第一款 | ||
237 | 非煤礦山發包單位是否向向承包單位進行外包工程的技術交底,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供與外包工程安全生産相關的勘察、設計、風險評價、檢測檢驗和應急救援等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 ||
238 | 礦山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行為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 ||
239 | 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費用提取與使用是否滿足《企業安全生産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要求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條 | ||
240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 ||
241 | 生産經營單位在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是否支付工資並承擔安全培訓費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産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三條 | ||
242 | 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是否除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外,還應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2個月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 ||
243 | 非煤礦礦山企業是否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産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或者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十一)項 | ||
244 | 非煤礦礦山企業是否對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十)項 | ||
245 | 非煤礦礦山企業是否具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産條件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十二)項 | ||
246 | 非煤礦礦山企業是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八)項 | ||
247 | 非煤礦礦山企業從業人員依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六)項 | ||
248 | 非煤礦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是否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四)項 | ||
249 | 非煤礦礦山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是否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五)項 | ||
250 | 非煤礦礦山企業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産責任制;制定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産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産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産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 ||
251 | 非煤礦礦山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是否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九)項 | ||
252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投入是否符合安全生産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産費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 ||
253 | 非煤礦礦山企業是否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 ||
254 | 非煤礦礦山企業是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項 | ||
255 | 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後是否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後是否具備安全生産條件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 ||
256 | 檢查檔案資料和作業現場,是否符合《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並交回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件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 ||
257 | 對地質勘探單位、採掘施工單位在登記註冊地以外進行跨省作業,是否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登記備案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 ||
258 | 非在北京市註冊的非煤礦山承包單位在北京市從事施工作業的,是否向作業所在區級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外包工程概況和本單位資質等級、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主要安全設施設備等情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 | ||
259 | 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是否明確每個工作班次帶班下井的領導名單、下井及升井的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請假與調換人員審批程式等內容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一款 | ||
260 | 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是否在本單位網站和辦公樓及礦井井口予以公告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二款 | ||
261 | 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的月度計劃完成情況是否在礦山企業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二款 | ||
262 | 礦山企業領導是否認真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並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説明井下安全生産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等,是否存在弄虛作假情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十一條 | ||
263 | 井下採掘作業遇下列情形接近與地表水體相通的地質破碎帶或者接近連通承壓層的未封鑽孔時是否探水前進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 ||
264 | 井下採掘作業遇接近積水的老窯、舊巷或者灌過泥漿的採空區時是否探水前進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 ||
265 | 礦山企業對地面、井下産生粉塵的作業,是否採取綜合防塵措施,控制粉塵危害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
266 | 井下採掘作業遇掘開隔離礦柱或者岩柱放水時是否探水前進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 | ||
267 | 井下採掘作業遇接近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的斷層、流砂層、礫石層、溶洞、陷落柱時是否探水前進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 ||
268 | 井下風量、風質、風速和作業環境的氣候是否符合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
269 | 井下採掘作業遇發現有出水徵兆時,是否探水前進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 ||
270 | 檢查作業規程,井下採掘作業是否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 | ||
271 | 檢查作業規程,採掘作業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時是否加強支護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 | ||
272 | 檢查礦山設計文件、圖紙,檢查露天採剝作業是否按照設計規定控制採剝工作面的階段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 ||
273 | 檢查採剝作業和排土作業現場,是否對深部或者鄰近井巷造成危害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 ||
274 | 檢查井下作業現場是否採用幹打眼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 ||
275 | 生産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的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是否安裝線上監測系統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二款 | ||
276 | 尾礦庫是否三年進行一次安全現狀評價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 | ||
277 | 尾礦庫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 | ||
278 | 檢查尾礦庫安全評價報告是否有能夠進行尾礦壩穩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構築物計算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 | ||
279 | 上游式尾礦壩堆積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終設計壩高時,是否對壩體進行過一次全面勘察,並進行穩定性專項評價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三款 | ||
280 | 尾礦庫唄確定為危庫的,是否立即停産,進行搶險,並向尾礦庫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報告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 | ||
281 | 尾礦庫確定為險庫的,是否立即停産,在限定的時間內消除險情,並向尾礦庫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報告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項 | ||
282 | 尾礦庫確定為病庫的,是否在限定的時間內按照正常庫標準進行整治,消除事故隱患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三)項 | ||
283 | 尾礦庫是否建立健全防汛責任制,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並針對可能發生的垮壩、漫頂、排洪設施損毀等生産安全事故和影響尾礦庫運作的洪水、泥石流、山體滑坡、地震等重大險情制定並及時修訂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放置在便於應急時使用的地方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 ||
284 | 尾礦庫的應急預案是否按照規定報相應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 ||
285 | 生産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是否編制尾礦庫年度、季度作業計劃,嚴格按照作業計劃生産運作,做好記錄並長期保存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 ||
286 | 尾礦庫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的,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按照安全監管許可權和職責立即報告當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並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 ||
287 | 尾礦庫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的,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按照安全監管許可權和職責立即報告當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並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 ||
288 | 尾礦庫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按照安全監管許可權和職責立即報告當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並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 ||
289 | 尾礦庫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按照安全監管許可權和職責立即報告當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並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四)項 | ||
290 | 尾礦庫出現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重大險情的,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按照安全監管許可權和職責立即報告當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並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五)項 | ||
291 | 檢查現場是否存在未經生産經營單位進行技術論證並同意,以及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原審批部門批准,在庫區從事爆破、採砂、地下採礦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作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 ||
292 | 尾礦庫運作到設計最終標高的前12個月內,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按要求進行了閉庫前的安全現狀評價和包含安全設施設計的閉庫設計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 ||
293 | 尾礦庫運作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是否在一年內完成閉庫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 ||
294 | 非煤礦山發包單位是否存在違章指揮或者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版》第六條第二款 | ||
295 | 礦山企業是否存在非負責設備運作的人員操作設備的問題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 | ||
296 | 礦山企業是否存在非值班電氣人員進行電氣作業的問題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 | ||
297 | 礦山企業是否存在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沒有可靠的絕緣保護的問題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 | ||
298 | 礦山企業是否存在檢修電氣設備時帶電作業的問題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 | ||
299 | 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是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 ||
300 | 檢查尾礦庫設計,是否存在對築壩方式或者排放方式或者尾礦物化特性或者壩型、壩外坡坡比、最終堆積標高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或者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或者排洪系統的型式、佈置及尺寸或者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進行變更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 ||
301 | 礦山作業場所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等檢測記錄,是否符合粉塵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兩次;三硝基甲苯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一次;放射性物質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三次;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作業點,井下每月至少檢測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採用個體採樣方法檢測呼吸性粉塵的,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的要求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 ||
302 | 對危化企業的檢查 | 實際地點是否與批准一致 | 危化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二條、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第二十八條 |
303 | 場地用途是否與批准一致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二條、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第二十八條 | ||
304 | 主要負責人是否與批准一致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二條、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第二十八條 | ||
305 | 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數量和安全資格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市政府令第285號)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十六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六條第(二)項;《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第九條第一款 | ||
306 | 註冊安全工程師數量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市政府令第285號)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十六條第三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八條第(四)項 | ||
307 | 安全生産相關人員學歷情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十六條第二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八條第(四)項 | ||
308 |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市政府令第285號)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十六條第四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六條第(二)項;《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第九條第二款 | ||
309 | 檢查企業安全生産許可,檢查是否存在接受轉讓安全許可證的行為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2015年版》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 ||
310 | 企業是否頂替、代替別人,在未經過別人同意後使用冒用安全生産許可證。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第十三條 | ||
311 | 企業是否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産許可證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第十三條 | ||
312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是否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文件、資料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 ||
313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是否未提出變更申請,擅自投入運作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 | ||
314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在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註冊地址、隸屬關係發生變更,是否自工商營業執照或者隸屬關係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
315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在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內,當原生産裝置新增産品或者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産産生重大影響時,是否對該生産裝置或者工藝技術進行專項安全評價,並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
316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未提出變更申請,擅自投入運作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
317 | 應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生産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繼續生産經營的,是否在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和相關文件、資料。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 ||
318 | 企業是否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其取得的安全生産許可證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 | ||
319 | 企業是否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産、經營、儲存危險物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
320 | 企業是否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提交延期申請,未經依法批准,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儲存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 | ||
321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是否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産許可證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 ||
322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的安全生産狀況是否保持良好,是否存在不具備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的問題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 | ||
323 | 是否存在偽造、變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 ||
324 | 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 ||
325 | 企業名稱是否已變更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
326 |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否已變更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 ||
327 | 企業註冊地址是否已變更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 ||
328 | 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是否已變化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 | ||
329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是否已變更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
330 | 是否辦理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
331 | 是否存在經營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行為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
332 | 是否生産、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産、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 | ||
333 | 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註冊地址、隸屬關係發生變更,是否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係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 ||
334 | 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 ||
335 | 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産條件産生重大影響的,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 ||
336 | 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然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産,危險化學品使用量是否達到數量標準規定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 ||
337 |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産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是否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 ||
338 | 企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行為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 | ||
339 | 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行為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 ||
340 | 企業在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産的行為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
341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九條 | ||
342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條第二款 | ||
343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 ||
344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産、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産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是否經驗收合格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 ||
345 | 是否對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 ||
346 | 建設項目周邊條件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 ||
347 | 是否變更建設地址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 ||
348 | 主要技術、工藝路線、産品方案或者裝置規模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 ||
349 | 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後是否繼續開工建設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 ||
350 | 建設單位是否制定試生産(使用)方案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
351 | 建設單位是否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産(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産(使用)條件進行檢查確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 ||
352 | 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範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 ||
353 |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 ||
354 | 建設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 ||
355 |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是否設專人負責管理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 ||
356 | 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是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 ||
357 | 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否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
358 | 生産、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否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産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
359 | 生産、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否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 ||
360 | 生産、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否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 ||
361 | 對生産、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
362 | 生産、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 ||
363 | 生産、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否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
364 | 生産、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産、停産、停業或者解散,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産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
365 | 生産、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産、停産、停業或者解散,是否丟棄危險化學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
366 | 生産、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産、停産、停業或者解散,是否依照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産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
367 | 生産、儲存企業或者使用企業是否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二款 | ||
368 |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否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二款 | ||
369 | 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否存在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問題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 ||
370 | 生産、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否根據其生産、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 | ||
371 | 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 | ||
372 | 單位或者個人是否存在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問題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 | ||
373 | 生産、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否在重復使用前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進行檢查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 | ||
374 | 生産、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存在安全隱患的,是否維修或者更換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 | ||
375 | 使用單位是否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且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 | ||
376 |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品質(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行為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 ||
377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是否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 | ||
378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是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挂化學品安全標簽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 | ||
379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與其生産的危險化學品是否相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 | ||
380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挂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是否相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 | ||
381 | 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 | ||
382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是否生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 | ||
383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是否生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 | ||
384 | 儲存場所的危險化學品是否貼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
385 | 是否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 | ||
386 | 是否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 | ||
387 | 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許可證的內容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 | ||
388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
389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安全評價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八)項 | ||
390 | 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按照本規定及相關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檢測監控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六)項 | ||
391 | 生産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是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 ||
392 | 危險化學品單位是否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 | ||
393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單位是否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 ||
394 | 危險化學品單位是否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 | ||
395 | 危險化學品單位是否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器材、設備、物資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 | ||
396 | 危險化學品單位配備的防護裝備及器材、設備、物資是否完好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 | ||
397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單位是否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或者核銷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 ||
398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單位是否開展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 ||
399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單位是否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産狀況進行定期檢查,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 ||
400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單位是否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
401 | 是否對“兩重點一重大”生産儲存裝置定期進行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並根據分析結果進行改進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
402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進口企業是否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 ||
403 |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進口企業是否對有新的危險特性的危險化學品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 ||
404 | 登記企業是否向用戶提供應急諮詢服務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
405 | 檢查危險化學品登記企業名稱、註冊地址、應急諮詢服務電話是否發生變化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 ||
406 | 檢查危險化學品登記企業的登記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
407 | 危險化學品登記企業是否拒絕、阻撓登記機構對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 ||
408 | 登記企業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 ||
409 | 登記企業不如實填報登記內容、提交有關材料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 ||
410 | 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否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誌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 | ||
411 | 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 | ||
412 | 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 ||
413 | 施工單位是否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 ||
414 | 對煙花爆竹批發、零售企業的檢查 | 實際地點是否與批准一致 | 煙花爆竹批發、零售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 |
415 | 場地用途是否與批准一致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 | ||
416 | 主要負責人是否與批准一致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 | ||
417 | 是否取得許可證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三條 | ||
418 | 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 | ||
419 | 安全生産責任制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六條第(五)項 | ||
420 | 安全生産規章制度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六條第(五)項 | ||
421 | 崗位操作規程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六條第(五)項 | ||
422 | 事故應急預案是否備案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六條第(九)項 | ||
423 |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取得相應資格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六條第(七)項、第十六條第(二)項 | ||
424 | 倉庫保管員、守護員取得相應資格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十七條第(四)項;《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六條第(七)項 | ||
425 | 單位或者個人是否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 | ||
426 | 煙花爆竹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是否與零售許可證一致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 | ||
427 |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 ||
428 |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是否辦理經營許可證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 ||
429 |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後,是否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 ||
430 | 批發企業在批發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和註冊地址的,是否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並提交相應文件、資料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 ||
431 |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是否對假冒偽劣、過期、含有超量、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品質問題的煙花爆竹未及時銷毀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 ||
432 |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儲存煙花爆竹情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規定》第二十六條 | ||
433 |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車輛、工具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
434 | 批發企業防範靜電危害的措施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規定》第七條第二款 | ||
435 | 批發企業向零售經營者或者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情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 | ||
436 | 批發企業工(庫)房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情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 | ||
437 | 生産區、工(庫)房等有藥區域對安全設備進行檢測、改造作業時,是否將工(庫)房內的藥物、有藥半成品、成品搬走並清理作業現場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 ||
438 | 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前,是否制定安全作業方案,或者未切斷被檢修、維修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
439 | 工(庫)房的核定人員、藥量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規定》第十九條 | ||
440 | 是否擅自改變設計用途使用工(庫)房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規定》第十九條 | ||
441 | 在倉庫內進行拆箱、包裝作業,是否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 | ||
442 | 是否存在未安裝阻火裝置等不具備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産區和倉庫區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規定》第十七條 | ||
443 |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進貨渠道記錄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 | ||
444 | 批發企業是否向零售經營者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 | ||
445 |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是否銷售非法生産、經營的煙花爆竹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 | ||
446 | 零售經營者是否採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 | ||
447 |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是否採購和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
448 | 批發企業.是否自購買或者銷售之日起 3 日內將黑火藥、引火線的採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 ||
449 |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是否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
450 | 批發企業倉庫出入庫管理情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規定》第二十八條 | ||
451 |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是否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 ||
452 |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是否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 ||
453 |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是否在倉庫內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儲存煙花爆竹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 ||
454 |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是否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 ||
455 |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儲存煙花爆竹情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 | ||
456 |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存放煙花爆竹的品種、數量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 ||
457 | 煙花爆竹倉庫內堆碼、分類分級儲存行為是否規範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 | ||
458 |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是否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
459 |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是否按照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資訊系統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 | ||
460 | 批發企業是否按規定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 ||
461 | 批發企業是否按規定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管理制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 ||
462 | 批發企業是否制定專人管理、登記、分發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庫存和轉机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規定》第十八條 | ||
463 | 批發企業是否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規定》第十七條 | ||
464 | 是否存在拒絕、阻撓受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委託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的行為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 | ||
465 | 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企業的檢查 | 實際地點是否與批准一致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許可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第十三條 |
466 | 經營品種和流向是否與批准一致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許可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第十三條 | ||
467 | 主要負責人是否與批准一致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許可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第十三條 | ||
468 | 是否取得許可證或備案證明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許可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第三條 | ||
469 | 許可證或備案證明是否在有效期內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許可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第十二條 | ||
470 | 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九條第(三)項;《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許可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第八條第(三)項 | ||
471 | 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許可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第七條第(三)項 | ||
472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易制毒化學品知識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九條第(四)項;《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許可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 ||
473 | 技術、管理人員易制毒化學品知識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九條第(四)項;《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許可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 ||
474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否無毒品犯罪記錄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九條第(四)項;《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許可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 ||
475 | 技術、管理人員是否無毒品犯罪記錄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九條第(四)項;《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許可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 ||
476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單位是否轉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 ||
477 | 是否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産、經營、購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 ||
478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産品包裝和使用説明書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條 | ||
479 | 生産、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年度生産、經銷和庫存等情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
480 | 對冶金企業、有色金屬企業,以及有金屬冶煉活動的機械鑄造企業現場作業的檢查 | 企業的操作室、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不得設置在高溫熔融金屬吊運的影響範圍內。進行高溫熔融金屬吊運時,吊爐與大型槽體、高壓設備、高壓管路、壓力容器的安全距離是否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 冶金企業、有色金屬企業,以及有金屬冶煉活動的機械鑄造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二十七條 |
481 | 進入煤氣區域作業的人員,是否攜帶攜帶型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配備空氣呼吸器,並由企業安排專門人員進行安全管理。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 ||
482 | 企業對涉及煤氣、氧氣、氫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産、輸送、使用、儲存的設施以及油庫、電纜隧道(溝)等重點防火部位,是否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
483 | 企業對具有爆炸危險環境的場所,是否按照《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GB3836)及《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設置自動檢測報警和防滅火裝置。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 ||
484 | 煤氣櫃區域是否設有隔離圍欄,安裝線上監控設備,並由企業安排專門人員值守。煤氣櫃區域嚴禁煙火。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 ||
485 | 企業對生産過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氣、砷化氫、氟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工作場所,是否採取防止人員中毒的措施。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 ||
486 | 企業對存在鉛、鎘、鉻、砷、汞等重金屬蒸氣、粉塵的作業場所,是否採取預防重金屬中毒的措施。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 ||
487 | 採用劇毒物品的電鍍、鈍化等作業,企業是否在電鍍槽的下方設置事故池,並加強對劇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 ||
488 | 企業在使用酸、鹼的作業場所,是否採取防止人員灼傷的措施,並設置安全噴淋或者洗滌設施。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
489 | 企業從事産生酸霧危害的電解作業時,是否採取防止酸霧擴散及槽體、廠房防腐措施。電解車間是否保持廠房通風良好,防止電解産生的氫氣聚集。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五條 | ||
490 | 企業實施浸出、萃取作業時,是否採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噴濺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 ||
491 | 企業對反應槽、罐、池、釜和儲液罐、酸洗槽是否採取防腐蝕措施,設置事故池,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 ||
492 | 企業對具有爆炸危險環境的場所,是否按照《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GB3836)及《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設置自動檢測報警和防滅火裝置。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 ||
493 | 企業是否定期對吊運、盛裝熔融金屬的吊具、罐體(本體、耳軸)進行安全檢查和探傷檢測。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 | ||
494 | 吊運高溫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是否滿足《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TSGQ002)和《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Q7015)的要求。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 | ||
495 | 企業對電爐、鑄造熔煉爐、保溫爐、傾翻爐、鑄機、流液槽、熔鹽電解槽等設備,是否設置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儲存的設施,並在設備周圍設置攔擋圍堰,防止熔融金屬外流。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 ||
496 | 企業對電爐、電解車間是否採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設施,防止雨水進入槽下地坪,確保電爐、電解槽下沒有積水。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 ||
497 | 嚴禁運輸高溫熔融金屬的車輛在管道或者電纜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質的區域停留。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 ||
498 | 高溫熔融金屬運輸專用路線是否避開煤氣、氧氣、氫氣、天然氣、水管等管道及電纜;確需通過的,運輸車輛與管道、電纜之間是否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並採取有效的隔熱措施。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 ||
499 | 企業在進行高溫熔融金屬冶煉、保溫、運輸、吊運過程中,是否採取防止泄漏、噴濺、爆炸傷人的安全措施,其影響區域不得有非生産性積水。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 ||
500 | 企業的建(構)築物是否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採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蝕、隔熱等防護措施,對承受重荷載、荷載發生變化或者受高溫熔融金屬噴濺、酸鹼腐蝕等危害的建(構)築物,是否定期對建(構)築物結構進行安全檢查。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二十五條 | ||
501 | 企業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現有工藝、設備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第二十四條 | ||
502 | 對機械行業的檢查 | 天然氣(煤氣)加熱爐燃燒器操作部位未設置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或燃燒系統未設置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裝置 | 機械行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2006);《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範》SH 3063 |
503 | 涂裝調漆間和噴漆室未規範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和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涂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凈化》(GB 6514-2008)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噴漆室安全技術規定》(GB 14444-2006) | ||
504 | 使用易燃易爆稀釋劑(如天拿水)清洗設備設施,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集聚在地溝、地坑等有限空間內的可燃氣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涂漆前處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凈化》(GB 7692-2012) | ||
505 | 對建材行業的檢查 | 水泥工廠煤磨袋式收塵器(或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一氧化碳監測,或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 建材行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水泥工廠設計規範》(GB50295-2016) |
506 | 燃氣窯爐未設置燃氣低壓警報器和快速切斷閥,或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區域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建材行業執法通用]《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2006) [玻璃纖維企業執法]《玻璃纖維工廠設計標準》(GB 51258-2017) [平板玻璃企業執法]《平板玻璃工廠設計規範》(GB50435-2016) | ||
507 | 纖維製品三相電弧爐、電熔製品電爐,水冷構件泄漏。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玻璃纖維工廠設計標準》(GB 51258-2017) | ||
508 | 進入筒型儲庫、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各種焙燒窯等有限空間作業時,未採取有效的防止電氣設備意外啟動、熱氣涌入等隔離防護措施。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 ||
509 | 玻璃窯爐、玻璃錫槽,水冷、風冷保護系統存在漏水、漏氣,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平板玻璃工廠設計規範》(GB50435-2016) | ||
510 | 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作業外包給不具備高空作業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承包方且作業前未進行風險分析。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清庫安全操作規程》(AQ2047-2012) | ||
511 | 對輕工行業的檢查 | 食品製造企業涉及烘制、油炸等設施設備,未採取防過熱自動報警切斷裝置和隔熱防護措施。 | 輕工行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
512 | 白酒儲存、勾兌場所未規範設置乙醇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酒廠設計防火規範》(GB 50694-2011) | ||
513 | 日用玻璃、陶瓷製造企業燃氣窯爐未設燃氣低壓警報器和快速切斷閥,或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區域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 6222-2005) | ||
514 | 噴塗車間、調漆間未規範設置通風裝置和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噴漆室安全技術規定》(GB 14444-2006) | ||
515 | 紙漿製造、造紙企業使用水蒸氣或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氯氣安全規程》(GB 11984-2008) | ||
516 | 日用玻璃製造企業爐、窯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出現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玻璃工廠工業衛生與安全技術規程》(GB 15081-1994) | ||
517 | 對紡織行業的檢查 | 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乾等熱定型工藝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煤爐等未與生産加工、人員密集場所明確分開或單獨設置。 | 紡織行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紡織工業企業安全管理規範》(AQ 7002-2007) |
518 | 保險粉、雙氧水、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等危險品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的;保險粉露天堆放,或儲存場所未採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紡織工業企業安全管理規範》(AQ 7002-2007) | ||
519 | 對煙草行業的檢查 | 使用液態二氧化碳製造膨脹煙絲的生産線和場所,未設置二氧化碳濃度報警儀、燃氣濃度報警儀、緊急聯動排風裝置。 | 煙草行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捲煙廠設計規範》(YC/T 9-2015) |
520 | 熏蒸殺蟲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倉庫,且作業人員未配置防毒面具。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儲煙蟲害治理磷化氫與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規程》(YC 301-2009) | ||
521 | 對商貿行業的檢查 | 在房式倉、筒倉及簡易倉囤進行糧食進出倉作業時,未按照作業標準步驟或未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作業。 | 商貿行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
522 | 對有限空間作業企業的檢查 | 工貿企業是否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是否包括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範措施。 | 有限空間作業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2015年版》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
523 | 工貿企業是否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是否包括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2016年版》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 ||
524 | 工貿企業是否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是否包括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2016年版》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
525 | 工貿企業是否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是否包括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2016年版》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 ||
526 | 安全培訓是否有專門記錄,並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2016年版》第六條第二款 | ||
527 | 工貿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是否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並經本企業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准。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2015年版》第八條 | ||
528 | 工貿企業是否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並及時更新。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2015年版》第七條 | ||
529 |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是否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後方可進入。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 | ||
530 |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是否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 | ||
531 |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 | ||
532 | 檢測人員是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 | ||
533 | 工貿企業是否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九條 | ||
534 | 有限空間作業是否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是否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 | ||
535 |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是否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資訊。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後存檔。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 | ||
536 | 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是否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後,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四條 | ||
537 | 對涉爆粉塵企業的檢查 | 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 涉爆粉塵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
538 | 幹式除塵系統未規範採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 | ||
539 | 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且未採取可靠的防範點燃源的措施。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 | ||
540 | 除塵系統採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採用幹式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 | ||
541 | 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幹式除塵系統未規範設置鎖氣卸灰裝置。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 | ||
542 |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 | ||
543 |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於産生機械點火源的工藝設備前,未按規範設置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 | ||
544 | 木製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規範設置火花探測報警裝置。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 | ||
545 | 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範清理。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 | ||
546 |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或與居民區、員工宿舍、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距離不足。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 | ||
547 | 對液氨製冷企業檢查 | 包裝間、分割間、産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産場所的空調系統採用氨直接蒸發製冷系統。 | 液氨製冷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冷庫設計規範》(GB50072-2010) 《氨製冷企業安全規範》(AQ7015-2018) |
548 | 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氨製冷企業安全規範》(AQ7015-2018) | ||
549 | 對燃氣的檢查 | 燃氣供應企業是否按照安全監護協議的約定履行監護職責並進行現場指導 | 燃氣供應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